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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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指南

中华文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指南

一、背景介绍中华文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起着关键作用。

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内容较为复杂,而且受到地区、行业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律条文的实际操作和理解有时存在偏差。

本文旨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释义指南,帮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承包者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并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收益的一种制度。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依法经批准可以续期。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合作、以土地、房屋等形式入股企业或者合作社。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由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抵押。

5. 土地承包者有权要求补偿,在承包期届满时,土地承包者有续承临期期间做出的合法投资的补偿权。

三、土地承包法的释义指南1.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和使用权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但在土地使用上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尤其在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土地承包者不得擅自损坏和破坏土地资源,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保障也需要注意,土地承包者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利,但需要合理合法地进行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续期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经批准续期。

这需要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依法提出续期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能进行续期。

续期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擅自进行续期操作。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操作需要依法进行,并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1. 简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农户等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取得的一种经济权益,其所在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者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但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和政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2.1 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权设立应当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在承包期限内继承人可以直接享有承包经营权,继续经营土地。

2.2 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可以依法进行土地经营,包括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等。

但承包经营权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价格政策等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保护耕地资源、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

2.3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变更或者退出,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变更和退出,应当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关系。

3.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定义和范围该法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定义、范围和期限等基本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3.2 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和租赁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权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不得以租赁的方式出租。

这是为了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占有或者出现买卖贸易活动。

3.3 承包费和土地收益分配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费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当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用于增殖农民财富。

3.4 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管理该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和管理,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5.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法执行。
二、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和集体经营两种方式。
2.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经营。
3.集体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土地或者将土地承包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4.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5.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开展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违反本法规定,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流转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6.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调整,不得收回。
三、土地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3.土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
4.土地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5.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四、承包地保护
1.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法》)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农民经营积极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制定的法律。

《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对于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历史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面临着土地制度不完善、农民收入增长不平衡、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6年通过了《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基本内容《法》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利用权的规定。

具体而言,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和继承、土地利用权的流转和退出等方面内容。

此外,为了保护农民的经营权益,《法》还规定了承包期限、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等问题,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实施效果《法》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通过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农村土地得到了稳定利用,避免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对农民利益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通过规定土地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的原则,使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此外,《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农民的支持和保护措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四、存在问题与改进方向虽然《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存在着土地流转难、流转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制流转、农民收益权益受损等情况。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颁布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使农村土地更好地为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行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要求展开讨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与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通过个人承包、家庭承包或合作社承包的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权利支配土地及其产出。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办法规定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禁止非法转让、借用、抵押等行为,以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责任。

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禁止非法侵占、征用、没收和变相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三、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提出了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办法明确,土地流转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符合市场化原则。

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补偿和税收政策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补偿和税收政策。

农民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税收政策方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农民个人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纳入征收地方各项税收的范围,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不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五、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效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加强了监督与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耕地的特殊农业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秩序,增加农民的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经济组织,由这些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土地承包实行统一认定、有序流转、有利耕者有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承包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利互助、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滋生买卖土地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范围第五条本法所称的承包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承包土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章承包期限和经营权第七条承包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不得多于七十年。

第八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九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权可以通过续期、流转、继承等形式继续享有。

第十条承包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经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由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农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承包权的保护第十一条农民有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所必需的包括兴修水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第十二条因国家需要征用承包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法的规定实行征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土地承包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时向农民公告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禁止非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承包权的终止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权自动终止,承包土地由原农户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农户的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营能力等情况,经有关方面依法认定后,承包权终止,并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户个别承包权的继承或向他人流转。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以下是对该法条文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但请注意,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可能需要参考法律正文以及当地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与保护:该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规定承包期限和权益保护。

农民在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后,享有承包、经营、流转、抵押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2.农民承包土地的用途:农民承包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目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

承包土地的流转和转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农民的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但不得以出租、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非农业经营利益。

同时,对于合法、合规的土地流转行为,法律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剥夺、强制收回等行为。

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法律鼓励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鼓励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并不代表对具体条文的详尽解释。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适用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参考法律正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文件。

他们能够提供更具体和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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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都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的要求进行,一些违规违法承包土地经营土地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土地承包经营法是防止土地被烂开发乱利用。

土地是大家生存的根本,离开土地人类将无法生存。

深入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法是保护土地的根本,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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