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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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

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土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承包地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用补偿财产收益是当前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S县城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等纠纷明显增多,这些案件的矛盾焦点多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问题。

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各居民小组几乎均依照本村的村规民约制定集体土地资金管理和分配方案,而村规民约一般都限制或者剥夺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

按照我院党组的安排和部署,笔者以“司法贴近群众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就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对S县S镇各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查了解的情况根据S县人民法院立案庭2009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9日受理案件的数据统计,两年来本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共9件,其中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有6件,占所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总数的67%。

笔者通过向承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官了解案情,向涉案社区的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村规民约及其解释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是导致该类纠纷的源头。

例如《黄磉浩村村规民约》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女子结婚,男方属于农村户口,本人户口未迁出,居住男方农村,无承包地,未尽一切义务的不享有本社的分配权利。

”又如《佛爷庙村第8社关于集体土地资金管理和分配的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因外出打工,与外地通婚或全家外出两年以上,不主动与村民小组联系,户籍未迁出者,又杳无音信的及时停止分配......”。

这些村规民约的规定显然严重侵害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这是与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二、村规民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目前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首先,《宪法》及各类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平等权。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村妇女担负农业生产任务的重要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一直存在着不少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状况,本次调研特别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妇女在土地产权、土地管理和土地收益方面的权益状况;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方面的权益状况;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的权益状况。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两种方式进行。

1. 问卷调查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覆盖了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各个方面的情况。

共发放了800份问卷,回收了742份。

通过对回收问卷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得出了一些总体情况。

2. 个别访谈在选择了一些农村妇女代表后,进行了个别访谈,主要采集到了一些案例和具体问题,从而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实际情况。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1. 农村妇女在土地产权、土地管理和土地收益方面的权益状况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农村妇女在土地产权的登记和确权上面临较多困难。

由于学历和信息不对等等问题,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办理土地产权的手续,存在着产权不明确的情况。

同时,在土地管理和土地收益方面,农村妇女在决策权、分配权和监督权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缺失,很多妇女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2. 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方面的权益状况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村妇女作为流转土地的使用人,其在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例如,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参与度较低,无法有效参与土地流转的讨价还价,导致了她们在土地流转收益方面的损失。

此外,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劳动力短缺和经营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3. 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的权益状况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农村妇女往往受到了较多的不公平待遇。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范文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xx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

从2017年7月12日-8月30日,xx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xx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xx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xx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

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0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

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6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

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

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

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妇女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土地权益的重要受益者。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的传统观念,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很多困境和挑战。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了若干农村妇女作为调查对象,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深入访谈。

三、调研结果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调查结果显示,有大部分农村妇女没有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意识,对自己的土地权益了解有限,容易受到违法侵权行为的侵害。

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不到位,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没有为农村妇女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四、问题解决方案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咨询和援助服务。

3.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五、结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精品

最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精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9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

占信访总量 181 件(6件,2019年55件)的3.8 %。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

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

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

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

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有关情况如下:一、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

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

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

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在**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

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农村妇女是农村中的重要一员,她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因此,本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状况,为进一步的政策制定和措施推行提供可靠的调研数据。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涵盖了多个农村地区的妇女群体。

我们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择了县的10个乡镇作为调研区域,并选取了100名农村妇女作为调研对象。

问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土地权益认知、土地权益保护情况、存在问题等。

三、调研结果分析1.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的认知程度较低。

在调研对象中,只有60%的妇女对土地权益有一定的了解,30%的妇女表示不了解或了解很少,10%的妇女无法回答。

2.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状况有待加强。

在调研对象中,只有30%的妇女表示自己的土地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40%的妇女表示尽管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并不完善,30%的妇女表示自己的土地权益并未得到保护。

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a)征地补偿不公平:部分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能得到公平的补偿,导致土地资源的流失;b)土地流转难问题:一些农村妇女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平衡等原因,难以将土地流转出去,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c)家庭内部土地权益不公:一些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无法享有土地权益,导致她们在离婚或丈夫去世后面临困境。

4.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保护的需求较高。

在调研对象中,近80%的妇女表示希望政府加强土地权益的保护措施,同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她们的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四、调研结论和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提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认知度,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等方式,让农村妇女了解并掌握自己的土地权益。

2.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十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十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十近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我进行了一次综合性的调研。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覆盖了多个地区与群体,旨在全面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调研结果1. 农村妇女对土地的认知程度不高,不善于运用土地资源。

调研数据表明,约有近四分之一的农村妇女无法回答土地与耕作相关问题,且相当多的人对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同时,少数妇女认为女性没有接触土地的必要,不愿意或不敢参与到田间劳动中去,导致没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从总体上来说,农村妇女对土地的了解程度还有待提高,需要加强教育宣传,提高认识和运用土地的能力。

2.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采访中发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并不完全被保障,存在一些约束因素。

首先,少数妇女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性别歧视,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其次,一部分妇女没有掌握土地资源,甚至包括已婚女性还没有获得土地配额,这也是造成女性土地权益受损的一个原因。

为此,应加大力气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供需稳定,使每个农村妇女都能享受平等的土地权益。

3. 妇女在土地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调研数据表明,妇女在土地的管理、营运等领域中存在一定不足。

一方面,部分妇女缺乏技术与科学知识,影响农业生产的效益;另一方面,妇女的工作负担过多,导致没有足够时间去管理土地,也缺少与其他农户沟通交流的机会。

为此,当局应考虑设置专业技术培训课程,加强沟通交流,提升妇女管理土地的效率和收益。

二、解决方案针对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对策:1. 提高教育水平。

从小就要对农村妇女进行土地知识普及教育,将土地管理的重要性深入人心,同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宣传,让她们深刻意识到自己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妇女技术培训。

通过开展技术培训课程、组织实地观摩、请教专业人员等方式,加强妇女在土地管理、护理、种植等方面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提升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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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

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

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

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

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
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

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

“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

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
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三、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

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

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

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这种政
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

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

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
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

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

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四、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

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

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

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

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

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

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

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

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

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

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

二是设立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

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

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

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

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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