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境教学

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境教学
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境教学

收稿日期:2011-03-21

基金项目: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资助项目:

“高职高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

改革研究(桂教高教[2007]109号)

作者简介:潘春玲(1974-),女,广西灵山人,法学学士,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左妮红(1971-),女,

河北沙河人,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

情境教学在教学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适用于基础知识的传授,对于吸引学生的听课注意力,开启学生智慧,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情境教学运用较少,这是因为人们片面地认为情境教学法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且大学基础课程教学的接受者———大学生已经具备了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能力进行专业化的课题培训,而没有必要利用情境教学法来接受基本的法学知识。事实上,这样的认识误解了情境教学法,也忽略了大学生以及法律基础课程本身的特点。法律基础课程中适用情境教学是相当必要的,能够起到传统教学方式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一、情境教学应用于法学教育初探(一)情境教学的内涵

有关情境教学的观念及其研究可追溯到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我国古代教育理念,国外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引产术”思想,著名教育思想家、心理学家维果斯基的文化历史学说,皮亚杰、列昂节夫的心理学理论以及杜威有关学习与探索、活动和经验改造的关系的设想。

[1]

所谓情境教学,是指创造悬念、矛盾、

趣味,设置一定的教学情境,目的是提高学生

的学习积极性的一种教学方法。情境教学的核心是问题情境,所谓问题情境,

“是学生觉察

到了一定的目的而又不知道如何利用已有知识达到这一目的时所形成的一种心理状态。”[2]通过问题情境,一方面可以吸引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另一方面也使教学过程显得更有趣味,避免枯燥、乏味。因此,为了课堂教学的丰富性,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有必要探讨法学教育中的情境教学问题。

(二)法律情境教学的功能

“情境教学法是随着现代教育科学的发展而产生的,它的优点在于从总体上把握现代教学中教与学的双向矛盾,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整个教学过程,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3]笔者认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情景教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功能:第一,促进法学基础教学方法改革。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在法学教学中强调从基本的概念、原则出发,从而构建法学理论体系。但是英美法学国家在法学教学中走的是法律实践之路,强调法律的经验性,如开展“诊所教学”等新型教学方法实践。法学情境教学法能够促进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从而为我国法学教学中开展“诊所教

[高教课程研究]

摘要:情境教学是一类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尝试通过创设类比情

境、直观情境以及猜测情境的方式实现师生互动,促进达到教学目标。

关键词:情境教学;法律基础课程;情境创设中图分类号:G642,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084(2011)04-0101-03

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境教学

潘春玲,左妮红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6)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U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11卷第4期2011年8月

Vol.11No.4Aug.2011

学”、“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提供了平台;第二,提高法学基础课程的教学效率。法学理论性强,概念抽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法学基础课程的兴趣不大,导致当前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效率普遍不高。情境教学法则生动有趣,且具有开放性,能够增强师生交流,促进师生互动,有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提升教学效率。

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开展情境教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往往无法吸引学生,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教学方法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教学目的是否能够顺利达到。如果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中照本宣科,必然会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因此只能在教学方法的选取上下工夫。情境教学的运用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有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课程特点需要情境教学

法律基础课程是大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培养具有一定的法律思维的人才,一定程度上具有“普法”的作用。法律基础课程的特点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范围广泛。法律基础课程所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从法理学一般知识一直到部门法学,都会涉及。如此广泛的内容需要在短时间内授课完成,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大。同时,法学本身是一门专业性极高的学科,没有经受过专业的培训,初学者难以管窥法学堂奥。

第二,难度不高。尽管法学基础课程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具有很强的“基础性”,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较少,这门课程主要是在介绍一些常识性的和基础性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注重对学生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对于专业性较高的法律技术性问题,一般不会涉及。

法律基础课程的这两大特点决定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有必要结合情境教学法来实现教师、学生以及课程三方面的互动,这是因为情境教学法比较适合基础课程的教学,特别是那些趣味性不强的课程。法律基础课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是尝试情境教学的良好范本。

(二)受众特点需要情境教学

法律基础课程的受众一般是大一、大二的新生,这些学生分布于不同的专业,来自不同的院系,按照目前的大学课程设计,他们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法律基础课程。根据教学原理,必须针对受众的特点来选取教学方式,以选用最优化的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目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受众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特点:

第一,缺乏基本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培养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外,还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作为支撑。从这一点来说,即便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可能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思维,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思维可能更为缺乏,他们考虑问题的时候往往以社会大众的视角来分析,而非专业的法律视角。

第二,缺乏基本的社会经验。这些大一、大二的学生在社会经验方面是较为缺乏的,他们刚刚结束高中生活,开始大学生活,在社会经验方面是缺乏的,而法学知识来源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就造成了法律基础课程的受众并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基础课程。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基础课程的受众在法律思维、社会经验等方面都较为缺乏,在这种情况下,灌输纯粹的法学知识、法学理念是行不通的,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教学目的,甚至还会引起学生的反感。而情境教学的功能就在于,不再将学生视作接受知识的客体,而是将学生作为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因而,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也可以尝试情境教学。

三、法律基础教学情境教学的实现对策

那么,应该如何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实现情境教学呢?如何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将情境教学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并且实现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目的呢?笔者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同仁参考、指正。

(一)类比情境

类比情境的创设能够促使学生将不同的问题类比思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开创性思维。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022011年8月

潘春玲,左妮红: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境教学

第11卷第4期103

在法律基础教学中,会涉及诸多概念,但是一般来说,不同的概念之间是有着普遍的联系的,而不是彼此孤立的。对那些相近的或者相似的概念和案例,如果用类比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则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例如,在讲授法律部门分类的时候,可以要求学生谈谈民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在讲授刑法罪名的时候,可以要求学生对不同的罪名进行横向比较;又如,在讲授中国某项法律制度的时候,可以要求学生在课后查阅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即引导学生通过比较法学来研究他国的相关制度,并且发表看法。创设类比情境的教学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能够“以点到面”、“以面到体”,将不同的知识单元串联起来,实现融会贯通。

(二)直观情境

我们知道,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比较抽象,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在初学法律者看来一时可能难以理解;又如正当程序等理念往往被人们朴素的实体正义观所取代,而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难以直观化。为了推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可以尝试创设直观情境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法律理念直观化,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具体来说,有条件的课堂可以开设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身模拟庭审,体现法律程序;如果条件无法具备,可以和司法机关协作,让学生参加正式庭审,直接地、直观地体验司法过程。此外,教师还可以播放一些录影录像,如《案件聚焦》、《法庭内外》和《今日说法》等节目,引导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并且以文字或者口头的形式回答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增强互动性。

(三)猜测情境

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目的是灌输基本的法学知识和法律理念,严格的逻辑推理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运用较少,毕竟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有着一定的区别。我们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特别是在一些案例的分析中,学生很难通过法律逻辑思维的方式对法律案件或者法律问题得出合理的结论。例如,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社会对该案如何判决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正式判决结论公布之前,教师可以要求学生猜测判决结果,尽管这样的做法并不完全符合法律“三段论”逻辑,但是在学生猜测判决结果之后,可以要求学生详尽地说明理由,从而提高学生的说理能力。因此,在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的探讨中,可以尝试创设猜测情境,即首先要求学生猜测答案是什么,在猜测的基础上再要求学生说明为什么得出了这样的答案。由于不同的学生得出的答案不尽相同,可以由此引导学生进行辩论,甚至可以要求观点针锋相对的同学组成辩论小组,进行辩论比赛,在增强课堂趣味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思索。

四、结语

情境教学方式在教学实践中理应有着更为广泛的运用,适用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将能够有效地避免课堂枯燥、沉闷的氛围,避免“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性,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参考文献:

[1]潘献奎,罗展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的情境教学[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3):3-5.

[2]李星云.小学数学教学中问题情境的创设[J].云南教育,2007(3):16-18.

[3]赵惊涛.浅议高校法学专业的情境教学方法[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3):59-60.

Application of Situational Teaching in the Basic Legal Course

PAN Chun-ling,ZUO Ni-hong

(Liuzhou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Liuzhou Guangxi545006,China)

Abstract:Situational teaching is a kind of important teaching method.Teachers can try to create situations as an analog context,visual context and the guessing from context in teaching the basic legal course to achieve teacher-student interaction,and promote to achieve teaching objectives.

Key words:situational teaching;the legal basic course;situations creating

思想道德修养与与法律基础教案

【目的要求】帮助大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统一,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化理想为现实。引导大学生将远大的理想与对祖国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结合起来。 【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理想信念的科学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内涵 2、教学难点:共同理想和个人理想的统一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讲授、讨论、实践 【教学时数】理论3学时 【教学过程】 引言 理想和信念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远大的理想、崇高的信念能点燃人生的激情,激发人们的才智,激励人们奋发向上。古今中外,凡是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无不具有远大的理想、崇高的信念。青年时期,是播种理想、确立信念的黄金时期,是规划未来、设计人生的关键阶段。确立怎样的理想和信念,直接关系到青年大学生度过什么人生,从根本上决定青年大学生人生的意义与价值。 一、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 (一)理想的含义与特征 人生在世必然会思考生活,也必须思考生活,唯有如此,人类才能成为无愧的万物之灵,所以,理想归根结底是源于对生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启示我们“未加审视的生活是不值的过的。” 1、理想的含义:理想”一词,最初来源于希腊语“ideal”,意思是人生的奋斗目标。在中国古代,理想叫做“志”,即志向。孔子讲“三军可夺率也,匹夫不可夺志也”。今天,理想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同奋斗目标相联系、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有实现的可能性的对美好未来的追求与向往。 2、理想的多角度解释 社会学:理想是对未来社会合乎客观发展规律的想象和希望。 哲学认识论:理想是对奋斗目标有根据的构想。 心理学:理想是同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有实现可能性的信念。 政治学:理想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表现。

学习《法律基础课程》知识的体会

题目: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内容:1、论文字数1000字左右; 2、文章内容真实,能写出自己的学习体会。 学习《法律基础课程》知识的体会 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有三点:一是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三是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关键词: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 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 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要认识到选择自我学习的原因是时间所迫而这种学习本身的自由松散。因此,要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从内心深处重视学习,把网络学习当成真实的课堂,严格按照老师制定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当日内容,当日学习,当日消化。在学习方法上,要变填鸭式的被动学习为认真思考、学以致用的主动学习。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除了记忆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该针对每一条的条文规定,寻找或者自我设计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以此加深记忆,深化理解。只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作业一 1、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2民事责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 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向结合的社会关系。 4、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已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2、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答: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即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空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里为其实施保障。 3、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则 答: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作业二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 志的规范体系。 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

实用法律基础讨论报告要求及参考主题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基本要求及参考题目 一、课堂/小组讨论报告基本要求 1、课堂/小组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 2、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学生应当在教师组织下开展专题讨论,并在讨论后填写《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后附)。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参考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 3、讨论报告应当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 4、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5、讨论报告的满分为10分。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讨论时的发言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情况等给予客观评分。 6、以下情况不能取得讨论报告的成绩; (1)抄袭他人讨论报告的; (2)由他人代写报告的; (3)报告语言不通,错误百出,拼凑成篇的; 7、报告成绩按1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

二、讨论主题(参考)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请同学们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课堂或小组学习中讨论这一现象,并将讨论的情况及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2008 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在网站上,张乐奕、姜岩的姐姐及朋友先后发表了纪念姜岩的文章。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28日,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而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

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绪论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教学目标】 明确“基础”课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到学习“基础”课与自己的成长成才密切相关,从而激发起努力学习的兴趣和热情;通过分析大学生活特点及其变化,提高大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帮助大学生解决好成才与历史使命的关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适应人生新阶段,塑造大学生形象。 【教学重点】 大学阶段对于人生有何重要意义;大学新生如何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学生的历史使命和成才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与重要意义。 【教学难点】 当学生的所学专业与专业理想不一致时,如何解决专业思想问题;针对新生种种“不适应”现象,如何帮助学生正确对待;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利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适应人生新阶段 一、认识大学生活特点 二、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三、树立新的学习理念 四、培养优良学风 第二节肩负历史新使命 一、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二、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 三、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 第三节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一、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 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节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 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方法 第一节适应人生新阶段 告别中学时代,迈进大学校门,人生的历程翻开了新的一页,人生的道路跨入了新的阶段。莘莘学子满怀希望和憧憬:人生理想将在这里确立,未来的发展将在这里奠基,美好生活将在这里开始。面对崭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同学们既会充满好奇和兴奋,也容易遇到不适和困难。大学是人生发展的新阶段,“新”的重要表现就是我们面临着一个全新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在这个转折时期,能否很好地适应新的环境,将关系到我们在大学三年的顺利成长。不能适应环境,其它的学习、成才就无从谈起。 面对改变了的新环境,大学生应当主动地调适自己的心理,积极主动地去适应这种环境,而不是抱怨,也不是逃避。要适应大学生活,我们首先要了解它。

实用法律基础2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2017090500055 姓名陈冬 课程代码110009 课程名称实用法律基础 评阅教师 第 2 次平时作业 共 5 次平时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用人单位自( A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D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 B.不应 C.应当 D.不得 3、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 )。 A.劳动报酬 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 D.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 C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者( C ),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交强险索赔的项目有哪些? 答: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财产损失。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进行赔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对法的的认识。 1、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登记本概念构成。法是这门学科的核心词汇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但笔者认为法最让人不解,这也是这么课程中语义极为含糊和复杂的概念。笔者毕竟没有哈特那么睿智。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引用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圣奥古斯丁说:“时间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理论阐述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规范体系。 2、法的起源和发展。要了解我们如今的社会主义法。就要先研究法的起源与发展。研究时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指到。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历史及其发展目的都在于解释发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客观规律,揭示世界范围内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和一般模式,一次阐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优越性以及对资本主义法的实行继承和移植的必要。应当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传承优秀法律文化。 3、法的运行。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发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的效力到实效的过程。 4、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的子系统。一方面他表征作为主题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发的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题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及法的实用性

《法律基础知识宪法》教案

教案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法律基础知识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第一章宪法 教学目标:

1、通过教学学生应了解的知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含义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2.通过学习学生应识记的知识:我国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 3.通过学习学生应理解的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4.通过学习学生应能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特点,判断某一特定情况下公名民的行为是正确行使了权利,还是滥用了权利。 教学重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2、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3、宪法在规范国家权利运行方面的作用。 教学难点: 1、正确区分公民与人民两个概念。 2、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3、公民权与人权。 教学方法: 根据不同班级学生现有文化基础选择:讲授、读书指导等方法 授课时数:四课时 板书设计

分类导入: 本书《法律基础》共分六章(六大法律部门)依次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含劳动法)、诉讼法。下面我们先看第一章宪法。 新授: 为什么要先学习宪法呢? 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规定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其他一些重大的或根本性问题,它规定基本人权、规定国家权力运行,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全民活动的最高准则。尤其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这就更加突显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我们先学习宪法的内容。 第一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一、宪法的一般知识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强调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 1、宪法的含义: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在阶级本质上与普通法律一致,即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有它自己的特征。 2、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具体表现(或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的内容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①一个国家的宪法,它规定了该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等,这些都是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 ②而其他法律、法规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领域的问题。 如:刑法只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者处以什么刑罚和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最高 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就成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它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或矛盾,那么,这种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必须加以修改或宣布废除。 宪法的最高效力性,还表现在它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案(doc 7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案(doc 7页)

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案征集及其 集体备课的通知 各高校社科部: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改革精神,提升我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质量,在教育厅宣教处的大力支持下,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高校范围内征集优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课件分为本科与高职两个系列。以教材每一章为一个单元,每个学校限申报一个单元的教案,可以联合其它学校申报。原则上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分别申报。 2、每单元教案如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安排、案例分析、相关影像资料、学习思考解答等。为方便各校使用,要求制作单位提供WORD版本与PPT版本。 3、教案在遵循教育部大纲的前提下,根据每单元的教学目的,结合教师的教学经验和风格,鼓励设计出有新意的教案。 具体要求参见附件。

2007年10月16 日 附件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案制作申报表 教案名称 所在学校负责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前期成果及申报理由 对完成教案的承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研究会意见: 研究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统一格式要求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大纲备课。 二、WORD版本的教案要求如下: 1、以节为单位,下面至少要分四个层次,即有四级目录。例:第五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道德 …… …… …… ……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 1、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男女平等 …… 2、婚姻关系 …… 2、每个三级目录下面至少要用一个案例及简单分析。(可用视频资料)3、基本概念要用文字进行表述。 三、PPT课件要求如下: 1、每节制作一个单独的PPT文件。 2、标题字号不超过44,文字字号不小于28。 3、每张幻灯内不超过7行字。

实用法律基础通识课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通识课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说明 第一部分考核目的及考核方式 一、考核目的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是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各专业的一门通识课,在通识课模块选修此门课程的同学应当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本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对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解和明确的程度,同时通过课程考核,增强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形成性考核 (1)形式 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新疆电大统一安排的形成性考核作业。形成性考核的作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①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主要涉及教材的基本理论知识,学生完成作业是掌握课程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作业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予以统一布置和安排。平时作业分为四次,按章节内容编写。四次作业按百分制评阅,课程辅导教师应当按作业完成的情况的进行客观批阅并给定成绩。 ②阶段性测试 阶段性测试在一学期中安排一次,试题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提供。阶段性测试的原则是减少以再现书本知识为主的考试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地应用知识能力地考核。阶段性测试一般由教师在期中组织学生进行,并对试卷进行批阅并给定成绩。 ③课堂(小组)讨论报告

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备选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④自学 自学是指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参加面授辅导、学习教材、上网学习和讨论等多种途径开展的自主学习。教师应当在学期末对学生自学的具体情况,如参加面授辅导的次数,上网学习的时间,进行小组讨论的情况等给学生评分,并将该分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2)成绩评定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由平时作业成绩、阶段性测试成绩、课堂讨论(小组)报告成绩和学生自学成绩四部分构成。其中,平时作业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5%,阶段性测试的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自学情况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5%。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未达到50%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2、终结性考核 课程终结性考试采取课程论文的形式。学生在学习完全部课程后,应当完成一篇小论文,内容包括所学知识总结,学习收获(或学习感想),个人应用情况等。 分校专业责任教师根据课程论文形式及内容给予评分,并将分数按6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三、考试时间安排及成绩上报 1、在每学期的第十五个教学周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对课程论文的相关要求进行讲解,并布置安排学生开始撰写论文; 2、在每学期的第十八个教学周学生应当完成论文并上交。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批阅论文,评定成绩; 3、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前由教学点将学生成绩登入教务管理系统; 4、学生的课程论文文本由教学点保存以备检查。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有三点:一是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三是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关键词: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

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社会主义法在保障、指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巨大作用。 二、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要认识到选择自我学习的原因是时间所迫而这种学习本身的自由松散。因此,要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从内心深处重视学习,把网络学习当成真实的课堂,严格按照老师制定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当日内容,当日学习,当日消化。在学习方法上,要变填鸭式的被动学习为认真思考、学以致用的主动学习。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除了记忆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该针对每一条的条文规定,寻找或者自我设计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以此加深记忆,深化理解。只有从态度上重视,才能去主动的学习,只有主动的学习,才能寻找方法,探索技巧,改善学习效果,提升学习质量。 三、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 法律专业和其它学科最大的不同应该是它的规范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因此,体系非常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门别类。同时,它又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这一学科实际上是由无数的专业术语和规范化的程序所构成。因此,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好的学习方法是和学习者本人的特点相结合,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 (一)识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和基本点,按照了解、掌握、运用的逻辑顺序有针对性的学习。学习之初,可以参考工具书和网络课程中的提示,对于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分,假释与缓刑等,民法中的侵权法、物权法与债法的区别等),这些是最重要,最常用,最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不但要准确记忆,更要学会比较和运用。对于其它内容,比如小的部门法,或者不常用且较生僻的概念,只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只有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有所获。 (二)比较是学习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方法。法律体系中,同一部门法中有非常

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五章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的模范。 【教学重点】 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 【教学难点】 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和实践与养成;公共生活中法律意识的培养。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利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维护一定的秩序是提高公共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就越突出。在公共生活中知荣明耻,自觉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是锤炼人的思想品德,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共生活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1.公共生活的含义 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事实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都在不断地扩大,并且两者的边界也越来越明晰。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它包含和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汇总

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商洛函授站第二学期课程作业 课程名称《法律基础》 授课年级延大2015级 专业护理 班级专升本 姓名张朝霞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一、单选题 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 )。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2、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D )。 A.法律编纂 B.法律制定 C.法律整理 D.法律汇编 3、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C )。 A.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D )。 A.修改宪法 B.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C.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D.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控诉或者检举。这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B )。 A.政治权利 B.监督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 D.人身自由权利 6.公民甲驾驶车辆闯了红灯,交警对其处以 200元罚款。交警的行为属于( B ) A.抽象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 C.被动行政行为 D.非要式行政行为 7.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证据。这体现的是诉讼证据的( C ) A.客观性特征 B.关联性特征 C.合法性特征 D.排他性特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B ) A.经理 B.股东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9.某商场经营者拒绝答复消费者就商品性能提出的询问,该商场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 D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D.商品真实情况知悉权10.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法是指( B ) A.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调整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婚姻家庭包括人身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 D ) A.公平原则的要求 B.平等原则的要求 C.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 D.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的要求

兰州大学法律基础教案

任课教师基本情况 任课教师:陈晓琴大学本科高校讲师从教21 年担任04 级四班和五班英语教学和04 级四、五、六三个班政治课教学 曾经有数篇论文发表于不同刊物上,今年拟发表的论文有两篇。 教学大纲 《法律基础》是结合五年制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在思想道德修养教育的基础上,针对高职生思想发展实际和塑造人格的需要开设的。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基本内容包括:法理知识、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其特色是:时代感突出,针对性强,系统扼要,有一定深度,能满足高职生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纪观念,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需要。 难点:宪法行政法 重点: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导言:第一周 重点: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周和第二周)目标:法的本质及产生 法的作用和创制 法的实施 重点:法的本质 第二章————宪法(第三周和第四周)目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 重点:我国的宪法法律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第三章—————我国的行政法(第五周) 目标: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活动的方式及行政监督治安管理出发条例 重点:行政活动方式 第四章—————民法(第六、七、八周)目标:民法概述与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 重点: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五章—————经济法(第九、十周) 目标:经济法概述 公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和劳动法 重点:税法和劳动法 第六章 --------- 刑法(第十一周和十二周) 目标:刑法概述 犯罪与刑罚 重点:正当防卫 第七章 --------- 诉讼法(十三、十四、十五周) 目标: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非诉讼途径

实用法律基础题及答案(三)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平时作业(3) 一、单项选择 1、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C ) A 调解 B 宣布婚姻无效 C 离婚 D 撤销结婚登记 2、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 ) A 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 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 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3、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C ) A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 未到法定婚龄的 C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 因胁迫而结婚的 4、张某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二人均已成家,并各育有一子,张甲在2002年发生意外身亡,张某在 2003年也过世,未留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 张某遗产归张乙所有 B 张甲的妻子可以代张甲继承遗产 C 张甲的儿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D 张甲的儿子继承张某的遗产是转继承 5、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 A )。 A 配偶、子女、父母 B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C 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D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6、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 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 )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7、公司法是规定( D ) A 公司的设立、组织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B 公司的设立、组织和解散的法律 C 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 公司的设立、组织、解散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8、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为( D ) A 21人 B 30人 C 40人 D 50人 72.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A )。 A.不少于2人,不多于50人 9、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 D ) A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B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 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D 股东以其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电大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试必备小抄最新完整打印版

2017电大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试必备小抄最新完整打印版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公务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行政救济: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额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制度。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人:自然人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 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监护: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如缔结婚姻的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行为等。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 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 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 应当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共有: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 标的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 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 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的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债的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 法律措施。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个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 方的货币。 债的转移: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在习惯上又称为债的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 人代替原债权人(债权人的变更);或以新的债务人替原债务人(债务人的变更),或由新的当事人既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 债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想象。 合同:《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 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 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 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人身权:人身权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 权利。 人格权:人格权时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身份权:身份权时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男女双方关于建立婚姻 关系的约定得到法律认可的结果。 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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