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2023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计算方法

2023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计算方法2023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计算方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的车辆、行人或其他移动物障碍物相互碰撞或相互接触而引发的损害行为。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于受伤或死亡的人员,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标准及项目计算方法。
以下将介绍2023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计算方法。
一、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家庭实际情况,按照一般人平均寿命计算。
标准为30年期间内左右,并根据事故前后就业、经济状况、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2.丧葬费:按照受害人家庭实际情况和习俗确定,一般不超过死亡赔偿金的20%。
3.医疗费用:按照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补偿,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费等。
4.康复费用:根据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和康复需要进行补偿。
5.护理费:根据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伤情和护理需要进行补偿。
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因伤导致的工作能力减少或丧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7.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家属因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进行补偿。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因事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进行补偿。
以上赔偿项目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综合计算,以便达到合理的赔偿标准。
二、赔偿计算方法1.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独生子女或无子女30年寿命赔偿金×8倍=非独生子女30年寿命赔偿金×6倍=有配偶无子女30年寿命赔偿金×5倍=有配偶有子女30年寿命赔偿金×4倍2.丧葬费计算方法: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0%3.医疗费用计算方法: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4.康复费用计算方法:康复费用=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康复需要确定的金额5.护理费计算方法: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护理需求确定的金额6.误工费计算方法:误工费=受害人因伤丧失的工资/收入×误工时间7.交通费和住宿费计算方法: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家属因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8.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确定的金额以上是2023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及项目计算方法。
2021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2021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导读: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实际的伤害部位和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需要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赔偿,具体标准还要基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一、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并未统一规定,具体项目有: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中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重要行政区域之一,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且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较为严重。
了解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全面评估内蒙古自治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概述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计算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并结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核算。
1. 医疗费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计算标准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在具体计算时,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核算,并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误工费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而导致的误工费,是赔偿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内蒙古自治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通常是以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受伤影响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护理费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得到护理的受害人,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专门的护理费计算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护理需求和护理程度,进行合理的护理费核算,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和护理需求。
4. 残疾赔偿金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5. 逝去赔偿金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受害人,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了逝去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逝去对家庭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逝去赔偿金计算,以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生活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
(1)死者遗属每人每次赔偿金额:50万元;
(2)其他受害者每人每次赔偿金额: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额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物质损害赔偿
(1)财产损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
总额的80%;
(2)拖延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
总额的20%。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
1.死亡赔偿
死者遗属每人每次赔偿金额50万元,其他受害者每人每次赔偿金额
按照实际损失额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物质损害赔偿
(1)财产损失:由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害费用总额计算,最高不超
过10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总额的80%;
(2)拖延补偿:由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害费用总额计算,最高不超
过5万元,每次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害费用总额的20%。
3.赔偿标准
(1)自然人伤残损失赔偿标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确定损失赔偿标准,损失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害费用总额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一、医疗费1.计算方法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2.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3.说明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害有关必要的院外购药费用可以计入赔偿范围。
二、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1.计算方法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2.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
3.说明(1)后续治疗费通过协商一次性解决的,应告知赔偿权利人就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不能再行主张。
(2)受害人超过六十周岁,涉及手术拆除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付。
三、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计算方法(1)误工时间①合理的住院期间(住院期间如有明显的无液体、无具体治疗过程超过一周的,应视为挂床,挂床不计入合理住院天数)。
②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受害人伤情对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取范围中值确定。
③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应从受害人受损伤之日起算。
④受害人定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私家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各个省份都有适合自己本省实际情况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又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农、林、牧、渔业:36095元;(2)采矿业:69216元;(3)制造业:50937元;(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4525元;(5)建筑业:40935元;(6)批发和零售业:46348元;(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4820元;(8)住宿和餐饮业:36463元;(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850元;(10)金融业:80364元;(11)房地产业:4242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425元;(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3816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2551元;(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405元;(113.44元)(16)教育:71844元;(17)卫生和社会工作:63305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1421元;(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3075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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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2004]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
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
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
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
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