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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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高效运行和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拍时,对所涉及的拍卖财产的调查、制作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及上传、有关问题的咨询、引领查看及清点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网拍辅助工作可以拓展办理动产交付、不动产产权变更、竞拍贷款等事宜。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管理。

网拍辅助工作既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第三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四条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

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准入条件、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二)申请。

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三)评审和确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聘请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将确定的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第五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等;(三)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机制,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四)具有提供视频、图片、文字、VR全景视频等形式的拍卖财产展示能力和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及电视、广播、户外大屏等渠道宣传、推介拍卖信息的能力;(五)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法律、会计等固定专业人员;(六)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法〔2015〕3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第一节收案第二节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三节监督与协调第四节评估报告的审查第五节结案第六节评估费用的收取第七节评估机构违规的处罚第三章拍卖第一节拍卖方式第二节收案第三节拍卖机构的选择与组织实施第四节拍卖公告的发布第五节拍卖标的物的推介第六节结案第七节拍卖的监管第八节收费与结算第四章变卖第五章评估、拍卖机构名单编制和管理第五章管辖第六章回避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依职权对涉诉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和变现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应当遵循委托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凡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涉及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评估及拍卖的撤回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在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或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规章制度

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规章制度

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变卖被执行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具有对当事人的强制性和司法强制执行性。

第三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原则,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土地、股权、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应当依法进行拍卖公告,并公开拍卖活动,确保公开、透明。

第六条执行拍卖变卖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第七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程序公正。

第八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不得追究拍卖成功者对被执行财产的实际使用和处置责任。

第九条本规章所称法院执行拍卖变卖,是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活动。

第二章拍卖标的物的确定第十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是有确定数量和价值的不动产或动产。

第十一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应当首先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确保被执行财产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程序确定,并列入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范围。

第十三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可以明确界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描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

第十五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旦确定无法更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拍卖标的物的确定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拍卖程序和流程第十七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程序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第十八条执行拍卖变卖的程序包括:(一)拍卖标的物确定:根据法律程序确定拍卖标的物,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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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执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高法(2015)122号《关于全面推进全区法院在淘宝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扣押、罚没财产)的方法。

本规定所称网络平台指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科学、高效、透明处置诉讼资产,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遵循执拍分离原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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