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完整版】医学伦理学论文---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13级临床医学1班黄钰颖3130505041摘要:当医学束手无策,病人无法避免死亡,而又面临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时,可否依靠医学手段摆脱痛苦、结束生命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近年来,“安乐死”一词在报章杂志上频繁出现,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下形成的中国传统生死观在与现实社会中安乐死在我国的实际状况之间的激烈碰撞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安乐死;中国传统文化;死亡观自18世纪以后,近代医学开始突飞猛进的发展,过去许多被当作是不治之症的疾病,如今都可以得到医治。
但是,在医学发达的今天,我们人类仍然面临着许多艰难的挑战,面对许多疾病我们仍是束手无策,更重要的是它带给了病人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
于是有些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当受到精神和躯体极度的痛苦之下,希望得到解脱,这也就是安乐死产生的根本原因。
自安乐死自产生开始就伴随着无休止的争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有自己的理由来支撑各自的观点。
这种争论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安乐死的概念传入中国而一同进入了国内。
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亦称安死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1]2.中国传统的死亡观死亡观,即人们所形成的对死亡的总的看法和根本的观点。
在中国传统死亡观的形成过程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儒、释、道三大流派,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习俗,追求现世今生是中国传统死亡观的主要思想。
2.1 儒家传统思想中的生死观。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死亡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引言安乐死,又称为“安乐自杀”或“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无法根治的绝症、无望康复的疾病或极度痛苦无法缓解的情况下,以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行为。
在现代社会,对于安乐死的讨论越来越多,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开始逐渐合法化这一行为。
本文将就安乐死的定义、伦理考量、争议以及国际现状进行探讨。
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虑,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是一种主动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解脱于无尽的痛苦和病痛中。
从医学角度来看,安乐死是指医生或相关专业人员在患者的自愿要求下,通过给予一定剂量的药物或采取其他医疗措施,使患者在没有痛苦和病痛的情况下死亡。
安乐死的伦理考量安乐死的伦理考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生命的尊严、自主权、道德和信仰等方面的议题。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生命的选择权,无法缓解的痛苦和疾病会严重侵犯患者的尊严和人权,以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痛苦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宝贵的,终止生命是对生命本质的亵渎,而且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支持者们主张个体自主权和尊严,认为终止病痛是人道的行为。
他们坚信,患者应该有结束生命的权利,尤其是在不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时。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担心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他们认为,给予合法权力去终止生命会导致道德沦丧和对弱者的滥用,而且无法确保患者在做出决定时处于理性和明智的状态。
此外,基于不同的文化、宗教和法律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场也大相径庭。
例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一些美国州份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而许多其他国家仍然将其视为非法行为。
国际现状在国际范围内,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限制条件存在巨大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现状:•荷兰:荷兰是世界上首个在法律上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
在荷兰,患者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例如,必须是成年人,严重患病且无望康复,以及仔细考虑了其他治疗选项。
论文《论安乐死》

论安乐死专业班级:法学101班姓名:张满怀学号:03010110146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伦理角度的思考、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
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安乐死研究现状犯罪构成伦理立法建议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第一篇: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问题的探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地对人类自己的生命终结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无论是法学界、医学界、社会学界都越来越加大对这方面的研究。
本文从各个方面探讨安乐死,从各个方面论证安乐死最终得以合法化。
第一部分,介绍安乐死之中国社会背景,正是由于近几十年来在中国境内出现了多起安乐死案例,安乐死才会倍受关注。
第二部分,讨论与安乐死有关的各个概念,包括安乐死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安乐死分类。
第三部分,阐述安乐死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对比安乐死在国外发展的趋势来研究国内安乐死之现状及未来走向。
第四部分,安乐死之正反观点及理由。
伴随安乐死的出现而产生的世人观点也是褒贬不一,有支持并热衷于安乐死的人群;也有人认为其违背伦理道德,违背生命运转之自然规律。
第五部分,根据以上的阐述从而分析论证安乐死在中国之合法化。
这是我们的核心观点,其他部分围绕这个观点而展开论述。
第六部分,我们注重中国现实状况,安乐死要想在被儒家思想统治数千年的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实现合法还需一段艰辛的历程,也存在着许多暂时性的困境。
一、安乐死之研究背景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目前,国内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个媒体再次强烈关注安乐死的问题。
起因是两个重要的事件。
一是王明成(全国第一个安乐死法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安乐死。
媒体报道“17 年前他曾背负杀母罪名两次被关终不言悔,17 年后重病的他申请让自己以同样方式离世”。
二是1988 年七届人大会议上就作为安乐死立法提案人的胡亚美,委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再次在2003 的人大会议上提出安乐死的议案。
安乐死的讨论再次掀起。
二、安乐死概念之探讨(一)安乐死含义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医学伦理学论文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13级临床医学1班黄钰颖3130505041摘要:当医学束手无策,病人无法避免死亡,而又面临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时,可否依靠医学手段摆脱痛苦、结束生命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近年来,“安乐死”一词在报章杂志上频繁出现,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下形成的中国传统生死观在与现实社会中安乐死在我国的实际状况之间的激烈碰撞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安乐死;中国传统文化;死亡观自18世纪以后,近代医学开始突飞猛进的发展,过去许多被当作是不治之症的疾病,如今都可以得到医治。
但是,在医学发达的今天,我们人类仍然面临着许多艰难的挑战,面对许多疾病我们仍是束手无策,更重要的是它带给了病人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
于是有些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当受到精神和躯体极度的痛苦之下,希望得到解脱,这也就是安乐死产生的根本原因。
自安乐死自产生开始就伴随着无休止的争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有自己的理由来支撑各自的观点。
这种争论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安乐死的概念传入中国而一同进入了国内。
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亦称安死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1]2.中国传统的死亡观死亡观,即人们所形成的对死亡的总的看法和根本的观点。
在中国传统死亡观的形成过程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儒、释、道三大流派,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习俗,追求现世今生是中国传统死亡观的主要思想。
2.1 儒家传统思想中的生死观。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死亡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
安乐死范文

安乐死范文第一篇:安乐死范文现代医药技术的发展,使快速、无痛地死亡成为可能。
安乐死,在现代医学背景下被重新提出。
安乐死的提出,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临终前有了自主地选择死亡方式的机会。
但安乐死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牵涉广泛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
安乐死从其产生至今,始终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针锋相对的境地。
虽然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却屈指可数。
合法性的前提是合理性。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两派争论的焦点以及各自提出的伦理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伦理?安乐死的道德基础、生命价值与尊严西方社会一个对安乐死的强烈的反对力量来源于宗教信仰以及基于宗教信仰的伦理道德观。
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教义都坚持“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是由神赋予的,因此是“神圣的”。
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亦不能随意处置。
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危及他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社会文化传统伦理的一个基本方面——人类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允许安乐死将导致传统伦理的破坏,使以往的社会基本价值理念难以为继,是文明的倒退。
而安乐死的赞成派认为:安乐死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免受临终前痛苦的折磨,维护其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因而是人道的,符合伦理的。
这是为安乐死辩护的“人道论”。
这种人道论建立在新的生命观上:“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
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
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
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
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
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
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

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第一篇: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摘要】安乐死一直是一个严肃且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安乐死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安乐死。
本文分析了安乐死的概念,介绍了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使读者对安乐死有初步的了解。
通过分析对反对安乐死和支持安乐死的依据,揭示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
对安乐死的伦理价值从对生命价值的探索进行阐述。
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发展伦理问题建议“人作为社会性存在,不仅要关怀自己的生命本身,而且要关怀社会;不仅要对自己的生命有所担当,而且还要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有所担当。
"【1】对于已进入死亡阶段且饱受痛苦煎熬的病人及其家属来说,在运用现代理疗技术和医疗资源延长死亡的时间与进行安乐死,减轻自身的痛苦并保持住最后的人格尊严之间做出选择是艰难的。
一个个现实问题羁绊着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发挥,我们要用理性的、科学的眼光去看待安乐死问题。
本文对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揭示,并对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实现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发展历程现在说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疾苦的垂死病人所采取的临终生命处置捌。
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地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中围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苫,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牛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F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伞过程Ⅲ。
由此町见,安乐死所具备的必要条件有4个Ⅲ:①病人自愿自决。
②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
③病人本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苫。
④由医学专家或医疗机构鉴定。
一般地还把安乐夕匕分为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以及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Ⅻ。
欧美许多国家最先掀起了安乐死运动,积极提倡安乐死。
1936,在英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并开展了很多有组织的活动,谋求法律上对安乐死的认可。
安乐死论文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作者院系专业年纪学号指导老师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学生:指导老师:内容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程度和理性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人类越来越重视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同时开始对生命价值进行反思,安乐死的思想应运而生。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将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迄今为止,安乐死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涉及到医学,法律学,伦理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本文从伦理学视角对安乐死进行探讨,认为安乐死对传统价值观提出严峻挑战,其实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伦理原则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它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
但是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新成果的广泛应用,提出了人类生命终结的新形式,使人在生已无望之时,无痛苦地庄严地赴死。
于是,安乐死被重新提起,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
安乐死不仅涉及人的生命及权利,而且涉及到人们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乃至哲学观念,人们对此做出各自不同的回答。
目录一、安乐死的定义-----------------------------------------------------(一)安乐死的背景--------------------------------------------------- (二)安乐死的定义---------------------------------------------------二、安乐死的分类------------------------------------------------------三、为什么有些国家准许执行安乐死?------------------------------------四、安乐死的伦理论证—赞成抑或反对-----------------------------------(一)赞成安乐死的理由------------------------------------------------ (二)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五、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一)安乐死对传统观念的冲击------------------------------------------(二)安乐死的伦理原则----------------------------------------------- (三)安乐死的伦理意义-----------------------------------------------六、结束语-----------------------------------------------------------参考文献-------------------------------------------------------------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一、安乐死的定义(一)安乐死的背景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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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的医学干预。
因而作为健康人的我们,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但“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奄奄一息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3月31日,凭借生命维持技术存活了15年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终于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医生将其进食管拔除后的第13天,画上了生命的句号。
对特丽来说,15年的持续性植物状态令她仅仅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她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她无法认知周
围的人和事,不可能再发生任何人际关系,她本人也体会不到幸福、快乐,甚至是痛苦。
她拥有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而不是生活。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
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
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也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在越发重视“有尊严地生”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有尊严地死”这一具有同样意义的事情。
病人会选择安乐死,多数是为了保证自己这种死亡的尊严。
而从绝对自由的观点看,人对自己的生命有处分的自由,也包括了对死亡选择的自由。
也就是说个人完全有自主选择生存和死亡的权力。
对于那些无法医治,终日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的濒死病人,在不违背自身利益,同时也不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可能的危害和损失的前提下,以安乐死来终止生命。
对于病人这种自主清醒的选择,社会应该保护,医务人员和家属应该给予同情和支持。
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它并不违背人道主义和医生伦理道德,而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然而,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而迟迟不立法的原因是,“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
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而,在完善法律对于安乐死的定义和规范时,对于安乐死的事实,也应该有一定的规范。
在安乐死的程序中,我认为安乐死的病人不可以直接选择医生为其执行安乐死,而是应当想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伦理委员会指定一位医生来执行安乐死。
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的社会问题,如医生谋杀等等。
为此我们要加强对生命关怀的宣传教育,正确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加强对传统死亡文化的研究,广泛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实现安乐死的理性情感;同时更要加强对安乐死立法的研究。
现在为安乐死全面立法的并使之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确有些不现实,但是我们不妨报着积极的态度,为安乐死合理化准备充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