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3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
引言
拍卖是指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的使用权、产权交给报价最高的人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拍卖法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了规范拍卖行为、保护交易双方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拍卖行业也迅速扩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拍卖制度,提高拍卖效率和公平性,制定新的拍卖法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2.报价程序:新的拍卖法实施细则应规定报价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明确报价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报价程序应公开透明,避免干扰拍卖价格的行为。
3.成交程序:拍卖交易的成交程序应明确规定成交标准和程序,确保成交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新的拍卖法实施细则应规定标的物成交后的交付和付款程序,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____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____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4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拍卖经纪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拍卖行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诚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拍卖机构和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自愿原则,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提供公开、平等、公正、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拍卖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维护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资质和行为第七条拍卖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私营等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获得拍卖行业资质证书的拍卖机构,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备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能够保障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明示拍卖规则和条件,不得歧视任何拍卖参与人,不得主动向拍卖参与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条拍卖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控拍卖活动过程,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身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信誉评价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拍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拍卖经纪人是指经拍卖机构委托,代表拍卖机构从事拍卖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五条拍卖经纪人应当持有效的拍卖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拍卖经纪人工作。
第十六条拍卖经纪人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优先,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
第十七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3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的公平公正,推动拍卖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拍卖法实施新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在拍卖法基础上的细化规定,适用于国内拍卖行业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活动是指拍卖人依法组织的转让或者处置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拍卖人有权利依法组织、主持、监督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现场的秩序。
第五条拍卖人有义务向参与拍卖的各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参与拍卖的各方能够全面了解标的物的情况。
第六条拍卖人应当依法保护和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拍卖活动中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章参与拍卖的主体和资格要求第七条参与拍卖的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参与拍卖的主体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办理参与拍卖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拍卖人有权对拍卖参与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有权拒绝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主体参与拍卖活动。
第四章拍卖标的物的要求与披露第十条拍卖标的物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禁止交易的物品。
第十一条拍卖人有义务及时披露标的物的有关信息,包括产权状况、质量情况、权利限制等。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物的描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误导等不当行为。
第五章拍卖程序和竞价规则第十三条拍卖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有偷税漏税、虚增价值、串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拍卖人应当确定竞价方式和竞价规则,并在拍卖活动前向参与拍卖的各方进行明示。
第十五条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人规定的竞价方式和竞价规则参与竞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扰乱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拍卖成交和履约第十六条拍卖成功的标的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交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及时履行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成功商品的义务。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参与拍卖的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上海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试行。
请各法院切实执行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业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高院立案庭、执行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9日
——结束——。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棚雀颂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
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
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
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
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
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
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
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
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
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
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
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
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
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
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
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