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所得税计算方 法
包括按月、按季等 多种方式
申报流程
需要提交相关的纳 税申报表
税率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 纳税人,所得税税
率不同
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 政策的优惠和减免
01 政策适用范围
不同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02 优惠种类
包括减免税、退税等
03 减免条件
根据政策不同,减免条件也会有所不同
● 04
市场前景广阔
城乡个体工商户在 市场上占有一席之 地,市场前景广阔
品牌建设提升
随着消费者对品牌 的重视,个体工商 户的品牌建设将进
一步提升
服务消费升级
服务消费升级将拉 动城乡个体工商户 的消费需求和市场
规模
政策扶持力度 大
国家、地方对城乡 个体工商户都有一
定的政策扶持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发 展趋势和机制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未来 发展和展望
城乡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上的发展前景和机遇十分广阔,同时 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不确定性。在未来,城乡个体工商户的 发展趋势和机制将更加多元化和智能化,需要加强创新,发 挥市场优势,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 发展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和机遇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简介 第2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管理 第3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纳税管理 第4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 第5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维权保障 第6章 总结
● 01
第1章 简介
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简介
媒体曝光
通过媒体曝光相关 问题,引起社会关 注,增强维权的力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个体户的设立1. 个体户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经营活动。
2. 个体户设立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住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经营范围和方式说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个体户的管理1. 个体户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个体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3.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核算其财务。
4. 个体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个体户的经营1. 个体户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 个体户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个体户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个体户的服务1. 个体户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2.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个体户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五、个体户的变更、注销1. 个体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个体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3. 个体户注销登记后,其营业执照应当收回。
以上是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管理知识题

个体工商户管理知识题个体管理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的。
BA、1986年9月1日;B、1987年9月1日;C、1996年9月1日;D、1997年9月1日。
2、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多少时间方可重新申请登记。
BA、三个月后;B、六个月后;C、一年后;D、二年后。
3、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
BA、有民事行为能力;B、国家公务员;C、离休人员;D、下岗职工。
4、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CA、一个月内;B、三个月内;C、六个月内;D、一年内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DA、1998年8月30日;B、1998年9月1日;C、1999年8月30日;D、2000年1月1日。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
DA 、1个人以上10个人以下;B、 2个人以上20个人以下;C 、3个人以上50个人以下;D 、2个人以上50个人以下。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应当在什么时间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BA、3月15日以前;B、3月底以前;C、4月15日以前;D、4月30日以前。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发起人的应有人数。
DA 、2个以上发起人; B、3个以上发起人;C、 4个以上发起人; D 、5个以上发起人9、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改变经营者。
CA、个人自愿可以;B、到登记机关备案可以;C、应当重新申请登记;D、以上都不是。
10、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从事哪些行业经营。
DA、服务业;B、交通运输业;C、保险业;D、军工行业。
11、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多少以下罚款。
CA、1000元;B、3000元;C、5000元;D、10000元。
12、对于个体工商户涂改、伪造营业执照及副本,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多少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管理知识题

个体工商户管理知识题个体管理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的。
BA 、1986 年9 月1 日;B、1987 年9 月1 日;C、1996 年9 月1 日;D 、1997 年9 月1 日。
2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多少时间方可重新申请登记。
BA、三个月后;B、六个月后;C、一年后;D、二年后。
3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
BA、有民事行为能力;B、国家公务员;C 、离休人员;D 、下岗职工。
4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CA、一个月内;B、三个月内;C、六个月内;D、一年内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DA 、1998 年8 月30 日;B、1998 年9 月1 日;C、1999 年8 月30 日;D、2000 年1 月1日。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
DA 、1 个人以上10 个人以下;B、2 个人以上20 个人以下;C 、3 个人以上50 个人以下;D 、2 个人以上50 个人以下。
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应当在什么时间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BA 、3 月15 日以前;B 、3 月底以前;C、4 月15 日以前;D 、4 月30 日以前。
8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发起人的应有人数。
DA 、2 个以上发起人;B、3 个以上发起人;C、4 个以上发起人;D 、5 个以上发起人9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改变经营者。
CA 、个人自愿可以;B 、到登记机关备案可以;C 、应当重新申请登记;D 、以上都不是。
10 、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从事哪些行业经营。
DA、服务业;B、交通运输业;C、保险业;D、军工行业。
11 、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多少以下罚款。
CA 、1000 元;B 、3000 元;C、5000 元;D 、10000 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推动城乡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规定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准入条件包括具备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资格、具备必要的从业资质、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履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而退出条件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自愿退出、丧失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备案程序。
个体工商户要按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正式经营。
三、经营规范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设立明示经营场所标识;其次,规定了禁止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如合法禁止的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等。
四、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五、奖惩措施实施细则明确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奖惩措施。
对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效益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于违法违规、经营不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处罚和惩戒,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支持和扶持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和扶持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金融扶持、技术支持等方面,帮助个体工商户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加强与个体工商户的沟通和服务。
以上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通过这些细则,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是我国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个体工商户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着重探讨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背景、内容以及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个体工商户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无序竞争、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主要包括注册、登记、经营、办公、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 注册登记: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方便监督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2. 经营规范: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要求个体工商户合法、守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办公要求:要求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办公场所,便于监督管理和解决纠纷。
4. 信息公示:个体工商户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包括经营范围、营业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5. 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意义和影响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有着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市场秩序: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明确了合法经营的要求和规范,可以有效遏制无序竞争、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保护市场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要求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
3. 促进经济发展: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实施可以推动个体工商户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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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
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持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
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
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营利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技术培训等项业务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