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讨论报告要求及参考主题
法律案件的讨论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本案件涉及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乙、丙为股东。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甲、乙、丙三人产生分歧,乙、丙要求甲偿还出资款及分红款,甲以公司资产不足为由拒绝偿还。
乙、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是否应当偿还?2. 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二、案件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因此,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款。
3. 综上,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应当偿还。
(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财产承担。
2. 关于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财产的直接承担者。
3. 综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三、案件结论(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款及分红款应当偿还。
(二)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四、案件启示1. 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财产的直接承担者,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3.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应当加强沟通,避免因分歧导致纠纷。
4.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行事。
法律案例讨论分析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王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证人证言,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王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1. 原告王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原告王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王某的车辆损坏,被告李某应当赔偿原告王某的车辆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损失,以及车辆损失。
实用法律基础讨论报告要求及参考主题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基本要求及参考题目一、课堂/小组讨论报告基本要求1、课堂/小组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
2、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
学生应当在教师组织下开展专题讨论,并在讨论后填写《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后附)。
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参考题目,也可以由教案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
3、讨论报告应当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
4、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5、讨论报告的满分为10分。
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讨论时的发言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情况等给予客观评分。
6、以下情况不能取得讨论报告的成绩;(1)抄袭他人讨论报告的;(2)由他人代写报告的;(3)报告语言不通,错误百出,拼凑成篇的;7、报告成绩按1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二、讨论主题(参考)近年来,由于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请同学们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课堂或小组学习中讨论这一现象,并将讨论的情况及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
2008 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
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
在网站上,张乐奕、姜岩的姐姐及朋友先后发表了纪念姜岩的文章。
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法律案例讨论搞(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而居。
2005年,张某某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设了一栋房屋,用于居住。
2010年,李某某在自家的承包地上也建了一栋房屋,与张某某的房屋相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人的关系逐渐紧张,主要矛盾集中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上。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房屋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的边界,要求李某某拆除部分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而李某某则认为,其房屋的建造是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且双方房屋建造时间相近,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边界如何界定?2. 李某某的房屋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使用权?3. 如果李某某的房屋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处理?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边界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土地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经查,双方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边界清晰,张某某与李某某的房屋均在其各自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2. 李某某的房屋是否侵犯张某某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某的房屋虽在其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但与张某某的房屋相邻,且双方房屋之间距离较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相邻关系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李某某的房屋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3000字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了很多的体会和收获。
以下是我在学习中得到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学习实用法律基础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概念和基本知识。
法律是一门相对专业的学科,其中包含了许多的专业术语和理论。
对于初学者来说,掌握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理解了这些概念,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
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经常会查阅相关的法律资料和法律词典,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
其次,学习实用法律基础需要注重实践操作。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运用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操作来加以巩固和提高。
因此,我在学习的过程中,经常会选择一些与实际生活和工作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用和实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第三,学习实用法律基础需要注重思维方法和逻辑思维的培养。
法律是一门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学科,学习实用法律基础也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注重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通过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来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
同时,我还会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学习实用法律基础需要强化实践教学。
实用法律基础是一门涉及到实践操作的学科,强化实践教学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注重通过实际案例和模拟操作来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实际操作和模拟练习,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实际运用法律的技巧和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此,学校和教师应该注重加强实践教学,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践环境,以便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最后,学习实用法律基础需要注重实际运用。
实用法律基础是一门涉及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学科,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因此,学习实用法律基础需要注重实际运用,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和工作中。
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会经常思考如何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况中,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法律案例研习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报告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背景、法律问题、判决结果及启示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提高法律素养和案例分析能力。
二、案件背景2018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租赁事宜发生纠纷。
原告李某于2016年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张某,租赁期限为3年。
租赁期间,被告张某在房屋内装修过程中,不慎导致房屋内部设施损坏。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房屋内部设施损失。
三、法律问题1.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判决结果1.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损坏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房屋内部设施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用途。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导致房屋内部设施损坏,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损坏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房屋内部设施损失人民币5万元。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损坏程度:法院根据房屋内部设施损坏的程度,判断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
(2)过错程度:法院根据被告张某在装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判断其过错程度。
(3)赔偿能力: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财产状况,判断其赔偿能力。
六、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合同义务。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案例讨论方案设计(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讨论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方案旨在设计一个全面、系统、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律案例讨论方案,以期为法学教育提供参考。
二、方案目标1.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2.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增强学生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和了解;4.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方案内容1. 案例选择(1)案例类型: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案例来源: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取案例:法院判决书、媒体报道、学术研究等。
(3)案例筛选:根据以下标准筛选案例: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争议性;案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案例具有教育意义。
2. 讨论前准备(1)学生分组: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过多,以便于讨论。
(2)资料收集:要求学生收集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评论等资料。
(3)分工协作:明确每个小组成员的职责,如资料收集、案例分析、讨论总结等。
3. 案例讨论(1)讨论形式:采用辩论、讨论、提问等方式进行。
(2)讨论步骤:①主持人介绍案例背景、争议焦点。
②各小组依次进行案例分析,阐述观点。
③自由讨论,其他小组可就讨论内容提出疑问或补充意见。
④各小组进行总结,总结案例分析过程、观点及结论。
4. 案例总结(1)教师点评:对每个小组的讨论过程、观点及结论进行点评,指出优点、不足。
(2)学生总结:各小组总结讨论过程,分享学习心得。
(3)案例分析报告: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例背景、争议焦点、分析过程、结论等。
5. 评价与反馈(1)评价方式:根据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案例分析报告的质量、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价。
(2)反馈方式: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过程、观点及结论进行反馈,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四、方案实施1. 课前准备:教师提前收集案例、资料,并进行筛选、整理。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由于具体案例信息未提供,以下为虚构案例背景)1. 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侵权纠纷案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同年9月,简易棚因大风倒塌,部分杂物掉落至张某某的院墙及屋顶,导致张某某的院墙损坏、屋顶漏水。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搭建简易棚的行为是否合法?2. 李某某是否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 若李某某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李某某搭建简易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地形地貌、破坏植被、破坏水系、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历史文化遗产。
”李某某在自家庭院搭建简易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李某某是否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搭建简易棚,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简易棚倒塌,造成张某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若李某某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的损失主要包括院墙损坏和屋顶漏水两部分。
对于院墙损坏,李某某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对于屋顶漏水,李某某应承担修复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搭建简易棚,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简易棚倒塌,造成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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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基本要求及参考题目
一、课堂/小组讨论报告基本要求
1、课堂/小组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
2、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
学生应当在教师组织下开展专题讨论,并在讨论后填写《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后附)。
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参考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
3、讨论报告应当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
4、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5、讨论报告的满分为10分。
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讨论时的发言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情况等给予客观评分。
6、以下情况不能取得讨论报告的成绩;
(1)抄袭他人讨论报告的;
(2)由他人代写报告的;
(3)报告语言不通,错误百出,拼凑成篇的;
7、报告成绩按1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
二、讨论主题(参考)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请同学们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课堂或小组学习中讨论这一现象,并将讨论的情况及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
2008 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
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
在网站上,张乐奕、姜岩的姐姐及朋友先后发表了纪念姜岩的文章。
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28日,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
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同时,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而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
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同样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天涯网因及时删除了涉及王菲个人信息的文章,不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张乐奕及大旗网注册公司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王菲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