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的内高法(2015)119号《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全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组织诊断工作是指罪犯在交付执行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看守所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1、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2、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3、情节严重。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首要条件。
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依法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明知并尊重法院的判决、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异议,应当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而不是采取拒不执行的行为。
因此,对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其次,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核心要件。
故意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明知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明显表示不愿意履行。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且有故意不履行的情形,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情节严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执行金额巨大、拒不执行期限较长、多次拒不执行、采取违法手段拒不执行等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情节严重。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第一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栽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依法坚决及时移送、侦査、起诉和判决,在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上,要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量刑刑处罚上注意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全国人大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执行能力既包括履行全部义务能力,也包括履行部分义务能力,对有履行部分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应从严把握。
第四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拒不执行罪是指在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罪。
对于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执行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首要条件。
被执行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而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的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
其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已届满。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被执行人必须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一旦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就应当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再次,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了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通常是指违反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例如不履行支付金钱、不履行财产转移等。
最后,被执行人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法定标准。
这是拒不执行罪成立的最后条件。
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了一定的法定标准,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
法定标准通常是指法律对于拒不执行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例如判决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拒不执行行为已经持续一定时间等。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执行期限、违反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罪行以及法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时,才能构成拒不执行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时间点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时间点是怎么规定的在立案审理阶段,法院首先会对执行机关提出的拒不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事实,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同时,法院还可以依据需要进行勘验、鉴定等活动。
这里的审查和调查过程没有明确时间要求,因此时间点的规定较为灵活。
在制定拒不执行与非法拘禁行为刑事案件审验监督工作规则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审理时间点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案。
法院在接到执行机关的申请后应及时立案,并在讯问当事人的前14天内向被告送达传票。
2.传讯。
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传讯被告到庭,被告应当在收到传票后的7日内到庭。
3.询问。
法院对被告进行询问,以了解其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情况和理由。
4.调查取证。
法院可根据需要进行勘验、鉴定、搜查等行为,以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需要勘验、鉴定的情况,法院在10天内作出决定,并在20天内进行勘验、鉴定。
5.举证质证。
被告和原告有权对对方的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加以反驳。
6.审查理由。
法院作出裁决的理由应当是充分、明确的,并能够区分重要事实与证据。
7.审判。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形成裁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间点的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的平均时间,实际审理时间会因案件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应当保障被告的诉讼权益,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进行申辩和辩护,同时,法院也应当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总之,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时间点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进行,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程序上保证被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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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内高法发[2003]1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1.07
【实施日期】200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见
(2003年11月7日内高法发[2003]15号)
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