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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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 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年。

3. 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招拍挂、招标、拍卖、协商等。

4. 出让条件: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时间、履约保证金等条件。

5. 土地开发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建筑面积、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开发规划要求。

6. 项目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要求的约定。

7.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转让: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方式,以及相关手续和费用。

8. 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和违约金等条款。

9. 争议解决:约定协议签署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解决方式。

10.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的协议内容应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对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还需要遵守更加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一、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土地开发利用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二、概述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主体,包括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协议出让土地的程序与条件1. 出让土地的程序•经过土地出让方正确的决策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经过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及出让条件需明确,并通过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出让土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确定出让方。

2. 出让土地的条件•出让土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用地政策,不得侵害生态环境和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出让土地应满足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保证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四、协议内容的规定1.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但需经过出让方批准。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过出让方批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人或单位。

3. 土地使用权的保证责任•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年费等费用。

4.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返还•土地使用权期满或解除协议后,土地使用权应及时返还给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应根据规定进行土地修复和环境整治。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责任主体•土地出让方应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保障协议规定的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主体的行为。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制定本规定。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国家出让土地的各类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 出让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并公开出让条件。

2. 意向竞买人通过书面方式向出让方提出购买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竞买保证金。

3. 出让方组织竞买活动,竞买人依法参与竞买,最终确定中标人。

4. 中标人与出让方签订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用途、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5. 中标人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给中标人。

6. 中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土地开发和建设,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规定使用土地。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保护1. 中标人享有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

2. 出让方不得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变更土地用途,除非经中标人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 中标人有权享受土地升值收益,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限制。

4. 出让方应保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中标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和问题。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约责任1. 中标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

2. 中标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开发和建设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3. 出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权受让方的一项行为。

该规定旨在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的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

三、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协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相关事项,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依法合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四、主要内容1.协议出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协议有效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土地面积和使用用途等事项。

2.使用权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70年,具体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的协商确定。

3.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内可以转让,但需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转让后,接受转让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与原协议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使用权收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使用权受让方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收益,并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

5.使用权终止和返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双方解除协议、依法吊销等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返还相关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6.纠纷解决: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协议出让管理规定(3篇)

协议出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协议出让适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工矿、仓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娱乐等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协议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三)有利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四)有利于保障国家土地权益。

第五条协议出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受让人资格第六条受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为受让人:(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受让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开发、建设、经营和使用。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九条协议出让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出让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出让方案;(二)出让人公示出让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出让人与符合条件的受让人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四)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五)出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向受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条出让人应当依法公开出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二)出让起始价、底价、最高限价;(三)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出让程序和期限;(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文件代码】470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地方法规35篇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导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这份解读旨在详细解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与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出让活动。

适用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依规进行,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招标、签订协议等程序。

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三条: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出让条件、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等重要信息,保障受让方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

第四条:拍卖或招标程序出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式应当合理确定标的,充分尊重竞买人的选择权。

第五条:成交确认与协议签订成交确认环节应公开进行,确认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法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使用年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出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

同时,出让方有义务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规划手续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履行协议约定的土地利用计划,合法使用土地,并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协议履约与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律法规进行补偿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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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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