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拆迁公告(案例)

合集下载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基本事实:2014年3月,某市某区计划将X路等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

2014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布了《XX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XX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原告范某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

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补偿金额为XX万元。

2016年6月,征补中心向原告送达了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将评估资料在原告房屋门前等处张贴。

后因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不予认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改造项目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征收行为经过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说法与评析: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

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称向XXXX名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新-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 精品

最新-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 精品

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2019]沈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树权,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东分局干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1号3—9—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以下简称大东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阻市大东区大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东区拆迁办,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3号。

法定代表人孙毅,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英,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大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拆许字2019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并经沈阳市房产局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沈房拆公字2019年54号拆迁公告,对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地区实施拆迁。

大东区拆迁办系事业法人,接受拆迁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负责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

市土地储备中心进****屋验收,组织断水、电、煤气、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魏树权的父亲魏连科在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一段白衣寺南里16号5栋有私房3间,建筑面积80平方米。

魏连科于1984年3月26日因病去世。

现魏树权以大东区房产局以及大东区拆迁办侵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西湖花苑拆迁文件通知

西湖花苑拆迁文件通知

西湖花苑拆迁文件通知尊敬的西湖花苑业主: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将对西湖花苑进行拆迁改造,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现将拆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涉及西湖花苑A区、B区、C区、D区以及周边部分地块,共计涉及业主户数300余户。

请业主们提前做好准备,配合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安排1. 拆迁开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预计完成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拆迁期间,拆迁工作人员将按照预定计划逐户进行拆迁,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 拆迁过程中,业主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房屋验收、物品清点等工作。

请业主提前整理好个人物品,确保安全顺利搬迁。

三、拆迁补偿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我公司将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拆迁业主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将在拆迁安排开始前由相关部门公布。

2. 业主可在拆迁安排开始前提前向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以便进行补偿评估和办理手续。

四、后续安排1. 拆迁完成后,我公司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对拆迁区域进行城市更新和建设。

届时,将为业主提供更加现代化、便利化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

2. 我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业主进行安置工作,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将提供必要的补偿和协助业主进行房屋购买或租赁等安居工作。

五、注意事项1. 请业主们密切关注相关通知,及时了解拆迁进展和补偿政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在拆迁期间,请业主们注意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人员的指示。

3.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业主可随时与我公司联系,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和协助解决问题。

请各位业主们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西湖花苑将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西湖花苑拆迁办公室日期:2022年11月1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延政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0〕58号)宝塔区人民政府:现将《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延国土资预审〔2009〕65号,延发改投〔2009〕558号、延市土征〔2010〕第17号文件、延房地发〔2010〕4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12号、延市规选〔2009〕第6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延安市房产局在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209.217亩(约13.948公顷)第三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清理:(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四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7篇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7篇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7篇Model text of house demolition notice编订:JinTai College房屋拆迁通告范文7篇前言: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使用面比较广泛,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临时性机构都可使用。

本文档根据通告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房屋拆迁通告范文2、篇章2:房屋拆迁通告范文3、篇章3:房屋拆迁通告范文4、篇章4: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5、篇章5: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6、篇章6: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7、篇章7: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房屋拆迁通告,供大家参考!篇章1:房屋拆迁通告范文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xx 等村居部分住宅、xx锻压厂xx小区、xxxxx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xx等村居部分住宅、xx锻压厂xx小区、xxxxx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张婉贞老太太状告东城房管局拆迁补偿事件

张婉贞老太太状告东城房管局拆迁补偿事件

又经历了7月21日一次不成功的谈话后,7月27日,张婉贞接到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有如下内容:
本局认为:申请人东城住开公司安置被申请人张婉贞楼房六套共计十三间,符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接受,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二、逾期不搬,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图:昔日黄金地段16间平房的业主--总工程师骆淇春拆迁之后,租住在这间简陋的小屋里,已成为房地产方面法律专家的骆说要一直住到诉讼胜利为止。
(摘自1998年第21期《三联生活周刊》作者:王勇,摄影:娄林伟)
1998年09月13日
八旬老妪状告房地局
其实开发商赚钱最狠的方法还有炒地皮。
学者杨帆说:“城市地皮,是政府掌握的最后最大的一块资源,在未来的数年,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必须通过拆迁,才能实现这笔土地财富的增值。”
由此就不能理解拆迁户所说的,开发商对其一哄二骗三恐吓,被告侵权也振振有词。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依据北京市关于基准地价的规定,开发商可从投资商手里拿到巨额拆迁安置费。如平安大街的拆迁,开发商得到了15.5亿元的安置费,用在拆迁户身上的不足零头,这笔钱开发商既不投入还算作投入,计算到新建房屋的成本中,这是京城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也是开发商牟取利的“高招”。
拆迁引起的侵权问题
9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因不服北京市东城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行政裁决的张婉贞老太太状告东城房管局一案,开发商作为第三人被告。
张婉贞的孙子胡捷作为其委托代理人认为:我家当年买下这座房产时,房价和地价分别花钱,档案馆里查得到。房产和地产作为我家的合法财产,不能因拆迁就没了。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但使用权是我家财产,东城房管局无权将其无偿转让给开发商,且限我们3日之内搬到丰台区角门的楼房。不但没有体现产权,还需每月交纳房租,这侵犯了我家的财产权和择居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拆公字(2007)19号
晓庄学院地块项目经我局审核许可实施房屋拆迁。

现将有关拆迁许可等事项公告如下:
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宁拆许字(2007)第019号
拆迁范围:鼓楼区:干河沿前街1号。

[拆迁范围以宁规城中用地(2006)0104号规划红线为准]
拆迁期限:2007-6-15~2007-12-15
拆迁人: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晓庄学院;
拆迁人联系电话:83329905
拆迁实施单位:南京金鸣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电话:83329238-802
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玲
拆迁评估单位:江苏金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拆迁评估单位电话:84715455
拆迁监督单位: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投诉监督电话: 84706449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06月01日
临房拆告字(2007)第5号
临沂市兰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北园小区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准予拆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临沂市兰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拆迁范围:东至山东省农业银行干部培训学校;西至农机公司家属院中心街;南至北园路;北至农机公司宿舍区。

三、拆迁实施单位:临沂市富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四、拆迁期限:二○○七年五月十四日至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五、暂停办理期限:二○○七年五月十四日至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有关部门在该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房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等批准手续,营业执照手续。

六、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据现代快报资讯——
玄武区仙鹤门001号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我局审核许可实施房屋拆迁。

现将有关拆迁许可等事项公告如下:
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宁拆许字(2006)第049号
拆迁范围:玄武区:仙鹤门南街6号、28号、42号、59号、211号;仙鹤门北街26号、41号、43-1号、46号;仙鹤门20号、49号、85号、235号、243号。

[拆迁范围以宁规城东用地(2006)0021号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为准]
拆迁期限:2006-9-14~2006-11-14
不服上述拆迁行政许可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拆迁人: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中心
拆迁人联系电话:85860185
拆迁实施单位:南京建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实施单位电话:84431790
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翔
拆迁评估单位: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评估单位电话:84730102-8698
请上述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拆迁准备。

拆迁监督单位: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投诉监督电话:84706449
特此公告。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盘锦市房产局拆迁公告(2006)第11号
出处:盘锦日报时间:2006-12-18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经盘锦市房产局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6)第11号),拆迁人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天丽家园二期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兴隆台区兴油街北、石化路西(详见用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拆迁期限: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3月14日止
三、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

四、拆迁实施单位:盘锦建新房屋拆迁服务处
五、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盘锦市房产局裁决。

六、自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盘锦市房产局
2006年12月1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