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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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的邮寄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文书的邮寄送达方式有哪些?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文书的邮寄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我国政府是一个依法执政的政府,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处罚打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行政处罚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需要进行相关的文书寄送。

那么行政处罚文书的邮寄送达方式有哪些?下文中就作出了解答。

行政处罚文书的邮寄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邮寄送达作为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邮寄送达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等优点,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针对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邮寄送达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将法律文书通过邮政部门寄送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

2.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邮寄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所在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以外的;(2)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3)当事人自愿同意邮寄送达的。

三、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1. 邮寄送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邮寄送达的相关内容。

2. 邮寄送达的具体规定(1)邮寄送达的文书邮寄送达的文书应当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2)邮寄送达的程序①送达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通过邮政部门寄送,并在寄送时附上送达回证。

②送达机关在寄送法律文书时,应当填写邮寄单,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等详细信息。

③送达机关在寄送法律文书后,应当将邮寄单、送达回证等材料归档备查。

(3)邮寄送达的效力①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自邮寄之日起满15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送达。

②当事人对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送达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③送达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④经调查核实,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确有误的,应当重新送达;无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四、邮寄送达的注意事项1. 送达机关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确保收件人姓名、地址、邮编等信息的准确性。

2. 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逾期送达的,送达无效。

行政文书送达

行政文书送达

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在邮寄送达时只把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附卷,而没有回执。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邮寄送达进行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据此,邮寄送达必须以回执作为送达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邮寄送达的情况。

部分办案人员为图省事、省时、省心而把法律文书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过邮局发出,不管收件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把一个简单的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的依据附卷完事。

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送达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

因为挂号信收据和特快专递收据只是一种邮寄证明,只能证明邮寄人把邮件通过邮局寄出,但不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该邮件,受送达人是否已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邮寄送达不能仅以此为凭,对邮寄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1990年邮电部《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在邮局办理邮件回执业务时,应到邮局交纳回执邮件资费。

因此,笔者建议,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进行邮寄送达时,不宜仅以挂号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而应到邮局办理回执业务,以回执作为送达回证入卷。

这样,即使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要求,又确保所送达的诉讼文书能够为当事人所签收,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在邮寄送达时只把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附卷,而没有回执。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邮寄送达进行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据此,邮寄送达必须以回执作为送达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邮寄送达的情况。

部分办案人员为图省事、省时、省心而把法律文书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过邮局发出,不管收件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把一个简单的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的依据附卷完事。

法律文书注意事项

法律文书注意事项

法律文书注意事项篇一:项目法律文书一般范围及注意要点()及岗位人员应做好原件收集保管工作。

备注:本表所列项目各类法律文书,除注明为复印件外,一般均要求为原件,相关管理部门篇二:邮寄法律文书(律师函)注意事项快递法律文书注意事项说明:1.由于律师投递的法律文书时效性要求高,本文仅限于在投递快件时的注意事项。

2.本文主要目的是介绍律师有关投递法律文书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不涉及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选择快递公司律师在邮寄法律文书时,应当选择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即EmS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二、详情单填写—填写时应当用力稍重,以便底单上的字迹清晰。

?????a寄件人姓名、电话---邮寄时千万不能忘记。

B寄件人单位名称---从前台领取的详情单上已打印了我所名称。

c寄件人地址---从前台领取的详情单上已打印了我所地址。

d内件分类—应当注明邮件的内件性质。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E内件品名---一定注明清楚。

(格式:文件内容+文件名,应尽量写清楚公司名称例如:代表xxx有限公司催告xxxxxx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律师函。

但因为该处留空处有限,在填写时,可以在表述无歧义的前提下简写,这样的填写更为清晰。

例如,上述填写可以简写为:代表XXX公司向贵司催告偿还银行贷款的律师函。

)????F数量---一般应写原件__X_份。

(份数不是填写有多少页)G保价栏---一般情形下不硬性要求保价,请律师自行决定。

H交寄人签名---邮寄时千万不能忘记,并且该处的签名与寄件人姓名保持一致。

??i收件人姓名、电话---如果寄往公司,收件人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J收件人单位名称?K收件人地址---应当填写单位或个人地址、邮政编码及相应的城市名。

(在填写地址时,应当优先填写合同约定的邮寄地址,如无合同或者合同中未约定邮寄地址,可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身份证上的住址)?L收件人签名--收到邮件时应签名(章)确认并填写具体收到邮件的日期、时间。

邮寄送达判决法律规定(3篇)

邮寄送达判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邮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邮寄送达判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邮寄送达判决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邮寄送达判决的定义邮寄送达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判决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邮寄送达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送达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三、邮寄送达判决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判决应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同意邮寄送达。

当事人应当事先书面同意邮寄送达,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

2. 当事人地址明确。

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邮寄地址,包括邮寄人姓名、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

3. 送达文书符合要求。

送达文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

4. 送达时限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邮寄送达。

四、邮寄送达判决的程序1. 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邮寄送达。

2. 当事人收到邮寄送达的判决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收。

逾期未签收的,视为送达。

3. 送达回证。

邮寄送达判决书时,人民法院应当附上送达回证。

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后,视为送达。

4. 送达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在邮寄送达后,及时向当事人出具送达证明。

五、邮寄送达判决的法律效力邮寄送达判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判决书生效。

邮寄送达判决书后,判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不得上诉。

邮寄送达判决书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邮寄送达判决书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4. 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邮寄送达判决书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

六、邮寄送达判决的特殊规定1. 当事人地址变更。

当事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2. 邮寄送达失败。

邮寄送达失败,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规则20__ 年 2 月 4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__]5号)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进行了大幅变更,其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法、复议中的“送达难”极具现实意义,但相关讨论却不多。

现谨对相关法律规范略加梳理,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特定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职权行为,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并为当事人预设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基本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如《行政处罚法》第 40 条、《行政强制法》第 38 条、《行政复议法》第 40 条都有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甚至《行政诉讼法》第 101 条也规定对送达的未尽事项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行政案件时在不便、不宜直接否定实体合法性等情况下,倾向于以程序违法来判决,而送达是行政程序中极易出现问题的痛点。

1 送达方式的选择顺序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是对送达的规定,共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

但这些送达方式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自行确定,而应按照各送达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梯次选择。

民诉法相关法条的立法安排隐含了送达方式优先次序的倾向性意见,即直接、留置、电子、委托、邮寄、转交和公告送达。

其中委托和转交送达在行政实践中比较少见,暂不讨论。

面对面的送达最为有效,所以直接送达优先适用,遇阻时采用留置送达;直接和留置不能时采用电子和邮寄送达,借助技术手段送达优于借助第三方力量;在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如《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办法》第 5 条就规定“文书送达方式依法按照下列顺序依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电子送达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送达方式的选择权,直接挑战了送达方式的梯次顺序,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送达已不具有优先属性。

法律文书通过EMS寄递的文件

法律文书通过EMS寄递的文件

法律文书通过EMS寄递的文件篇一: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绿蚂蚁官网: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服务内容: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同城、国内快件寄递服务。

2.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修订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Uc优速快递服务背书协议》,为甲方提供的快件寄递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投递服务、免费的跟踪查询服务、网络查询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修订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Uc 优速快递服务背书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3.若有甲方的快件超出乙方的正常快件寄递服务区域,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如EmS等)辅助完成,所有外阜快件均遵照第三方(如EmS等)的计费标准执行。

若发生国际快件寄递业务,甲、乙双方可临时友好协商具体合作事宜及价格。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快件寄递服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

3.物品内不得夹违禁品(如:现金货币、支票、发票除外)金银制品、非法出版物、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绿蚂蚁官网: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门到门的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以投递。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付运费(收件人付费快件)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索赔:⑴快件遗失:甲方交寄的国内快件在正常情况下,因乙方原因致使快件延误,此快件免费。

法律人:完美邮寄法律文书这样操作

法律人:完美邮寄法律文书这样操作

法律人:完美邮寄法律文书这样操作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经常需要自己或者帮助客户寄送法律文书,如通知、异议、申请书、上诉状、证据材料等。

有的法律文书对于是否送达具有法律上的要求,即只有送达了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如依法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

债权转让时,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生效。

还有时间效力等等。

如何证明已经交邮、交邮的时间、交邮的内容等就成了律师需要证明的问题。

如何使寄送法律文书具备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需要切实注意。

以下几点是寄送法律文书时需要注意的:1. 相关法律文书打印至少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寄送对方(即需要寄送的对象)一份,交客户一份,自留一份。

很多人往往是打印一份材料,盖章送给了对方或者邮寄给了对方,自己没有保存。

等到需要证明已经给对方发了通知的时候,连发了什么内容的通知都说不清楚,或者虽能说清楚,但是却举不出证据来。

这都是因为自己没有证据意识造成的。

作为律师,应该至少准备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客户,邮寄给客户要求送达的另一方。

另外,这三份的格式应当是一样的,即平时说的“一式三份”。

实践中有人只是在发给对方的那一份上盖章,自留的、交客户的不盖章。

这对于证据保留是不利的。

我们把法律文书送给对方后,应该有证据证明我们送达了什么材料,而如果客户或律师保存的法律文件形式不完整,在将来证明相关法律事实的时候会被别人提出异议,凭空多出很多不必要的枝节。

2. 快递采用EMS发送。

千万不用其他快递!《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也就是说,其他快递公司寄送文件是不合法的。

况且,貌似只有EMS的投递员可以才进入政府机关、法院等,直达办公室,送到收件人手中。

其他快递都是喊人下去或者大门口拿。

所以,尽管其它快递公司速度快、服务好、收费低,你也还是不要轻易让他们寄送文件!在实践中,就有用其他快递邮寄文件信函法院没有认定的案例。

理由是,一般快递公司只有运送物品的业务,在接收方不予承认寄送内容的情况下,寄送方无法证明其装入信封的是文件而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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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

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确认的,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挂号寄出后,要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下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若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若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的,建议再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上其网站查询):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依法送达到:
(1)当事人本人签收的;
(2)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2、其他人员签收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收件人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由收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是经当事人同意而签收的,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黄璞琳博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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