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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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会影响征信吗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会影响征信吗

被列⼊失信被执⾏⼈会影响征信吗在被列为失信被执⾏⼈后,很多⼈才开始后悔⾃⼰当初怎么没有及时还钱等等,在这时候最担⼼的就是会影响到个⼈的征信。

⼀旦个⼈的征信出了问题,以后要贷款买房、买车的难度都会⽐较⾼了的。

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被列⼊失信被执⾏⼈会影响征信吗会影响,但两者有区别。

失信被执⾏⼈与征信有不良记录的⼈区别如下:被执⾏⼈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义务的⼈员,进⼊执⾏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失信被执⾏⼈,则是在被执⾏⼈基础上,通过⼿段使法院⽆法执⾏,使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被执⾏⼈实际上是有能⼒执⾏的。

失信被执⾏⼈会被法院纳⼊征信系统,全国联⽹,未来对此⼈的信誉系统都产⽣巨⼤影响,包括⽆法信贷,⽆法办理信⽤卡,被限制⾼消费等;⽽被执⾏⼈,在被执⾏完毕后,就和⼀般⼈相同了,并⽆上述失信⼈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失信被执⾏⼈记录会显⽰在征信报告,本⾝就是严重的不良记录。

国家对失信被执⾏⼈惩戒措施很多,不能⾼消费,例如,不能做⾼铁、动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星级宾馆,⼦⼥不能住星级学校等,不能做上市公司⾼管等。

⼀般的征信不良记录,只是影响贷款,如果征信报告有严重的逾期还款记录,那五年内就基本⽆法再贷款或办信⽤卡了,但没有上⾯那么多的惩戒,不影响上⾯提到的⾼消费等。

失信被执⾏⼈名单是指《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2013年7⽉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具有履⾏能⼒⽽不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名单。

即:被执⾏⼈具有履⾏能⼒⽽不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失信被执⾏⼈名单,依法对其进⾏信⽤惩戒。

其中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威胁等⽅法妨碍、抗拒执⾏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法规避执⾏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正当理由拒不履⾏执⾏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能⼒⽽拒不履⾏⽣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几个冷知识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几个冷知识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几个冷知识
“一失足成千古恨”
下面几种情况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前提: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条件: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老赖”有许多权利不能享受: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4.金融授信从严审核(贷款限制);
5.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买卖房屋限制);
6.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
8.限制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包括大学教育);
9.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还有其他大量的限制措施在实施,成为“老赖”之后生活和生产经营受到限制,特别不方便。

成为“老赖”之后如何退出
“老赖”的身份有可能要背很久,有可能只是一下子,时间长短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自己。

有下面三种途径可以退出“老赖”黑名单: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信用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

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在中国,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失信被执行法律后果的详细阐述。

一、失信被执行的定义失信被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履行,或者采取欺诈、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措施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5)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2. 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3. 行政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1. 主动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并请求信用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法院有权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其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及有关组织。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汇款、划拨存款及其他财产变卖方式实现债权等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并且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限制消费的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适用于民事判决和裁定中的执行程序。

限制高消费,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受这样的待遇的。

法律赋予了被执行人相当的自主权,可以对自己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而被执行人因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应当在30日内进行协商或申请恢复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

二、限制消费的期限及范围限制高消费,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应当在被执行人和申请人之间进行有效公示。

限制消费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应当及时解除。

超过规定期限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财产的冻结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对限制消费措施期满仍未解除的,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及有关组织。

三、对被限制的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对被限制的对象应当告知其限制消费的原因和依据,并在限制消费后及时到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撤销手续。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较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怎样的?一、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与失信。

1、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2、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

3、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欠钱不还的老赖会有什么后果

欠钱不还的老赖会有什么后果

欠钱不还的老赖会有什么后果欠巨额债务一辈子也还不起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或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欠巨额债务并且长时间拖着不还的,可能会上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并且被限制各种高消费行为。

一、欠巨额债务一辈子也还不起会怎么样吗一、欠巨额债务一辈子也还不起会怎么样吗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骗贷、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诈骗等罪名。

民事案件一般被法院起诉,如果无法还债并涉及妨碍司法执行,逃避匿藏财产,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无力偿还债务可以跑路吗 1.欠下巨额债务之后并不建议逃跑,这种行为明显是违反相关法律并不存在合法的情况,并且会有可能牵连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应该积极的和债主沟通还款,努力赚钱还款,只要和债主沟通好,表现出诚意债主不会到法院起诉的。

2.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了巨额债务怎么处理较好二、老赖终生不还钱会怎样法律常识:老赖终生不还钱的,其名下财产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还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

按照规定老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其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依然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催收法律知识之民法

催收法律知识之民法

法律知识部分(一)法律知识的学习,目的并不是让法务人员去背法条,着重是让催收人员去理解个法条所赋予我们的权利,法条知识至少我们谈判依附于的一个工具而已,学好法律知识是为了让我们的催收更专业化,更有据可依,从而提升谈判的气势。

一、民事相关法律(一)民事诉讼法: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发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用:信用卡即为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一旦出现持卡人欠款,银行如果提出诉讼,即为被告(持卡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信用卡申请书)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目前大多数银行在其章程或客户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管辖法院(一般都为银行所在地法院,便于集中起诉且有效利用资源),例如: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第十三条4.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运用:如果在信用卡诉讼中,持卡人说欠款并非自己用、欠款有各种理由、伪冒,包括对消费明细不认可。

除了按照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上有规定的内容加以说明外,从法律角度,如果持卡人要求证明某项事实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持卡人富有举证责任,我方可要求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陈诉的事实。

如持卡人说卡不是自己用的,我方可要求其去报案,并拿公安的立案回执,或者与银行联系,填写伪冒说明书,如持卡人不配合也不能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卡不是其办的或者用的,我们只能认定信用卡的还款义务仍是在持卡人,即“谁主张,谁举证”,无法举证的,无法主张其权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其不得拒绝。

运用:当我方施压过程中,有些情况下,如单位/村委/社区电话中不配合我方查找,我方可告之: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相应的司法部门来进行调查,麻烦配合。

上述部门会表示:你们不要来,我们没空接待等不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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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什么意思
篇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司法认定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司法认定
【案情】
20XX年5月7日凌晨3时许,陈跃方驾驶拼装旅行车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农业银行门口碰撞胡宏坤、胡春金乘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胡宏坤、胡春金先后死亡。

经责任认定,陈跃方负次要责任。

20XX年11月24日,胡宏坤的家属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跃方支付胡宏坤的死亡补偿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于20XX年1月11日判决陈跃方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163922.25元。

判决生效后,陈跃方没有自动履行。

20XX年5月11日,胡宏坤的家属向漳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月13日,法院向陈跃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跃方没有履行。

20XX 年7月26日,漳浦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陈跃方址在沙西镇河墘村的房屋二间。

之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执行,因陈跃方故意隐匿行踪致使执行未果,且由于陈跃方在判决生效后分文未交,申请执行人频频到有关部门上访信访,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公诉机关提请适用刑法第313条对被告人陈跃方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陈跃方通过
其家属多方筹集资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以下两个法律问题发生争议:1、被告人陈跃方是否属有“履行能力”;
2、被告人陈跃方的行为是否属“拒不执行”?
【评析】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拒不执行”的情形仍存在较大争议,值得认真探讨。

一、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履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是否积极履行法院裁判文书、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是看现有履行能力与需要履行的标的之间所占比例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如何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重点,应该是被告人在现有资金的情况下,是否积
极履行法院的判决文书,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
所占比例的高低。

认定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跃方(被执行人)是强劳力,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需要,结余部分可以用来履行义务。

而被告人分文未履行,却将款项用于到外地租房居住,隐匿行踪,故意躲避法院的执行。

另外,被告人也有筹集资金的能力,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短几天就筹款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

在三年时间里,被告人也许不能全部履行完自己应支付的赔偿款,但完全有能力支付部分的赔偿款,但其故意分文未付。

因此,可认定被告人陈跃方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即使是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范畴。

二、关于“拒不执行”的认定
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

“拒不执行”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财产等方法;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作为,如对人民法院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方法。

首先,本案被告人陈跃方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人民法院接受执行人员询问或者说明情况的,置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于不顾,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反映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心理状态。

其二,被告人陈跃方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能证明没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隐匿行踪和居住地,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这就是典型的以消极的方法“拒不执行”的情形。

综上,本案可以认定被告人陈跃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吴昭晖)
来源:中国法院网
篇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律后果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

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五、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六、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第七、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除承担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上述八种措施外,同时要被纳入最高院20XX年启动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

该信息系统也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联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19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19个部门)联网公开披露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这种联合披露,被执行人将被限制融资、限制投资、限制置业、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行业准入,其市场交易、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

一旦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这些信息将被国家机关其他的信息系统所链接,通过这种链接使其在生产、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带来严重后果,同时被执行人在投资、融资、置业、出行、消费等方面和环节将受到限制。

试想被执行人融资——银行不给贷款,投资——工商税务土地部门不颁发许可执照,置业——房地产不予登记,消费——被限制,甚至出行连飞机票都不能购买。

在这种代价面前。

权衡利与弊,最终还将回归到自动履行尊重法律这样的行为上面来。

篇三:执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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