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如何在农村地区保护土地权益

如何在农村地区保护土地权益引言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仅是维护农村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政策引导和社会参与等方面,探讨如何在农村地区保护土地权益。
法律保护合法合规的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为此,需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保护主体和具体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保护手段:1.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明确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立公正、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同时,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3.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制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遏制非法转让和乱占乱用土地现象,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4.乡规民约:在农村地区,制定乡规民约,规范农民之间和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监察机制:建立土地权益监察机制,定期对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政策引导政策引导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土地利用和土地承包经营,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策引导措施:1.土地确权发证:对于尚未确权的农民,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得到法律保护。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和增加收入。
3.增加土地流转市场透明度: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价格和交易信息,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4.鼓励土地经营主体多样化: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和土地政策优惠等方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加农民土地收益。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措施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措施近年来,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土地维权渠道等方面阐述相关的安全措施。
一、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权确认机制,确保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其次,加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管理,防止违规流转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同时,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有合理收益。
二、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土地征收是为国家发展需要而对农民土地产权实施的强制性收回。
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
首先,应确保征收补偿价格公开透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农民的利益。
其次,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和矛盾。
三、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土地权属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加大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工作力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首先,加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地权属现状,为确权登记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其次,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登记程序,简化手续,减少农民办理登记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构的建设,提供便捷的纠纷调解和仲裁服务,保障农民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四、土地维权渠道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建立多样化的土地维权渠道。
首先,加强农民组织建设,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其次,建立健全的农民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农民能够便捷地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此外,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是构成社会基础的重要群体,也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土地保护、农产品收购、劳动权益保障和农民教育培训四个方面阐述这些重要举措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首先,土地征收需要公正、公平进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他们的合法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保障。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力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是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鼓励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证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农民组织开展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值。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权益保障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政策。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拖欠和拖延支付工资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维权能力,使农民工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民教育培训教育是提升农民素质、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其次,推进农村学校“县域化”建设,保障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资源。
此外,政府还组织培训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增加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土地法中的土地权益保护

土地法中的土地权益保护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权益保护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法中,土地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权益的高度重视,并为土地主体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本文将从土地被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等方面,探讨土地法中土地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被征收补偿土地被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行为,征收过程中需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土地权益。
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被征收应当实行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在土地被征收补偿中,必须明确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用途,并将补偿费用确定为合理的补偿标准。
具体而言,征收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法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用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通过公告和听证等途径,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其次,在补偿费用的确定上,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社会融资和再就业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以便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利。
土地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旨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侵犯的。
即使在土地出让、流转或者转让过程中,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受影响,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稳定。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也得到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国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可以续期,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得到了保护。
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民、农业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社,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使用权交由他人使用,以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保障农民权益保证措施

保障农民权益保证措施保障农民权益的保证措施一、土地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至关重要。
1.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政府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法认定和保护,防止出现非法侵占和强制征收的现象。
2.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加大查处非法流转和恶意夺取农民土地的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还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流转是合法、公平、公正的。
3.完善土地使用权保护机制:政府应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延续性,同时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民的收入和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因此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严格监管农业生产环节: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确保农产品安全。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并加大对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打击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政府应积极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为农民提供直接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价格的稳定。
三、农民劳动权益保障农民的劳动权益保障是确保农民权益的重要方面。
1.建立农民工资保障机制:政府应加强农民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资的及时支付。
2.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政府应推进农民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农民劳动权益的保护,规范劳动关系,确保农民的劳动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3.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保障,减轻农民面临灾害和风险时的经济负担。
四、农民社会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内容。
1.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规范养老金支付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
农民权益保护措施

农民权益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土地权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福利四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农民权益保护措施。
一、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农民权益保护的基础。
国家通过《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为农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以及农村土地等权益提供明确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普及农民知识产权、劳动法律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维权意识。
各级人民法院、农村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农村合同、农产品交易等方面的司法监督,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土地权益保护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之一,土地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政府应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确保土地权益合法、有序、稳定。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机制,明确承包期限和流转手续,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避免土地权益被侵害。
此外,要加强土地维权宣传,帮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相关政策,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保护意识。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农产品质量权益,政府应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和溯源体系。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保障农产品的纯度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可追溯。
此外,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宣传,提高农民对农药、化肥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培育农民的安全生产和消费意识。
四、农民福利保障农民福利保障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方面。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支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品质。
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农民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让农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当的社会保障。
保障农民利益措施

保障农民利益措施一、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措施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
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性: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使用权。
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和离退土地农民的土地兼并制度,促进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益。
2. 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准确记录农民的土地承包面积和使用期限,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库,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方便农民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3. 加强土地流转和承包合同保护: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打击非法土地流转行为。
对农民和承包经营权主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承包期限和权益的合法性。
二、农民收入保障措施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了保障农民的收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防止价格波动对农民收入造成影响。
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鼓励农民组织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规模化经营和产业链延伸,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3. 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帮助农民实施科学种植、养殖和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三、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方面,为了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农村人口。
为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2. 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
通过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民改造危房,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安全水平。
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农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了规范农村经济活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农法律法规。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涉农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一些关于农业和农民的规定。
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农村的投资和扶持政策,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益用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续期、退出等相关规定,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持久性利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等方面。
该法律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和独立地位,保护了农民利益。
《农业法》是我国的一部涉及农业发展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
农业法促进了农业现代化,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涉农法律法规内容丰富,涵盖了土地管理、农民权益、农业发展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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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视角熊金才﹡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
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
关键词:农地;所有权;法律保障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formAbstract: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the base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ence as well as the bas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which determines the beneficiaries of respective land occupation, utility, proceeds, and disposition. Farmers’ interests on collective land, however, are deprived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ambiguil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To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tter protect farmers’ right to collective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reform current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means of legal recognization of farmers’ ownership to collective land and clarifing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to the land.Key Words: farm land; ownership; legal protection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①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地享有的有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乡镇、村、村民小组)的全体农民;客体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包括耕地以及与农业生产和经营相关的土地,如养殖、种植、放牧、农居以及乡村农田水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用地。
②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源于集体经济及集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基础地位,形成于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3),④其法律渊源是当时中共中央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文件。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宪法)第8条和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私有制,以兑现革命时的承诺,实现“耕者有其田”。
但随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跃进(人民公社),农地私有转变为公有,即农村集体所有(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
1962年2月23 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有关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的规定中提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形式。
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作者简介:﹡熊金才,男,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与社会保障法基金项目:本论文是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粤台建设用地土地流转与农民利益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D12XYJ28)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无地农民的土地意愿与土地流转研究》(项目编号:12BJY086)的部分研究成果。
①农民集体包括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农民集体。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
④1958年8月,依据毛泽东在河南新乡县七里营关于“人民公社好”的指示,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当年,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对农村土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予以确认,正式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均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农民集体”,经营与管理者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1]一、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包括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下列四个层次:(1)宪法与法律。
如《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
(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规。
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耕地占用暂行条例》等。
(3)部门法规、命令和意见。
如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地籍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等。
(4)地方政府法规。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农村土地管理和使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
综合分析上述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未能明确界定“集体”的概念、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及农民在集体土地中的地位和权益,致使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客体范围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足,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权益法律保障缺失,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家权利无限扩张,集体土地管理过程中的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未界定“集体”概念,未明确集体成员的地位和权利。
其他法律、法规等下位法均秉承了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下规定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未能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内涵。
由此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或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权利主体,违背所有权的绝对性与排他性。
其中有关土地制度的特别法《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该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基本上照搬了《宪法》第10条,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作更加细化的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即农村集体土地的“三级经营管理”体制。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主体中,乡(镇)是基层政府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不属于农民集体的范畴,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其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主体存在国家利益和农民集体利益的冲突以及地方政府利益和农民集体成员利益的冲突等,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对农民土地利益的蚕食难以避免。
村民小组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核算单位(如根据村民小组土地与成员的比例,将土地落实承包到户),不具有土地经营管理和土地流转的决策权。
事实上,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农业人口的外移使得部分村民小组已不复存在。
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的“三级所有、三级经营管理”体制中,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农民集体,经营管理权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其处于“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的冲突之中,其作为农民集体成员利益的代表有待于自治地位的实质性确立。
现有体制背景下,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村农民集体的意思表示机关也可能沦为乡一级政府的附属机构。
[2]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实质上是分离的,即各级村农民集体作为相应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并不实际占有和使用相应土地,而实际占有、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成员确不享有相应土地的所有权,由此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从法理上讲,农民集体的成员对相应土地享有共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至少是集体成员对经营管理的监督权)。
但由于现行法律对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中的地位、权益、权利行使程序及权利保障等规定缺失,个人、集体与国家在集体土地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地位不平等,集体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分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以及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等失去控制,而其对村集体土地享有的有限使用权(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因缺乏所有权权能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如被征收、征用的风险,被收回重新分配的风险,被流转而不能获得公平补偿的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