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强制执行就成为了保障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都有哪些方式呢?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这是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强制执行方式之一。
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账户,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资金。
在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的存款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败诉后拒绝支付赔偿款。
法院通过查询被告在银行的账户,发现其有足够的存款,于是依法冻结并划拨了相应的款项给原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保障。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如果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租金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房屋承租人或者其他支付收入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用于履行债务。
比如,被执行人是一名公职人员,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
法院可以要求其所在单位每月扣留一定比例的工资,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一种较为广泛的强制执行方式。
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股权等各类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这些财产变现,用于偿还债务。
假设被执行人拥有一套房产,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该房产,并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将其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隐匿了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可能隐匿财产的场所进行搜查,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比如,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可能将贵重物品藏匿在家中或者其他秘密地点。
执行法律文书范文

一、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〇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拒不履行下列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
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债权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
4。
仲裁机关对国内合同仲裁所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
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这种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对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文本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 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申请人预付的诉讼费XX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X年X月X日经XXXX法院(201X)XXX民初XXX号判决书判决并生效。
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 月X日前偿还申请人XX元。
由于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偿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三、法院申请执行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4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结案标准》)下发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又增加了一种,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及执行结案任务指标的压力等原因,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结案方式。
但也有片面的追求结案率造成案件循环积压的不良现象。
以现行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根据执行实践,试作浅要分析。
一、现行的常见执行结案方式现行的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主要有:(1)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5)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中止执行;(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委托其他法院执行;(9)其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执行后将有关情况函复的;(10)债权执行凭证。
这十种结案方式按是否可恢复执行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不可恢复执行的结案方式1、执行完毕。
根据《执行规定》第108条第(1)、(4)项规定的情形,执行完毕案件主要有两种,即:(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但许多法院考核时并未作区分。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法院依职权的执行行为,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这其中不含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行为。
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其核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金额自愿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金额后履行完毕,这就有可能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全部实现的情形。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流程一、怎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怎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执行方式有哪些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
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一、向法院申请强制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在第12条作出相应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上述规定是指导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该类房屋登记的法律和规章依据,但由于各地登记机构和申请人理解上的差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本应由当事人双方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单方申请的登记,反而成了以当事人单方申请为原则,当事人双方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单方申请为例外了。
其实,上述认识混淆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原则和物权登记申请原则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应为物权的继受性取得,按照《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登记的申请原则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类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以及所有权基础上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申请。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中规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其本质是对转让房屋权利一方当事人申请权的剥夺,而不是对人民法院执行权的排斥。
作此规定,原房屋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申请义务,该类房屋转移登记能够得以实现;原房屋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申请义务,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该类房屋转移登记同样能够得以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或者经人民法院执行、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分类物权为财产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但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公权力对物权的主导作用,物权受到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调整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如何推进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

如何推进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一、如何推进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1、生效法律文书是本院作出的。
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
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2、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
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
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3、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
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
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二、如何判断法律文书主文明确具体(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
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三、法律文书的类型1、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2、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收养协议书;3、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4、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5、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6、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7、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法律文书执行工作,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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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履行,即: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另一种便是执行。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您就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如何申请执行呢?首先,您应该了解您的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被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
也就是说判决书生效起超过一年不得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6个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您向法院申请执行,您应准备好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但是有些案件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将案件的生效判决移送执行庭执行。
比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妇女、儿童、老人的生活急需,判决一经做出,就应立即执行。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用、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罚款决定书。
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您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该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