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论文
试论安乐死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毕业论文

试论安乐死刑法学若干问题的思考有一句话叫“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但是请你试想一下, 如果人都没有生命的话, 那么是不可能有爱情的, 因为生命仅有一次, 如果没有了它, 那么所享受、行使的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
所以, 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把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放在首要位置。
然而安乐死作为夺取生命权的一种方式, 正是因为其最终夺取了人的生命, 所以人们会认为它与我们所保护、保障的生命权是对立的, 且一开始就会强烈的批判它、唾弃它。
尽管我们认为安乐死最终剥夺的是生命权, 但是, 到目前为止, 它由最初的被批判到被少数的国家认可并给予立法, 这背后也历经了无数的艰辛, 无数的磨难。
就此而言, 可以说, 安乐死对于个人、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起源“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 该词来自于希腊语上的Eu(对应英文之Good)和Thanatos (对应英文之Death), 故对安乐死最常见的理解是“好死”或“善终”, 但也有人把它诠释成谋杀, 残忍的行为。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即一种观点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 而另一种是对安乐死表示反对。
其实安乐死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了, 而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
据各类文献记载, 原始游牧部落中就出现了安乐死行为。
豎那个时候, 人的生命可能由于天灾、瘟疫、食物匮乏、甚至是伤口感染等等原因而被夺取生命, 整个原始游牧部落为了生计须要不断的迁徙, 而部落中的老弱病残会首先被舍弃。
有时为了帮助他们减少痛苦, 还会将其击毙。
这种行为虽然残忍, 但在当时的背景下, 这样做既减轻了老弱病残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 又保持了本部落的健康强盛。
可见安乐死行为一直从原始社会保持至今, 只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也在不停的更新。
二、安乐死行为的定性安乐死的类型有很多, 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绝对安乐死, 也叫积极安乐死;另一种是相对安乐死, 也叫消极安乐死。
安乐死论文:中国未能接受“安乐死”的原因分析

安乐死论文:中国未能接受“安乐死”的原因分析【摘要】我国对安乐死的关注始于1986年6月夏素文的安乐死事件,该事件之后至今,我国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公众对安乐死的关注与争议从未停止过,但迄今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被人们接受,更不用谈将其合法化了。
那么中国人为什么不能接受“安乐死”呢?笔者认为,这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模式与中国的社会现状双重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安乐死分析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文的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具有多种涵义和表述[1]。
在英文词典中,被解释为:无痛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2]。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3]现行对“安乐死”较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4]。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使其生命提前结束。
“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出病人赖以维持生命、推延时日的体外循环装置、人工呼吸装置和其他辅助设施,或放弃必须的医疗措施,使患者等待死神的降临自然逝去。
迄今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能被国人所接受,究其原因,要从中国传统道德、传统医学、社会伦理、社会现状几方面进行分析。
1 有违中国的传统道德中国古语有云;“万事孝为先”,可见自古以来“孝悌”都是作衡量中国人德性的标准之一。
在现存的中国最古老的汉字---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了“孝”字,这意味着华夏先民早已有了“孝”这一伦理观念 [5]《论语》中有19次讲到“孝”,如“夫孝,德之本也。
”《孟子》中也有28处提到“孝”[5]。
《孟子·滕文公上》亦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
浅谈安乐死问题的探析

浅谈安乐死问题的探析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度,身患绝症的病人能够利用先进的医疗手腕将不能治愈转化为长时刻地维持生命,这种维持通常并非会显现有效的医治成效,并伴随着极度的生理痛楚和精神折磨,而维持的后果仍然是死亡,现在,病人或其家眷为了病人能够安详离世,主动要求“安乐死”,舍弃生命权,而由医生进行严格审查是不是实施安乐死。
这种案例尽管不多,但现实阻碍却很是显著。
例如陕西“王明成案”和美国“特丽法案”都引发人们普遍的关注,对这一类特殊的生命权可否由患者自己或其家人有效许诺至今仍然争辩不休,本文试图通过法理的角度来论述安乐死的合理性和生命权的可许诺性。
论文关键词安乐死助人自杀生命权许诺自由一、安乐死概念解析安乐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楚的死亡,安然的归天;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终止患者的痛楚而采取致死的方法。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医治和抢救方法,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的行为;这时一样病人和家眷同意舍弃医治抢救就能够够了,不组成违法,因此本文再也不加以赘述。
主动安乐死又称踊跃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终止其痛楚的生命,让其安然舒畅地离开人世。
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踊跃的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
患者自杀可不能阻碍他人,可是,若是他本人想终止生命,医护人员及家眷协助知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忙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文中安乐死的概念即是踊跃的安乐死。
“在没有从立法上确认安乐死行为合法性之前,对踊跃安乐死的行为实施者,应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只是量刑是应与社会上一样故意杀人行为有所区别,能够从宽处置。
”尽管刑法界一样以为“帮忙他人自杀的行为”组成故意杀人罪,而这种帮忙他人自杀的行为又与踊跃的“安乐死”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是相同的,但在实质上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绝不能混为一谈。
二、安乐死与一样助人自杀的区别安乐死在实质上是受嘱托杀人,属于广义上的助人自杀,可是笔者不同意将其与一样的助人自杀行为(以下简称助人自杀)一样对待。
论文《论安乐死》

论安乐死专业班级:法学101班姓名:张满怀学号:03010110146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伦理角度的思考、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
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安乐死研究现状犯罪构成伦理立法建议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安乐死解释为在不可救药的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者加速死亡的措施。
《布莱克法律字典》则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将患有绝症又极度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作法。
而我国学者这样解释: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实施的,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1]。
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安乐死正式论文

中国农业大学课程论文(2015-2016学年春季学期)论文题目:论安乐死的合法化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任课教师:***班 级:车辆工程 153学 号:*************姓 名: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久的历史,可安乐死的争议却一直持续不断。
安乐死在社会中的争议涉及到了多种多样的方面。
本文从论述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到论述安乐死的行为分类,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我国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再讲述我国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的看法、分析其心理现象。
关键字:安乐死立法大学生安乐死产生与发展历史渊远,患有某些危重疾病和不治之症而又生命垂危的的患者可以选择结束自我这段痛苦的历程,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一定的资源可以继续维持这些人员的生命。
我们是应该继续消耗有限的资源去维持患者的机体生命?还是应该支持安乐死,让患者不在遭受到病痛的折磨?这是我们一直所争议的。
一、安乐死的历史1.1安乐死的定义与形成原因安乐死是一种选择死亡的权利。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I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在古希腊,“安乐死”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哲学领域而非医学用语。
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曾这样表述:“身体不好者应任其死去,灵魂不好者应将之杀死”。
直到二战之后,安乐死成为医学领域的专业术语。
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安乐死不是对生或死的选择,而是对死亡状态的选择,以实现“优死”。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

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第一篇: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大全“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摘要】安乐死一直是一个严肃且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安乐死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安乐死。
本文分析了安乐死的概念,介绍了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使读者对安乐死有初步的了解。
通过分析对反对安乐死和支持安乐死的依据,揭示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
对安乐死的伦理价值从对生命价值的探索进行阐述。
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发展伦理问题建议“人作为社会性存在,不仅要关怀自己的生命本身,而且要关怀社会;不仅要对自己的生命有所担当,而且还要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有所担当。
"【1】对于已进入死亡阶段且饱受痛苦煎熬的病人及其家属来说,在运用现代理疗技术和医疗资源延长死亡的时间与进行安乐死,减轻自身的痛苦并保持住最后的人格尊严之间做出选择是艰难的。
一个个现实问题羁绊着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发挥,我们要用理性的、科学的眼光去看待安乐死问题。
本文对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揭示,并对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实现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发展历程现在说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疾苦的垂死病人所采取的临终生命处置捌。
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地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中围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苫,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牛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F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伞过程Ⅲ。
由此町见,安乐死所具备的必要条件有4个Ⅲ:①病人自愿自决。
②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
③病人本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苫。
④由医学专家或医疗机构鉴定。
一般地还把安乐夕匕分为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以及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Ⅻ。
欧美许多国家最先掀起了安乐死运动,积极提倡安乐死。
1936,在英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并开展了很多有组织的活动,谋求法律上对安乐死的认可。
安乐死论文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作者院系专业年纪学号指导老师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学生:指导老师:内容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程度和理性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人类越来越重视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同时开始对生命价值进行反思,安乐死的思想应运而生。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将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迄今为止,安乐死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涉及到医学,法律学,伦理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本文从伦理学视角对安乐死进行探讨,认为安乐死对传统价值观提出严峻挑战,其实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伦理原则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它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
但是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新成果的广泛应用,提出了人类生命终结的新形式,使人在生已无望之时,无痛苦地庄严地赴死。
于是,安乐死被重新提起,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
安乐死不仅涉及人的生命及权利,而且涉及到人们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乃至哲学观念,人们对此做出各自不同的回答。
目录一、安乐死的定义-----------------------------------------------------(一)安乐死的背景--------------------------------------------------- (二)安乐死的定义---------------------------------------------------二、安乐死的分类------------------------------------------------------三、为什么有些国家准许执行安乐死?------------------------------------四、安乐死的伦理论证—赞成抑或反对-----------------------------------(一)赞成安乐死的理由------------------------------------------------ (二)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五、关于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一)安乐死对传统观念的冲击------------------------------------------(二)安乐死的伦理原则----------------------------------------------- (三)安乐死的伦理意义-----------------------------------------------六、结束语-----------------------------------------------------------参考文献-------------------------------------------------------------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一、安乐死的定义(一)安乐死的背景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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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现状和伦理争议
1.安乐死定义
安乐死出自希腊语euthanasia 为“好死之意”,现今的安乐死多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患者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避免死亡时的痛苦折磨,代之以相对舒适和幸福的感受,即改善死者临死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
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对象应是那些,晚期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或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者,或因各种疾病至大脑功能丧失的部分植物人状态的患者等等,以上三种神智清楚,但肉体痛苦不堪的病人,将安乐死作为临终关怀的一种方式,是病人有尊严的、舒适的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
尤其在人类不断认识死亡的进程中,安乐死是一种对于生与死认识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的安乐死现状
在我国,现在安乐死仍然属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局面。
一方面,痛苦的患者迫切的希望能够申请安乐死来解除对自身和家人之间的折磨;另一方面,安乐死一直未合法,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例中,两名参与实施安乐死的医生都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
在医学伦理界,安乐死也是争论的重点,对于其是否合法,一直有两种争论。
一方认为,安乐死是对人的死亡尊严的尊重,使得患者能够有尊严的离开人世,家属免于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合理分配卫生资源;而另一方认为安乐死无论是“仁慈致死”或“放弃治疗”,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亵渎,是医生违背自己的道德的行为,会恶化医患之间的关系。
3.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五次的尝试,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我认为从伦理的角度分析,对安乐死存有四个方面的争议,其根本在于如何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平衡自主、公平和有利这三个原则。
3.1 患者生死权利选择的争议
洛克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指出,“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他强调了生命是神圣的,而死亡也是神圣的。
在生命伦理层面,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个体的自主权利,每个人应当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安乐死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让广大民众能够接受安乐死还要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在医学伦理层面,患者拥有医疗选择权,他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治疗方式,医生应当在一
定程度上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
王明成的想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患者的心声,对于安乐死的认定对象而言,病痛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常人难以忍受的生理折磨,作为一个已经被宣告死亡日期的患者,用庞大的金钱来维持短暂的生命,他们的生命价值无法得到提升,,虽然通过医学的手段延长了生命的长度,但是无法拓宽生命的宽度,而他的病情也有可能是家庭背上严重的经济负担,生存已然不是他们最大的追求,患者背负严重的心理压力,而安乐死则可以让他们相对体面地离开。
3.2患者与家属之间的争论
现代医学强调“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人在社会之中并不是独立的个体,人的生死并不是个人的选择,将对个人背后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慎重的影响。
在考虑患者的生死选择时,也应当将患者置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讨论,这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
实行安乐死,可以帮家庭节省高昂的开支,让社会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支配利用,这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理的。
但是在道德层面上,让病人更快地死去,是亲属无法接受的,人的生命毕竟只有一次,故意缩短患者的生命缩短彼此相伴的时间,让亲属陷入深深的自责与思念之中;并且,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无论家属的动机如何,它的直接结果是帮助家庭节省了巨大的经济开支,这就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例如,一位孝顺的养女无法忍受母亲去面对病痛,助母安乐死,但她也在人们的怀疑与猜测中自责不已,最终酿成了自杀的悲剧,这样的结局并不是安乐死实施的本义,它不应当用一个人的离去带来更多的伤害,影响到更多人的生活。
3.3医生的伦理难题
“救死扶伤”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医生的天生的职责,是医德医道的根本体现,在医学生的誓言中第一句便是“性命相托”。
数千年来,所有的医者都奉行着这个理念,追求“华佗再世妙手回春”的境界,所以无论在医生或者是大众的观念中,仍然认为医生只有尽可能为病人寻求、创造生的希望与光明的义务,没有主动帮助患者死亡的权利。
然而,安乐死便是对于这种传统的医道观念的巨大的冲击,是用现代科技的手段用各种仪器短暂的维持病人的生命,眼睁睁的看着病人在痛苦的深渊,还是通过注射药物等手段帮助病人提早结束这类痛苦在平和之中与世长辞,如何选择也成为医生面临的道德伦理难题。
3.4安乐死标准判定的争论
什么样的人适用于安乐死?谁来判定某位病人适宜用安乐死?对于安乐死施行的标准应当是伦理争论的焦点。
一方面,目前医学的发展仍是飞速前进的,今天的不治之症或许在将来就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那么患者安乐死的抉择是否值得,未来患者的家属是否会追悔
莫及当时安乐死的决定。
另一方面,在安乐死抉择上我们应当尊重病人还是医生的意见,患者的疾病尚可以治疗,但是患者实在无力支持高昂的治疗费用时希望选择安乐死时,医生应当何去何从,我国现在医疗资源严重分布不均衡,这种状态之下,相似的病例或许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结局,医生很难保证每个病人都得到公平的待遇。
最不良的社会影响可能在于,模糊的安乐死评判标准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进行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行为,这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施行中应当遵守自主、公平、有利的原则,让病人能够自主做出选择,让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让病人和家属同时获利。
4.如何面对和处理目前的困境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极度痛苦想要施行安乐死的病人,医务工作者将面临艰难的选择。
因为安乐死目前尚未立法,医生没有权利去决定病人的生死,无论出于同情或任何目的为病人施行安乐死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在间接剥夺病人的生命,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这是违背我们救死扶伤的天职的。
首先,我们应当具有同理心,感受病人所处的痛苦,理解病人的心情,虽然现在我国临终关怀还未普及,对这些处于极端痛苦状态的病人尽我们所能关怀体贴,尽量让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活的有价值,活的有尊严,缓解病人身体上乃至心灵上的痛苦,使病人感受到温暖和关怀,活着的每一天就应当有其价值。
其次,应当注意病人和家属的心理上的治疗,处于危重阶段的病人和家庭,承受着来自社会、经济和病痛的多层折磨,作为医生我们应当理解并且注意开导,必要时让精神科医生介入治疗,防止不良的事件的发生。
第三,面对有些家庭条件艰苦的病人,我们应当帮其取得应有的资助,尽量保障他们得到应有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