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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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沪民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各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提出申请或者已经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核对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核对对象、核对内容和核对期间等。

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及其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坚持真实客观、及时高效、公平公正、保护核对对象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全市核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承担跨县(市)区信息的核对工作。

县(市)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并接受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工商、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核对机构的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并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核对信息:(一)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交易等信息;(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缴纳、领取社会保险金和领取生活补助费等信息;(三)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户籍和机动车登记等信息;(四)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交纳和使用等信息;(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收到的居民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是指用于评估和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一套准则和方法。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一个客观、全面和可比较的评估体系,以确定家庭的财务状况、收入来源、支出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等。

以下是一份内容不少于2000字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的详细说明。

1.家庭收入核对-核对家庭成员的工资、薪水、奖金和津贴等劳动收入;-核对家庭成员的自营业务、个体经营、租金收入等非劳动收入;-核对家庭成员的福利补贴、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转移收入;-核对家庭成员的利息、股息和投资收益等资本收入。

2.家庭支出核对-核对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如食品、衣物、住房、交通和医疗等;-核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支出,包括学费、书籍、培训和辅导等;-核对家庭成员的娱乐和文化支出,如旅游、电影、音乐和体育活动等;-核对家庭成员的债务偿还,如房屋贷款、车辆贷款和信用卡还款等。

3.资产负债核对-核对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核对家庭成员的不动产,包括住房、土地和商业房产等;-核对家庭成员的汽车、摩托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价值;-核对家庭成员的负债情况,如房屋贷款、车辆贷款和信用卡债务等。

4.家庭净资产计算-将家庭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得出家庭的净资产;-家庭净资产是衡量家庭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家庭的财富积累和负债情况。

5.其他重要因素考虑-家庭成员的职业和教育背景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险覆盖情况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家庭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家庭成员的家庭结构和人口数量对经济状况的影响。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政府、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了解自己的经济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和决策,提高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福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穗府办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8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第三章核对规则及内容第四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六章核对工作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二)授权委托、分类比对;(三)信息协同、智能高效;(四)科学规范、保密诚信。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核对信息查询、分析比对、出具核对(复核)报告等工作;负责全市核对业务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核对数据统计分析及研究工作。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核对材料审核、信息比对、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机构负责核对资料的审核及录入、上门核实、邻里访问、调查取证等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了解家庭的经济状况,为制定政策和提供帮助提供依据。

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核对,以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标准,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家庭收入是核对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多种形式,核对时需要查验家庭成员的收入来源和数额,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应当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家庭负债情况也是需要核对的重点内容。

家庭负债包括房贷、车贷、信用卡债务等,核对时需要了解家庭的债务数额、偿还情况等信息。

通过核对家庭负债情况,可以帮助相关部门了解家庭的偿债能力和经济风险,为风险防范和帮扶提供依据。

此外,家庭资产状况也需要进行核对。

家庭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核对时需要核实家庭资产的种类和价值。

通过核对家庭资产状况,可以全面了解家庭的财务状况,为资产管理和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最后,家庭支出情况也是核对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开支、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等,核对时需要了解家庭的支出构成和支出水平。

通过核对家庭支出情况,可以帮助相关部门了解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消费习惯,为精准扶贫和社会救助提供依据。

总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核对,以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进行核对时,需要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注重核对结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希望相关部门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对,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7〕68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7〕68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7〕68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巩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9日巩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等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成立巩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房管中心、不动产登记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农机中心、银监办、统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8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9日滨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县(区)政府(包括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是对居民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一套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该标准可以准确了解居民的经济状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可以帮助居民了解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首先,要核对居民的收入情况。

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多种形式的收入。

在核对时要注意确认收入的来源和稳定性,以及是否存在未申报或者隐瞒的情况。

其次,要核对居民的支出情况。

包括日常生活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住房支出等各项支出情况。

在核对时需要了解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是否存在超支或者虚报的情况。

另外,还需要核对居民的财产状况。

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财产情况。

在核对时需要确认财产的真实性和价值,以及是否存在隐瞒或者虚报的情况。

此外,还需要核对居民的债务情况。

包括借款、信用卡透支、欠款等债务情况。

在核对时需要确认债务的数额和性质,以及是否存在逃避还款或者违约的情况。

最后,要综合分析居民的经济状况。

通过对收入、支出、财产和债务情况的核对,可以全面了解居民的经济状况,包括收支平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稳定性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和居民个人提供决策参考。

在进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居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核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核对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居民的经济状况,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也可以帮助居民了解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希望通过标准化的核对流程,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体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
嘿,咱今天就来说说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这事儿可太重要啦!
就好比说咱去市场买菜,你总得知道自己兜里有多少钱吧,才能决定买
啥菜呀。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也是一样嘛!不弄清楚,怎么知道该给哪些家庭提供合适的帮助呢?或者说该怎么规划家庭的财务呢?比如说隔壁老张一家,要是不核对清楚经济状况,那怎么能知道他们是不是真的需要那笔困难补助呢?
这核对工作其实就像给家庭经济状况做个全面体检。

你想想,体检能让
我们清楚知道身体哪里有问题,同理,这个核对能让我们明白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呀!有时候可能会发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呢,就像偶尔体检会查出一些平时没注意到的小毛病一样。

我们小区的李大妈,之前大家都以为她家庭条件一般,结果一核对,嘿,人家其实还挺不错呢!这不是很有意思嘛!
而且这工作还得仔细、认真,不能有半点马虎。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弄错了那可会出大乱子的!难道我们能随随便便就给个结论吗?那可不行呀!咱得像侦探一样,一点点去搜集证据,去分析判断。

比如说要核对收入,那
就得把各种来源都搞清楚,不能落下一丝一毫。

王大爷家儿子给的赡养费,这也得算进去呀,不能忽略了呀!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真的是太有必要了,它能让我们更公平、更合理地分配资源,也能让每个家庭对自己的经济有更清楚的认识。

咱可不能小瞧了它,要认真对待,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更有序呀!咱都积极配合起来吧!。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8日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性,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优化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民发〔20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均称为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予以核对的行为。

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负责拟定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和管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有关信息,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查询,对核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指导,为全市开展核对工作提供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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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009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核对机构)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核对委托)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核对内容)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上海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核对方式)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核对途径)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条(对支出的调查)
除第七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核对对象的义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特殊规定)
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和组织的义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的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工商管理、税务、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书面报告的出具)
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并送政府相关部门。

书面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

第十六条(复核)
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核对工作的规范)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九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核对项目的增加)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核对工作的细则)
在实施具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进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上海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该项目特点的核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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