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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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法律分析案例(3篇)

拆迁问题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拆迁纠纷为例,分析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市A区某街道居民张某,因该街道要进行旧城改造,政府决定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

张某在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方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拆迁方赔偿其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拆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政府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拆迁张某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2. 拆迁补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因拆迁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拆迁方应当对张某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3. 拆迁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案中,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拆迁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与拆迁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拆迁当事人可以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拆迁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张某足额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对张某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部分拆迁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评估,导致补偿金额过低。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

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

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

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

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认为某镇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应确认为违法。

征地拆迁法律解析案例(3篇)

征地拆迁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拟对街道内一片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新的住宅区。

该地块涉及拆迁的房屋共计50户,其中30户为居民住宅,20户为商铺。

在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焦点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3.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案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经过法定程序。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涉案地块进行征收,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合法。

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2)搬迁费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4)临时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搬迁期间,提供临时安置房或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然而,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针对此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补偿标准的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3篇)

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

该小区共有居民1000户,其中80%的居民同意拆迁,20%的居民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拆迁。

不同意拆迁的居民中有部分居民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部分居民因个人原因拒绝拆迁。

以下是其中一个典型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居民张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拥有该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

张先生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拒绝拆迁。

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是否符合拆迁政策规定?2.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一)房屋面积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面积应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符合拆迁政策规定。

因此,张先生的房屋面积问题不属于争议焦点。

(二)安置补偿问题1. 安置方式: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了安置住房,张先生对此无异议。

2. 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三)赔偿问题1.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2)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决定征收某街道的居民住宅,以建设新的市政道路。

征收过程中,涉及多家居民住宅,其中乙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区政府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乙居民住宅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乙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遂拒绝搬迁。

区政府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强制征收乙居民住宅。

乙居民不服区政府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区政府按照其合理要求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本案中,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建设新的市政道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有权依法征收乙居民住宅。

(二)征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提供了征收补偿方案,但乙居民认为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因此产生纠纷。

(四)乙居民诉讼请求的法律分析1. 撤销征收决定乙居民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理由是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其合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起诉讼。

但撤销征收决定需要证明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违法情形,因此乙居民的撤销征收决定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土地拆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土地拆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B小区,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生活便利。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小区内部分住宅楼存在安全隐患,且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某市规划局决定对B小区进行整体拆迁改造。

拆迁工作启动后,B小区居民对此意见不一。

部分居民认为,拆迁能够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愿意积极配合。

但也有部分居民担心拆迁后补偿问题,对拆迁方案表示不满。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案件焦点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焦点:1. 拆迁方是否具备合法拆迁主体资格?2. 拆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拆迁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4. 如何处理拆迁过程中的纠纷?三、案件分析1. 拆迁方主体资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拆迁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建设项目;(2)有合法的拆迁主体资格;(3)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4)有必要的资金保障。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作为拆迁方,具备上述条件,具备合法拆迁主体资格。

2. 拆迁补偿方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拆迁范围、拆迁对象;(2)拆迁方式、拆迁期限;(3)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4)搬迁安置方案;(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基本符合上述要求。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居民对补偿标准、搬迁安置方案存在异议。

3. 法定程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方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程序:(1)发布拆迁公告;(2)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3)办理拆迁手续;(4)实施拆迁。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拆迁过程中,基本履行了法定程序。

但在公告发布、拆迁协议签订等方面存在瑕疵。

4. 纠纷处理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沟通协调,充分了解居民诉求;(2)依法依规解决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投诉;(4)加强对拆迁方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依法进行。

拆迁法律精华案例分析题(3篇)

拆迁法律精华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拆迁方为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拆迁人为该小区业主李某等200户居民。

在拆迁过程中,因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问题,B公司与李某等业主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李某等业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1. 被拆迁人基本情况李某等200户业主均为该小区业主,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面积从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等。

2. 拆迁方基本情况B公司为该市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 拆迁补偿方案B公司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如下:(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2)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区位因素等进行计算。

(3)安置方式: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

4. 拆迁纠纷李某等业主认为,B公司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1)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市场评估价格。

(2)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

(3)安置地点远离市区,生活不便。

三、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是否合理?3. 安置地点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案中,B公司提出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区位因素等,符合法律规定。

2.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户型、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

本案中,B公司提出的产权调换方案,在满足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了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地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安置地点。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大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

二、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2. 被拆迁方:某居民小区居民200户3. 案件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4.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小区5.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

(2)强拆过程中,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

(3)被拆迁居民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投诉。

(4)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可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如何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可知,被拆迁居民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可知,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得侵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知,被拆迁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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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案例基本案情:浙江省东海市“服装城”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1991年8月动工兴建。

1992年3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装城出售方案”(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等)。

随后,服装城筹建办发布了“关于欢迎认购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并在东海日报上刊登广告进行销售。

1992年9月众多个体工商户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了“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19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

自此,个体户一直在服装城摊位经营生意。

2002年2月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2002年2月2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2002年4月2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达成拆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

2002年4月11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

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

2002年3月4日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接受所有权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

个体户认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02年4月1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东海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裁决。

2002年5月15日东海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XX元。

(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永久使用权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个体户认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海市建设局、第三人: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

东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服装城摊位,并持有东海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

被告收到第三人东海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东海市建设局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

”。

现其中的30位个体户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一、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的个体户的法律地位可以肯定的是,“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的双方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那么,是否如个体户所言,他们就取得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呢?个体户证明其所有权的凭证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而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内容证明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却是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无论是从证据证明力还是从物权理论上看,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只能是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而不是个体户。

也就是说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仅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债权关系,个体户即不是摊位的所有者,也不是承租人(因为合同并不具备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也说明认为“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侵犯承租人利益而违法是错误的)。

二、“强行”拆迁的合法性,如何进行救济?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得到解决(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没搬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本案中,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强行”拆迁既没有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又没有合法的拆迁实施主体,显属违法强制拆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阻碍拆迁的个体户既不是被拆迁人,又不是承租人,因此不能直接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拆迁;正确做法是依一般民事侵权寻求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制执行权: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工商、质量监督局和城管。

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环保、土管、文化、卫生、教育等机关。

三、“告摊主用户书”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由于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东海市市场中心作为“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中东海市工商局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委托他人发布“告摊主用户书”,其实质是单方确实“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这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没有经过个体户的同意,是无效的(因个体户不同意,实际也没得到履行)。

个体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四、行政裁决的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笔者认为本案中东海市建设局不应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行政裁决的主管范围是当事人之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本案中,个体户不是当事人,就谈不上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

另外,行政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进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拆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所以行政裁决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进行。

而本案中,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强行拆迁的时间是4月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申请行政裁决的时间是4月18日。

是先违法强行拆后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解决的是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的前提是拆迁行为合法,而本案中这一前提不存在(超期违法无证拆迁),被上诉人理应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但被上诉人却违反程序进行受理并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一方面,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享有永久使用权的人,根据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永久使用权人的权利应当比承租人的权利得到更有效保证;但实际裁决结果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五、行政诉讼的认定个人认为法院在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认定上是正确的。

但法院以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

其一,正如前面所言,被告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但法院并没有对被告受理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二,正如前面所言,实际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完全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将其变更。

案例评析:纵对全案过程,引发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于相关行政机关法制关念的淡薄,致使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的原因在于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

首先,在签订“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后,为什么不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难道市工商局不知道“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的效力吗?当然,个体户也有过错。

其次,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均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所作所为,体现出来的是政府对私权的漠视。

比如说“强行”拆迁行为,单方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的行为,行政裁决的受理及结果。

最后,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含糊的词语,有违司法的一般理念,其原因不言而喻。

笔者认为法院运用“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本院难以支持”之类的词语,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政府的角色:在拆迁中政府的角色,第一是发放拆迁许可证。

其次是政府颁发给拆迁人的许可证,允许它拆迁了。

之后政府就退回去了,让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去谈,去签补偿和拆迁协议,签成协议就走民事诉讼程序,签不成协议必须要经过政府的行政裁决,之后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了。

其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程序进行。

从目前调研的案件看,几乎申请裁决的绝大部分都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提出裁决的很少,或者通过这种裁决拿到利益的很少,几乎没有。

第三个角色——执行裁决。

政府做出的拆迁的裁决生效之后,立刻就可以执行。

这是政府在拆迁中的三个角色。

这意味着,当事人如果不听话,政府都可以出面来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政府主导下的利益博弈。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其中的利益相关者有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

政府在拆迁中的利益因拆迁项目的具体用途而有所不同:在纯商业性拆迁中,通过前期的土地使用权许可,从开发商处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以增加地方税收——金钱利益,并借助社会资金进行城市建设——政治利益;在公益性拆迁中,对被拆迁人补偿费用的多少影响着财政支出是增加还是节约。

开发商的利益一般来说就是纯粹的商业利益,其从事城市开发、房屋拆迁是单纯的牟利行为。

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它当然希望支付的拆迁成本愈低愈好,甚至不惜利用非正常手段成为政府权力寻租的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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