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任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纠纷上诉案

任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晋行终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群耿转成李克恭【审理法官】刘群耿转成李克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任某;右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任某右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任某【当事人-公司】右玉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才亮陈伟【代理律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莫愁【被告】右玉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任某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诉讼,其实质诉求是要求右玉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任某没有提供涉案土地的承包合同,其主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断。
2018年,该村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涉及村民30余户,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村民李某。
二、纠纷起因2007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村委会20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种植。
然而,2018年,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土地。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委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2. 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3. 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四、法院审理1. 关于委会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在村委会提出异议后,李某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
2. 关于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约。
李某在发现问题时,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且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已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关于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案情」原告:徐xx。
原告:王xx(徐xx长子)。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东村委会)。
原告徐xx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
婚后生两子,长子王xx(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
徐xx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
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
1992年8月17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
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原告徐xx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两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元,且没有安排徐xx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确实困难。
后徐xx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为此,原告徐xx、王xx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xx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两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被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灌南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xx、王xx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181.60元。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
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
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
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
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
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
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
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
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
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
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
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
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土地使用、转让、处置等方面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属争议。
1. 邻里纠纷:李先生和王先生是邻居,他们之间有一块未划定清晰界线的土地。
由于双方对土地的使用和归属产生分歧,引发了长期的争议。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民小明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小明不同意并认为自己有权继续承包。
3. 建设用地征收纠纷:某地政局要求征收某村庄的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但村民认为土地权属不清晰,拒绝签署征收协议,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
4. 房屋产权纠纷:小张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交房后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书,双方产生了土地和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
5. 土地租赁纠纷:某公司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了一家工厂,但在租赁期满后,工厂不愿意返还土地,导致土地权属和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6.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纠纷:某城市政府发布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其中涉及到一块农村土地的划定,引发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7.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政府征收了某村庄的土地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但在补偿方案上产生分歧,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属争议。
8. 土地拍卖纠纷:某地政府组织土地拍卖,但在成交后,竞拍者与拍卖方对土地权属产生争议,拍卖成交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9. 土地侵占纠纷:某人私自侵占了邻居的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造了房屋。
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引发了土地侵占和权属争议。
10. 城市土地继承纠纷:某城市一块商业用地的所有权被继承人之间争议,涉及土地所有权继承和分割的问题,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部门的介入来解决。
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明确土地的归属、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因素,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加强土地管理和规范土地交易,也是预防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农业要发展,农村要稳定,农民要富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纠纷大量增加,其主要类型主要表现为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纠纷和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篇1——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
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
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
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
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
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
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
〔评析〕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2、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农地确权 全国典型案例
农地确权全国典型案例农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进行认定并加以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中国,农地确权是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权益不清的问题,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
下面列举了全国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1.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农地确权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在农地确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该区积极推进农地确权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属登记和认定制度,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该区还积极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 浙江省德清县农地确权浙江省德清县在农地确权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该县利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对农地进行精确测绘,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该县还建立了农地确权信息化平台,方便农民查询土地信息和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3. 河南省新乡市农地确权河南省新乡市注重农地确权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结合。
该市通过发放土地确权证书,明确土地权益归属,推动农地流转。
同时,该市还建立了农地流转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促进农地的高效流转。
4. 湖北省武汉市农地确权湖北省武汉市将农地确权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该市通过建立土地确权制度,明确土地权益,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承包权。
同时,该市还鼓励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5. 江苏省南京市农地确权江苏省南京市在农地确权方面注重政府与农民的合作。
该市成立了农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参与,确保农地确权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该市还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6. 四川省成都市农地确权四川省成都市在农地确权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
该市通过加强农地权益保护,提高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同时,该市还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土地管理能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7. 山东省济南市农地确权山东省济南市在农地确权方面注重政府的引导和服务。
农地确权 全国典型案例
农地确权全国典型案例农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和登记,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下面列举了10个全国典型的农地确权案例。
1. 河南省确权案例:河南省通过实施农地确权工作,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民通过确权,不仅得到了土地的合法权属证明,还获得了土地流转的权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2. 广东省确权案例:广东省通过进行农地确权工作,解决了土地权属不清晰、纠纷频发的问题。
通过确权,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也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四川省确权案例:四川省通过推行农地确权工作,加强了土地管理和监管。
通过确权,农民的土地权属得到明确,有效遏制了非法占地、擅自转让等违法行为,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 浙江省确权案例:浙江省通过实施农地确权工作,推动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确权,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专业经营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5. 湖南省确权案例:湖南省通过开展农地确权工作,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通过确权,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6. 江苏省确权案例:江苏省通过实施农地确权工作,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确权,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农户或企业,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7. 山东省确权案例:山东省通过推行农地确权工作,解决了土地权属不清晰、纠纷频发的问题。
通过确权,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障,为农民增加了稳定的土地收益。
8. 湖北省确权案例:湖北省通过开展农地确权工作,加强了土地资源的整合和流转。
通过确权,农民可以将闲置土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9. 陕西省确权案例:陕西省通过实施农地确权工作,解决了土地权属不明确、流转困难的问题。
通过确权,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为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条件,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10. 江西省确权案例:江西省通过推行农地确权工作,为土地资源的集中整合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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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几
个典型案例,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公共集体土地私有化
在县农村,由于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利益,将集体土地私有化,导致了
一系列纠纷。
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许多家庭生计受到了影响。
在这个
案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土地确权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解决方案:
1.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确权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农民了解其权益和义务,并主动参与土地确权过程。
2.建立健全土地调查评估制度,确保土地确权的公正和透明。
3.设立独立的土地确权监督机构,监督土地确权工作的执行情况,并
及时处理土地确权纠纷。
案例二:农民集体土地占用
在乡镇,有些农民为了生计,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活动,
导致农民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这些农民涉嫌非法侵占土地,同时又要求
确权,此案例涉及集体土地权益和个体土地权益之间的权益冲突。
解决方案:
1.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恢复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2.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土地确权,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保护农民的个体土地权益。
3.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避免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
案例三:土地确权程序繁琐
在地,土地确权程序繁琐,需要农民提供大量材料和证明,办理时间较长。
一些农民由于缺乏相关材料和证明,导致土地确权无法完成,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解决方案:
1.简化土地确权程序,减少农民的办理时间和材料要求,尽量降低农民的办理成本。
2.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材料和证明能够得到妥善保存和使用。
3.支持技术手段在土地确权中的应用,如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提高土地确权的准确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是农村土地制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的重视和农民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的目标,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