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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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也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共有法官15人。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庭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

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後才能做出。

国际法院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庭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

能向国际法院诉讼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因为联合国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自然是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也可向国际法院诉讼;第三类国家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公约》的当事国者,可以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并且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义务,也可以向国际法院诉讼,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除了对国家的管辖以外,就是对案件的管辖,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第一,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 “(一)大会及安理会得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 题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 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 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在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中,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 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 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一类是 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 构,它们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主体, 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 制。
国际法院的程序依其所承担的职责 可分为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
• 诉讼程序(contentious procedure)。国际法院的正常 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起诉。 • 2.书面程序(the written proceedings)。 • 3.一旦所有书状都已提出,案件即进入口述程序(the oral proceedings),可以开庭审理了。 • 除上述一般性的程序问题外,还有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 程序问题,这些问题虽只在个别案件中涉及,但仍对诉 讼的进程有影响。这些特别程序不是主程序,仅在个别 案件中被利用并处于从属地位,它也被合理地称为“附 带程序”。主要包括:第三方的参加(intervene)、判 词的解释(construe)和复核(revision)等。
• a.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 b. any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c.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which, if established, would constitute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 d. the nature or extent of the reparation to be made for the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最新版】目录1.国际法院的概述2.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 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3.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具体内容- 自愿管辖- 协定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4.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具体内容5.我国与国际法院的关系正文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部分。

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三个方面。

自愿管辖是指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协定管辖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对本国有约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特定的争端或事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是指根据《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无需征得国家的同意。

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我国与国际法院的关系较为复杂。

虽然我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并未承认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

我国对国际法院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具体争端情况和国家利益考虑。

总之,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核心司法机构,其职权范围涵盖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在解决国际争端和提供法律意见方面,国际法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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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读书笔记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读书笔记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读书笔记在法院所管辖的罪行问题上,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出发,法院针对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经过了漫长的讨论后,规约第5条明确了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只能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但就目前而言存在两个例外。

第四章在前文基础上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主要是指管辖权行使的先决条件(有关法院采取行动之前国家的同意)、管辖权的启动机制问题(有关向法院提交案件或情势的机制)和案件的可受理性问题。

法院管辖权的先决条件是指国家在怎样的基础上接受法院的管辖,即国家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后是否就代表国家当然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呢。

对这个问题,规约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因此,国家一旦成为了规约的缔约国,即视为接受法院的管辖,而不再需要任何形式的国家同意。

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是指哪些实体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从而开始法院的调查或诉讼程序。

从规约的规定来看,法院的启动机制包含了以下三种渠道:缔约国提交情势、安理会提交情势和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案件的可受理性主要指在法院审查是否开始一项调查时,不仅要考虑是否满足启动管辖权的形式条件,更须慎重审查相关的情势有没有正在或已经由国家法院调查或起诉,并且是否具有足以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严重性。

因此,规约规定,除非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或起诉,对于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或正在进行调查或起诉的案件,法院应断定其不具有“可受理性”。

同时法院也应满足“一罪不二审”的原则,并审判案件的严重程度。

同时,规约规定了对法院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的质疑条款。

第五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是本文的核心部分。

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解决的是法院的管辖权和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法院的管辖权在怎样的基础上与各主权国家的管辖权保持平衡。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方法。

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

根据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

根据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

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

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

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

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国际法庭管辖权:探索全球正义的边界当我们谈论国际法庭时,我们通常指的是一系列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立法院和仲裁机构,它们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包括其历史背景、定义、案例以及重要意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最早的常设国际法院到现在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庭的管辖权范围不断扩大,以适应全球治理的需要。

这些法庭的建立,通常是在国际协议或条约的基础上,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关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明确的是,它们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具有广泛的职权。

这些争端可能涉及领土纠纷、海洋划界、外交关系、国际犯罪等诸多方面。

国际法庭通过受理案件,对争端进行裁决或仲裁,从而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种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以国家自愿接受和遵守国际法为基础的。

要了解国际法庭管辖权的实际运用,我们不妨以两个著名的案例为例。

首先是苏丹达尔富尔案件,该案涉及苏丹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的冲突。

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追究了战争罪行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了正义。

另一个案例是乌克兰马舍尼茨基案件,涉及一名俄罗斯寡头在乌克兰的财产争端。

这一案件的仲裁结果,对于确定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以及解决跨国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国际法庭管辖权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它通过裁决争端和解决纠纷,为维护全球和平与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对于国家而言,接受和尊重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不仅体现了对国际法的尊重,还有助于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和争端。

因此,国际法庭管辖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继续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发挥关键作用,以实现更加公正、公平的全球治理。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将进一步探讨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及它与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关系等问题。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议题,我们将更全面地了解国际法庭在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管辖权的价值。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摘要:一、国际法院概述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2. advisory opinion 职权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2.咨询管辖权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2.咨询程序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2.判决的执行六、国际法院在我国的应用和启示正文:一、国际法院概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5年,位于荷兰海牙。

它是世界上唯一具有全球性司法管辖权的国际法庭,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同时也是联合国体系中最重要的司法机关。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纠纷、条约解释、国际责任等问题。

诉讼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主权国家,且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2.advisory opinion 职权:国际法院还具有提供咨询意见的职权。

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联合国会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具有约束力,但不对个别国家产生约束力。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基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同意。

当两国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时,法院即可行使诉讼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请求机关和专门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阶段和口头阶段。

在书面阶段,各方提交诉状、证据和答辩;在口头阶段,各方进行口头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咨询程序:咨询程序相对简单,法院在收到咨询请求后,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述意见,最后发表咨询意见。

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争端当事国必须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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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1)The court has jurisdiction under article 36(1) of its Seatute in all cases referred to it by parties,and regarding all matters specially provided for in the UN Chatter or in treaties or conventions in force
(2)Article 36(2),the so-called ‘optional clause’,stipulates that: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Statue may at any time declare that they recognize as compulsory ipso facto and without special agreement , in relation to any other state accepting the same obligation ,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all legal disputes concerning:
(a)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b)any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c)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which ,if established ,would constitute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d)the nature or extent of the reparation to be made for the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咨询管辖权
Article 65of the Statute declares that ‘the Court may give an advisory opinion on any legal question at the request of whatever body may be authorised by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make such a request , while article 96 of the charter notes that as well as the General Assembly and Security Council ,other organs of the UN and specialized agencies where so authorised by the Assembly may request such opinions on legal questions aris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ir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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