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银监会、能源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取得实效。
二、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规定的万家企业范围,审核提出本地区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单位)名单,并根据本地区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见附件二)和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分解确定每个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
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将本地区万家企业(单位)名单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于2011年12月30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对外公布。
三、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确定1名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一、《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二、各地区“十二五”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三、万家企业(单位)情况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05•【文号】发改环资[2012]1982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
公共机构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引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为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共同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现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2012年7月5日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国家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引领和带动全国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节能评估依据

节能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2007]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19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011]第46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第14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国发改[2013]第21号)《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发改[2005] 第6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发改委令[2010]第6号)《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9号)《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环[2010]1217号)《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发改[2005] 第17 号)《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科[2012]72号)《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广东省“十二五”节能规划》(粤经信节能[2011]573号);《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发[2008]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粤建设字[2006]58号);《广东省用水定额》《深圳市行业用水定额》《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暨2020年远景目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深发改〔2013〕1271号)《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2009)《深圳市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13]134号)《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深府办[2010]86号);《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深规[2007]92号)《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府令[2013]第253号)《印发深圳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2〕213号)《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 17167-2006)《节电技术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GB/T 13471-2008)《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 2587-200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201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 3130-2011)《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8-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10)《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手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实务手册》《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给 你 们 ,请 结合 本地 区 、本 部 门实 际 ,认真
贯 彻执 行 。
一
危 机 意 识和 责任 意 识 ,树 立绿 色 、低 碳 发展 理
念 ,进 一 步把 节 能 减 排 作 为落 实科 学 发 展观 、 加 快转 变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重要 抓 手 ,作 为检 验
经 济 是 否 实现 又好 又 快 发展 的重 要 标 准 ,下 更
大 决心 ,用 更 大 气 力 ,采取 更 加 有 力 的政 策 措 施 ,大 力推 进 节 能 减 排 ,加 快 形 成 资源 节 约 、 环 境 友 好 的生 产 方 式 和 消 费模 式 ,增 强可 持 续
发展 能力 。 三 、严 格 落 实 节 能 减 排 目标 责 任 , 进 一
步 增 强 全 体 公 民 的 资源 节 约和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落 实 小到 位 、推进 难 度增 大 、激 励 约束 机制 不健 全 、基础 工 作薄 弱 、能 力建 设滞 后 、监 管不 力 等
问题 。这 种 状 况如 不 及 时改 变 ,不但 二五 十 节
深 入 推 进 节 能减 排 全 民行 动 , 形成 全 社 会 共 同
“ 二五 ”节 能 减排 约 束性 目标 ,加快 建 设 资源 节 十
约 型 、环境 友好 犁社会 。
绩管 理 ,实 行 问责制 和 “ 票 否决 ”制 ,并对 成绩 一
突 出的地 区 、单 位和 个人 给予表 彰 奖励 。
三 、调整优 化产 业结构
( )抑制 高 耗 能、 高排 放行 业过 快增 长 。严 六 格控 制 高耗 能 、高 排放 和产 能 过剩 行业 新 上项 目,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业 准 入 门槛 , 强 化 节 能 、环 保 、 十 地 、安 全等 指标 约 束 ,依法 严 格节 能评 估 审查 、环 境影 响 评价 、建 设 用地 审查 ,严格贷 款 审批 。建 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等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区域为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同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
二、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主体指本省范围依法批准成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采取简易工况法。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场地及设施设备、技术规范、检测书面结论等按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类型每车每次检测最高收费标准为: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摩托车15元。
各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最高检测收费标准内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执行。
关于印发临沂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12〕8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十二五”节能减排
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 政发〔2011〕47 号)精神,市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 定了《临沂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 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5.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 结合,把落实 5 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 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
-5-
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区、各部门“双目标” 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 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 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 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 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 “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 的县区、单位、个人和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一、“十一五”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十一五” 时期,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
-1-
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 抓手,加大措施,强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单位地区 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23.0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 别下降 9.03%和 19.66%,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以能源消费年均 8.6%的较低增速支撑了国 民经济年均 14.4%的较快增长,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平稳较快发 展。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受到了省政府的通报表彰。
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

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深入推动商贸酒店领域节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商贸酒店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
一、主要内容(一)建筑能耗1、能耗限额(2)新建宾馆和商场类企业能耗准入值2、说明(1)适用范围适用于宾馆和商场类企业用能系统能源消耗量的计算与评价。
(2)引用的文件或规范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2455 宾馆饭店合理用电3、术语及其定义3.1 建筑能耗限额是指统计报告期内,建筑实现使用功能所允许消耗的能源数量的上限值。
3.2 建筑电耗在统计报告期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电量。
3。
3 建筑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期报告内,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能源消耗量总和。
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年。
3.4 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期报告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所消耗的综合能耗。
3。
5 统计期为了对企业能耗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所选取的能耗统计的具体时间段.一般采用一个自然年度。
3。
6 商场在一个建筑范围或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或批发贩卖之经营场所,是集购物、休闲、文化、娱乐、饮食、展示及资讯等设施于一体的商业设施。
3.7 宾馆以提供客房出租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也可能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等。
4、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4.1 统计范围宾馆和商场类企业各类建筑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包括在统计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其中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电力、煤气、蒸汽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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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1〕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现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
要将项目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明确到具体负责人,制定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从严考核。
自治区政府将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效能考核和企业评先创优的约束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并作为对企业奖罚和建设项目审批、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先决条件。
二、严格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开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完成“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
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进展缓慢和存在问题的项目,逐个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并进行停产治理甚至关停。
凡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地区,自治区对该项地区所有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项目落实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执法监管力度,对重点项目未落实的企业,从严处罚,除追缴自治区支持的各项专项资金外,还应通知金融机构限制信贷,降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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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
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
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
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
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
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000万千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
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