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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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9•【文号】农银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5]284号1995年10月29日)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49号)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国发[1995]6号)有关精神,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统筹对象(一)统筹范围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地市中心支行或分行信用社联合营业部,以及上述机构所属经济实体。

(二)统筹对象列入统筹范围的在编的信用社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临时工和信用站代办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工资改革后列入工资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津贴(含保留津贴)、补贴等收入。

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暂按本人工资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以后随着工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并按规定上划县联社。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列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数。

(二)信用社缴纳养老保险费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16-19%的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测试练习五

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测试练习五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测试练习五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重点是()。

[单选题] *A.为风险做出财务上的安排B.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正确答案)C.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程度D.判定为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有效益在保险理论和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 [单选题] *A.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正确答案)B.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额度C.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险标的D.风险大小的计量方式在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时,一般采用避免风险这一技术方式的情况为() [单选题] * A.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正确答案)B.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相当高和损失程度比较小C.处理风险的成本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时D.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相当低和损失程度比较小“保证互助”也属于风险管理方式。

该方式是()。

[单选题] *A.避免B.自留C.转移(正确答案)D.抑制根据风险管理念,属于财务型保险转移方式的有() [单选题] *A.基金制度B.保证互助C.万能寿险(正确答案)D.套期保值“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的做法与规定,在保险理论上被称为() [单选题] *A.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正确答案)B.共同船舶分摊原则C.共同海损分保原则D.共同船舶分保原则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单选题] *A.损失补偿B.可保利益原则C.损失分担(正确答案)D.近因原则在保险发展的历史,海上保险的雏形是() [单选题] *A.“黑瑞莆”制度B.公典制度C.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正确答案)D.基而特制度根据保险理论,火灾保险的两种原始形态“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都是() [单选题] *A.劳埃德保险制度B.股份保险制度C.相互保险制度(正确答案)D.公营保险制度在世界保险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法规是()。

[单选题] *A.凯撒法典B.罗马法C.汉漠拉比法典(正确答案)D.唐律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生效条件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服务式银行业务系统,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客户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存贷款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汇兑业务、惠民卡贷款、理财业务等。

(三)网上支付:网上购物付款等。

(四)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挂失、登录用户密码修改等。

(五)个性化定制服务:界面排列、业务选择、信息选择、历史交易分析提示、问题回复、产品推荐、理财、预约服务等。

(六)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一)管理系统包括RA证书管理系统、网点客户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RA证书管理系统是银行内部证书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建立以及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网点客户系统是银行各注册网点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以及客户证书的管理。

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内部管理系统是面向农村信用社内部用户开发的,旨在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报表等各方面支持的系统。

(二)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网银系统和企业网银系统。

第六条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业务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结算等信息。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

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

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

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银发[1997]390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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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保险行为,统一全县农村信用社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有效规避保险代理业务开展过程的各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依据为:《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柜台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是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柜台代理保险业务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信用社业务操作管理
第四条业务咨询。

保险代理业务柜台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资料,对有保险需求的客户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协助客户确定需要的投保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

宣传、讲解及办理业务要严格控制在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范围内,严禁虚假宣传、威胁、引诱、强迫客户购买保险。

第五条填写投保单。

客户在经办人指导下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

第六条投保单审核。

经办人首先审核客户填写的“投保单”要素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其次通过柜台查询核实投保人填写的相关资料是否属实,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

(2)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4)保险期限及承保日期是否真实。

(5)投保是否注明承保方式,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6)附加承保条件是否齐全、合理。

(7)附加费率是否合理、准确。

(8)保险项目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超权限的是否获得保险公司同意。

(9)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

保费支付方式等。

第七条经办人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信用社出具保费收据。

出据正式收据的,由代理保险公司加盖业务章,信用社不许在正式收据上加盖任何印章,转账交费方式的,投保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存入足额保费,并签定同意代扣代缴保费协议书。

第八条经办员交保险业务时,经保险专管人员对保单进行审核及销号,登记代理保险业务登记簿,现金交信用社
出纳员,以现金缴费方式的,信用社收款当日将现金纳入2622委托及代理科目下设置明细帐户核算代理保费存款;转账交费方式的,专户存储按代理协议要求,协助被代理保险公司按期扣划款项。

第九条交账期限。

经办人员在柜台发放贷款时办理的保险业务,必须当时交账;下乡发放贷款时办理的保险业务,当日交账确有困难的,可于代理业务发生之日起5日内交账,不准跨月交账。

第十条信用社需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别代理险种设立《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

为避免出现业务回传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业务发生时,保证保费入账时间,及时登记《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每月终了,信用社根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记载的代理业务进展情况编制代理保险业务情况报表,月初随保费一并上报联社负债管理部。

第十二条信用社主任或主管代理业务副主任,至少每月清查核对一次所辖营业网点及个人代理保险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

第三章联社管理部门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联社负债管理部建立《空白投保单领用登记薄》和《作废投保单交接登记薄》,详实记载各信用社保单领用及作废情况。

第十四条联社将不定期清查核对所辖营业网点代理
保险空白凭证使用情况,各信用社要将本月作废的保单于月初五日内全部上缴负债管理部后,由联社转交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十五条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别建立代理手续费台帐,逐笔登记保险公司划转的手续费入账情况及负责向各信用社划转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

各社在5111手续费科目按代理机构设置明细科目,以核算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

第十六条每月初5日内,各社将上月代理保险业务核对清楚,连同保费一并到联社分别与保险公司人员办理款项、单证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联社负债部设立代理保险业务明细帐,依据各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报表,按月统计有关代理保险业务数据,认真填报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分析材料,并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将手续费及时划付到位。

第十八条出险后,客户可通过信用社或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通过信用社索赔的,信用社经办人员应协助客户准备各种所需材料。

第四章单证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

第二十条保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属于重要保险单证,必须按省联社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理保险业务所需单证,必须由各信用社到联社负债管理部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各信用社领取的保单统一纳入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体系,执行销号制度。

第二十二条重要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随意涂改,涂改保单无效;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并由经办人员在单证背面注明作废原因并签名备查,在每月上缴保费时一同上交联社负债管理部,否则视同丢失,如丢失保险单证,所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重要保险单证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遗失等情况由信用社保险业务专管员及时登记销号。

第五章执业规则及规划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社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要求借款人参加保险,尤其是不得强制要求借款农民参加保险。

对出现问题要及时向联社反映,不得隐瞒。

第二十五条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正确向投保人宣传保险业务。

不准利用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不得串投保人、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代理保险人员必须对投保人的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透露。

不得以保险公司名言签发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一切保险单,也不得代替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签名、投保或领取保险金。

第六章业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信用社(部)出纳员收到经办人员交回的代收保费时纳入“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立的“应付代理保险费”二级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1011 现金
贷:2621 其他应付款——应付代理保险费第二十八条每月月末,由主管会计于次月1日到联社分别与保险公司人员办理款项、单证交接手续后,以保险公司专用收据做支款凭条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2621 其他应付款——应付代理保险费
贷:1011 现金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在收到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1011 现金(或2011存款账户)
贷:5111 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手续费
第七章发展规划
第三十条代理保险业务规划。

为推进全县信用社代理保险工作,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做到有计划、有目标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全辖代理保险工作2007至2009年定量目标如下: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各信用社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代理保险业务激励机制,不能局限于为任务而任务,要站在中间业务不计成本的高度,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最大化。

为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每年度终了,联社将分别按3000至1000元标准,奖励全辖代理保险业务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前三名和个人前三名。

第三十二条对完不成保费收入计划的信用社,除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还将给予信用社领导班子3000元罚款,从年度考核工资中扣除。

第九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内2次(含2次)保费、报表上报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的信用社造成上级相关部门的查处或因强卖保险引起客户投诉的,联社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用社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代理保险业务规章制度的,联社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用社工作人员将可以通过信用社代办的保险业务直接介绍给保险公司,为小集体或个人牟利的,一经发现,给予信用社主任及直接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未在规定范围选择保险公司的,以及管理不善,造成代理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失误、出现案件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社主任和其他负责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债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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