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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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法〔2011〕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模拟题2020年(95)_真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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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模拟题2020年(95)(总分100,考试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个人管理人的是( )。

A. 执业资格被吊销B. 履行职务时,因轻微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C.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D. 执业责任保险失效2.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C.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D.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 3.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B.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C.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D.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 4.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 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B. 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C. 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关联企业对外享有的一笔劳务费D. 对关联企业的一项无担保债务提供了质押担保5. 5.某债务人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

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由债务人的房产作抵押。

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时,9位债权人均出席会议,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 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B. 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C. 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D. 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6. 6.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0•【分类】问答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1.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答: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金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在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实践中,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此,收入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3)收入的给付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

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

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

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规范指引:《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执行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执行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执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协助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通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执行终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执行回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执行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示:次债务人关于到期债权不存在的异议,不属于案外人异议阅读提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并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那么,当次债务人对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不服时,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针对“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资格的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人。

次债务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到期债权,不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而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案情简介吕梁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忠与被执行人张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向冯某、车某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冻结张某明在冯某、车某萍处的债权1308万元。

冯某、车某萍以该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冯某、车某萍的异议申请,并在该裁定中告知冯某、车某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冯某、车某萍向吕梁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冯某、车某萍的异议请求,冯某、车某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冯某、车某萍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不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冯某、车某萍的起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裁判要点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是否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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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核心内容:尚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有人认为,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产生代位权,也有人认为可以产生代位权。

各自持有不同理由依据,究竟哪个更有说服力?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主要理由是:(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虽然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权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查的内容。

法院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

至于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审查确定。

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设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前,虽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应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在现实生活中。

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债权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认,如果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限定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则代位权适用的范围非常狭小,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如果只有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必须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对债权进行确认,无疑会延长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加代位权诉讼的成本。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已经对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条件、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果再规定债权必须是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债权,那么代位权制度的作用将受极大的限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从《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权应该包括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未经法院审理并且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另外,该解释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既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则该债权应理解为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因为如果该债权经过法院的审理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定,法院无需再进行审查。

(4)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且在《合同法解释(一)》中还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该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驳回代位权人的请求。

该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不会被对其没有合法债权的代位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从而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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