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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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在我国,很多⼈都知道法院地⽅设⽴,是为了解决各地区当地所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等触犯法律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中,如果有⼈想胜诉⽽对法官进⾏贿赂,那么如果法官收受贿赂怎么办呢?我们和店铺⼩编通过下⽂来了解⼀下。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如何处罚
如果法官收受贿赂,只要掌握好此类问题的证据后,是可以向当院的监察室进⾏反映,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到检察院进⾏举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可以申请重新判决。

1、对于法官的受贿⾏为,在掌握证据后可以向本院检察室反映,情况严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2、在民事诉讼中,因法官接受当事⼈的贿赂,影响审判公正的,可以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对于⽣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四⼗三条审判⼈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请客送礼。

审判⼈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百条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综合上述,⼩编整理关于法官受贿枉法裁判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知,如果法官收受贿赂,只要掌握好此类问题的证据后,是可以向当院的监察室进⾏反映,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到检察院进⾏举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可以申请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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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党风廉政网——警示教育材料:内蒙古第一贪肖占武受贿剖析

高要党风廉政网——警示教育材料:内蒙古第一贪肖占武受贿剖析

高要党风廉政网——警示教育材料:内蒙古第一贪肖占武受贿剖析内蒙古第一贪肖占武受贿剖析被称为内蒙第一贪的肖占武,是内蒙古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查办的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该案的查处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和自治区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

现肖占武案件虽已终结,但对该案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及其教训警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档案肖占武,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内蒙古科左中旗人,蒙古族,大学文化,原任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常委、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曾任兴安盟副盟长。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3年6月28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2004年6月6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肖占武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肖占武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基本案情1995年至2002年,肖占武在任内蒙古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国税局进行工程建设,采购设备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6万元、三星照相机一部、玉佩一块;1996年至2000年,肖占武与其二女儿肖华在该局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请托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4万元;1995年至2002年,肖占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职、提级、调动工作和为下属单位批准基建工程立项、拔款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54、7万元、美元3、47万元,购物代金券5000元、镀箔金“八骏图”一幅;此外,肖占武归案前有人民币319、4064万元和美元8、3772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以上关于枉法裁判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是有严格标准的:第一、枉法裁判罪要求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则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第二、构成枉法裁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第三,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法官为了达到一方的裁判的目的,而违法作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第四,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也就是造成了错误的裁判;第五,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枉法裁判造成了严重的结果。

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就是,枉法裁判罪应把故意违法和枉法裁判结果及情节严重相结合。

三、枉法裁判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执业的十种犯罪风险类型

法官执业的十种犯罪风险类型

法官执业的十种犯罪风险类型编者按: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作为决定公民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决定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但是看似风光无限的背后,法官仍然躲不过各种犯罪风险,稍不注意,越过雷池,就会深陷囹圄。

笔者根据各种报道以及大量的相关裁判文书,悉心整理出法官执业的十种犯罪风险类型。

1、关键词:虚假诉讼、循私情私利,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案罪举例:袁刚在任北湖区人民法院城前岭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伙同他人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导致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转移过户房屋30户,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885432.18元,袁负直接责任。

2015年9月16日袁刚因滥用职权罪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关键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举例:2009年5月1日,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两人死亡的矿难事故。

伊川县法院在办理该矿法定代表人王国政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该法院院长张国庆等人收受王国政的贿赂后,对王国政进行了从轻判决。

但法院并没将判决书和监管通知书按规定送给警方,而是将这些司法文书直接交给了王国政本人。

王国政拿到上述司法文书后,也没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矿继续担任煤矿矿主,最终导致2010年伊川“3•31”矿难,产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并引起瓦斯涌出井口发生爆炸和燃烧,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2人受伤。

此次矿难不仅牵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让洛阳伊川法院集体沦陷。

该院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服务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干警先后涉嫌犯罪被批捕。

2010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该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董振亭,案件承办人张占伟分别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现已认定,张国庆先后三次收受王国政的贿赂。

而王国政被抓后,伊川法院副院长兼政治处主任李庆伟、民一庭庭长张锁乾、刑庭内勤、服务中心主任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抓,还有两人在逃。

镶黄旗法官枉法裁判的背后

镶黄旗法官枉法裁判的背后

镶黄旗法官枉法裁判的背后发表于:2013-11-19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法院副院长、主审法官李刚之所以敢于枉法裁判,也是他仔细考量后的结果。

作为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应该说是法律专家,他应该知道枉法裁判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枉法裁判一旦被追究,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他为什么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呢?分析如下:1、蔑视法律。

让我们看看电话录音的对白:李总:就是等于说,你掌握的法律知识在这个上面就用不着了?副院长:....就是那些领导意图了,不是说你那个法律啦。

在“领导意图”和法律面前,李刚副院长选择的是“领导意图”,在他心里,领导意图就是法律,是对法律的蔑视,法律在他心里毫无神圣、尊严而言!2、“领导”是他的衣食父母,是他的保护伞,听领导的话就有升官发财的机会。

从电话录音我们看到,发布领导意图的“不是小人物,是大人物说话”,大人物就有大权力,跪拜在大人物脚下,官场就有可能一帆风顺,就有可能升官发财,为了升官发财,作为法官的基本良知和道德底线彻底泯灭了。

3、枉法裁判存有侥幸心理。

让我们再看看电话录音:副院长:“过个三个月两个月以后,我再详细的给你透露,到底是谁说的话,但是现在来说我不能陷得太深了,我只能给你们侧面的说有这个问题...三个月两个月这个事情过去以后,我给你详细说到底是谁说的这个话”。

从“但是现在来说我不能陷得太深了”可以看出,一方面李刚法官知道枉法裁判,有一定的风险,怕陷得太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按领导意图裁判,说明了他心存侥幸的矛盾心理,最终还是经不住权利的诱惑,抱着升官发财梦,选择了枉法裁判。

法官枉法裁判的背后折射出法官执业道德的沦陷,折射出我国司法制度的瑕疵,领导对法院的干预客观上造成法院的无奈,不尊重领导意见,领导会拿掉他的乌纱帽,尊重领导意图,可能会造成枉法裁判。

主审法官违法办案怎么办?

主审法官违法办案怎么办?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主审法官违法办案怎么办?如果主审法官有违法办案的行为的话,被告者或者是原告可以提起不服相关判决,要求去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并且可以前往监察委或者是反贪局对该主审法官进行相关的投诉。

一、主审法官违法办案怎么办?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采取审判监督程序来防止法官违法判案。

二、法官在办案中不得有哪些行为?《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当中明确规定了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等七种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必须追究责任。

《意见》明确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分别是: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3级刑诉期中考试

23级刑诉期中考试

23级刑诉期中考试一、判断题1.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系聋哑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他认为自己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甲涉嫌盗窃罪,在侦查阶段委托其在法学院读大二的侄子作为辩护人。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关于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

张某陈述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属于证人证言。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二、不定项选择题1.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题]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正确答案)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2.下列案件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是() [单选题] *A.某海警工作站站长刘某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证人苏某,对苏某进行殴打,致其重伤(正确答案)B.某县副县长张某隐瞒自己发热的事实,参加打牌并致使多人感染新冠肺炎C.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某在办公大楼建设招标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D.警察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境外刺探国家情报3.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确答案)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正确答案)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正确答案)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正确答案)4. 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

内蒙古高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内蒙古高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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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作者:
来源:《新西部》2014年第12期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6月,正是呼和浩特春暖花开的季节,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在“严打”期间,仅用了60天就“从重从快”侦破了“4·9女尸案”,呼和浩特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被作为此案凶犯执行枪决。

2014年12月17日,当年担任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现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被媒体誉为“神探”的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

点评:呼格吉勒图的父亲一直记着儿子当年在看守所里写的上诉书,其中有“开玩笑的一句话,咋能作为证人证词”?又说“我还年轻,我还能为国家做贡献”,但呼格吉勒图最终还是被“开玩笑”地夺走了生命,失去了“为国家做贡献”的机会。

呼格吉勒图无法死而复生,但法律可以,如今再提依法治国,期待这一可能真正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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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

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
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2006年7月24日红山区信用社因唐玉杰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仲裁,更为神奇的是2006年7月24日赤峰仲裁委员会竟作出(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纯系枉法裁决),将红山区信用社不享有抵押权的,归属于赤峰明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及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决给了红山区信用社。

2011年12月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执异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决违反担保法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57条,并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该(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2007年2月1日红山区信用社依据(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这一违法的仲裁裁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裁决没有仲裁原卷无法执行而结案,而红山区信用社在明知该裁决违法且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同时在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情况下(2006年取得),于2010年3月29日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串通,就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买空卖空)签订了虚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没有且也不能实际履行)。

而更让人质疑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引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诉讼时就已明知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属于赤峰立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其在2010年3月29日却还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
这是多么明显的恶意串通行为。

(这一事实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赤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既然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就已明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在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下,为什么还在明知不可为而为的情况下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为的是想方设法制造虚假证据,以用该土地与立仁公司牵扯上关系,从而引起纠纷,无礼来阻挠立仁公司的开发建设,为使其非法目的得逞,而事实上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就是这样实施的,其在与红山区信用社制造了这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后便向法院提起了恶意诉讼,经过各级法院的审理,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均以败诉而告终(见松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赤峰红山区农村信用联社、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唐玉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程序卷宗。

更为让人愤恨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败诉后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又再次的制造了虚假证据,制造了虚假的转账支票,虚构其在2010年替唐玉杰、代莲芝向红山区信用社偿还唐玉杰、代莲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1203543元的虚假转账支票,用以证明其履行了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的付款义务。

同时还附了一张付款人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而收款人却是其法定代表人李士国的银行进账单。

(造假造的太明显和愚蠢)而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竟然用这样明显虚假的伪证在无计
可施的情况下,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将多次审理败诉的“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赤峰红山区农村信用联社、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唐玉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并发回了重审。

(这里明显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及李士国伪造的上述证据不仅一看就很容易辨别和判断出是虚假的,同时2015年红山区西城信用社(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还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证明,内容为“唐玉杰在我社贷款两笔,1,490.000.00元利息:681.380.30元,2、16.809.00元利息:23.374.14元,代莲芝一笔,金额:40.000.00元利息:44.875.60元合计:1.296.520.04元,都没有偿还”。

这一证据更进一步的证明了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制造虚假证据无理缠诉,恶意诉讼的事实(其行为以涉嫌伪证或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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