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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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法律案例(3篇)

拆迁补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补偿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拆迁补偿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化名),男,40岁,某市居民,拥有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一套房产。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2018年,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因城市道路拓宽需要进行拆迁。

张三的房产位于拆迁范围内。

在拆迁过程中,张三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张三的房产面积如何认定;2. 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3. 补偿方式是否合理;4. 补偿费用是否足额。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张三将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 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对张三的房产进行拆迁;2. 被告按照法定标准对张三的房产进行补偿;3. 被告支付张三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二)二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四、法院判决(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房产面积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关于补偿方式,应结合张三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关于补偿费用,应确保足额支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 被告依法对张三的房产进行拆迁;2. 被告按照法定标准对张三的房产进行补偿;3. 被告支付张三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

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14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14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14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7起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同时,对7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公开通报。

挂牌督办案件为:1.2013年6月,内蒙古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泉区后八里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水岸青城”住宅小区项目,违法占地113亩(耕地66.39亩,其他为未利用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已建成住宅楼四栋。

2.2013年,赤峰市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在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47亩建设工厂,目前,工厂厂房已建成, 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2013年7月,通辽市天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通辽市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套海嘎查占用集体天然草地172.5亩建设驾校考试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7.6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4.84亩,现已建成。

4.2010年10月,鄂尔多斯市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采矿证的情况下动工建井采矿。

工业广场违法占用荒草地298亩。

地面设施基本建成。

5.2013年6月,锡林郭勒盟宏江环保建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锡林郭勒盟正蓝旗未利用地552亩建设生产线,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生产线已基本建成。

6.2010年初,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大青山陵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兴和县城关镇小哈拉沟村林地、牧草地共500亩建陵园,其中,11亩土地新建陵园办公场所,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陵园办公场所已建成。

7.2014年4月,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在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额里斯镇特莫乌拉嘎查境内巡查中,通过井下井上图的对照,发现阿拉善左旗铁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闫地拉图铁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公开通报案件为:1.2013年9月,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海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柳二营村集体土地151.17亩,开工建设海成再生资源项目。

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案例(3篇)

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拆迁改造。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拆迁补偿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街道有一块土地,该地块属于老城区,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

由于城市改造的需要,该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

地块上共有5户居民,他们分别是: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

这5户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分歧,最终引发纠纷。

三、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2. 拆迁补偿方案: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拆迁方提出以下补偿方案:(1)住宅补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00元。

(2)非住宅补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00元。

(3)搬迁费:按每户补偿5000元。

3. 纠纷起因: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对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分歧。

他们认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住宅补偿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8000元,而非15000元。

此外,他们还认为,拆迁方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导致补偿金额过低。

4. 纠纷处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分析1. 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补偿;(2)搬迁费用;(3)停产停业损失;(4)其他合理的补偿。

2.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其他正文参考案例目录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一)基本案情马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损害,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马某某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该区人民政府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故该区人民政府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马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违法,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本案未经确认违法即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则以不予作出赔偿决定行为系程序性行为,不对马某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马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就赔偿问题向某区人民政府请求先行处理并由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赔偿的告知书。

依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该不予赔偿决定告知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应当对某区人民政府和马某某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涉及大规模拆迁项目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数千户居民的大规模拆迁案件,案件立案数额庞大,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个别问题。

2. 拆迁人员违规侵权案件:涉及拆迁人员对居民权益侵害的案件,法院对拆迁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3. 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涉及拆迁补偿款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案件,法院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4. 拆迁补偿标准争议案件:涉及拆迁补偿标准合理与否的案件,法院依法审理并确保公正公平。

5. 拆迁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被拆迁人对行政拆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法院依法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6. 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案件:涉及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处理并维护公平正义。

7. 拆迁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案件:涉及拆迁过程中各方利益纠纷的案件,法院积极调解并切实解决纠纷。

8. 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拆迁合同履行问题的案件,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合同的合法性。

9. 拆迁程序违规案件:涉及拆迁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案件,法院依法纠正并保障拆迁的合法性。

10. 强行拆迁行为案件:涉及强行拆迁行为的案件,法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案例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整理而成,具体的十大案例可能会有所改变。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征收拆迁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城市的规划建设,也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和利益。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典型案例,它们反映了征收拆迁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征收拆迁的典型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案例。

在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城中村的地理位置复杂,居民的利益关系复杂,征收拆迁工作常常面临很大的阻力。

在某个城中村改造的案例中,由于居民的抵制和抵抗,征收拆迁工作陷入了僵局。

政府部门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经济补偿力度等,最终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利益,加强沟通和协商,才能顺利完成征收拆迁工作。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案例。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历史建筑面临着被拆迁的命运。

然而,由于历史建筑的特殊性和文化价值,征收拆迁工作常常面临很大的争议。

在某个历史建筑保护的案例中,由于居民和文化爱好者的抵制,征收拆迁工作陷入了僵局。

政府部门不得不重新考虑方案,采取了保护历史建筑、修缮重建等措施,最终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历史建筑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历史文化的价值,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才能顺利完成征收拆迁工作。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案例。

在农村地区,征收拆迁工作常常涉及到农民的土地利益。

在某个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案例中,由于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引发了一系列的抗议和维权活动。

政府部门不得不重新调整征收补偿标准,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最终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才能顺利完成征收拆迁工作。

总的来说,征收拆迁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6-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法释〔2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引言在中国,征收拆迁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国家利益、个人财产权、社会公平等多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十大征收拆迁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不同的情况,对于理解征收拆迁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赔偿标准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包括如何评估房屋价值、如何计算补偿金等内容。

这为征收拆迁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案例二: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常常成为讨论的焦点。

这个案例中,法院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彰显了法治精神。

三、案例三: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征收拆迁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但同时也要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如何平衡这两者给出了宝贵的经验,为类似情况提供了参考。

四、案例四: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征收拆迁的程序中,合法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了审查,明确了征收拆迁程序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规范征收拆迁的程序。

五、案例五:民主协商与法定程序民主协商是征收拆迁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民主协商和法定程序的关系进行了界定,为如何进行有效的民主协商提供了指导。

六、案例六:监督与问责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监督和问责是确保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

这个案例中,法院对监督与问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监督程序,为征收拆迁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七、案例七:社会稳定与民生保障征收拆迁往往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影响民生。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如何在征收拆迁中保障社会稳定和民生进行了规定,为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八、案例八:争议解决机制在征收拆迁中,争议不可避免。

这个案例中,法院就争议解决的机制进行了规定,为解决征收拆迁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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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5年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2015年上半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共受理征收拆迁案件1706件,审结1564件,其中作出实体判决562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40件,准予撤诉639件,其他223件。

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判决赔偿)227件,败诉率%。

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头市广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昆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包头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广德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昆区辖区范围,昆区政府有权作出相关征收决定。

昆区政府根据包头市政府《2010-2012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0年度改造计划》和包头市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当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昆区睿瀛豪庭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对原告广德公司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

因昆区政府未提供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昆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昆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法。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孙某某诉科左中旗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科左中旗法院一审认为,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但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孙某某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补偿依据,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作出变更登记的面积平方米相矛盾,被告科左中旗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孙某某房产的登记簿加以证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通辽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周某某诉集宁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集宁区法院认为,内蒙古集宁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系征收实施单位单方委托,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同时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评估师没有签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四:樊某某诉临河区政府房屋征收拆除案
巴彦淖尔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一审中提供《用地情况说明》《征收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涉案工程部分用地的所有权人为樊某某、韩某某,且已拆除完毕,成为净地。

临河区政府在陈述其未对樊某某主张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是因为樊某某与韩某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正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土地使用权份额及侵权等纠纷,尚不具备签订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

由此可证实其认可了樊某某所主张的土地及房屋未经补偿就被征收和拆除的事实。

同时,临河区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及房屋的拆迁人,因尚未举证证实拆除房屋系他人所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田某某诉赛罕区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
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建设指挥部是由赛罕区政府组建,该组织实施的行为依法应由组建该组织的政府承担。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与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

由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赛罕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六:奈曼旗政府申请执行蒋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奈曼旗法院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奈曼旗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负责棚户区补偿工作,其作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主体适格。

奈曼旗政府所作出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及决定,并通过公示的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程序合法。

公示后,奈曼旗政府与蒋某某按照补偿标准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执行人蒋某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无法定事由阻止协议履行,无法律或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案例七:莫旗政府申请执行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旗政府决定对被执行人房某某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旧城区改造并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但莫旗政府在2012年4月30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2年5月10日才给被征收人房某某送达《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程序违法。

据此,法院裁定对莫政征补字(2012)5号《关于对被征收人房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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