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
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19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27年。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
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管理机制。
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
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19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
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
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2024年农村妇女的现状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改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1.家庭状况通过对农村妇女家庭的访谈,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家庭仍然存在传统的性别观念,男权意识根深蒂固。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参与决策的机会,生活质量较低。
2.教育状况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很多妇女在年轻时就辍学或者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这严重制约了她们的人生发展和就业机会。
3.就业状况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多数只能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务农。
由于缺乏技能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她们的就业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同时,妇女在农村就业中也面临着性别歧视与待遇不公的问题。
4.健康状况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就医或接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农村妇女在生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缺乏足够的妇幼保健知识和服务。
三、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1.家庭暴力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观念和习俗的束缚,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农村家庭暴力防治意识的宣传以及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援助服务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
2.就业机会均等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她们的就业机会。
然而,应对性别歧视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依然面临巨大挑战。
培训农村妇女的职业技能,提供创业支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保护,是改善妇女就业状况的重要举措。
3.教育机会平等为了提升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政府实施了以“普九”为核心的义务教育工程,提高了农村教育的普及程度。
妇女维权问题调研报告

妇女维权问题调研报告〖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收藏到:QQ 百度雅虎〗〖在线字典〗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是妇联维权工作肩负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南京市各级妇联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思路,构建维权工作新机制,寻求维权工作新方法,妇女维权的舆论环境日益改善,维权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妇女维权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维权工作的矛盾日益尖锐,也给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妇女维权工作基本情况1、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
我们在发挥妇联四级信访网络作用的同时,积极推进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妇女权益联席会、妇女干部陪审员三项制度的建设。
利用司法、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已在市、区县及街镇、社区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形成法律援助网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在法院建立了一支30多人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形成司法维权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由公、检、法、司、劳动、工会、民政、教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集体会办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件,研讨解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牵头组织好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
市妇联牵头成立了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把市及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级以上的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等组织起来,形成一支强有力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队伍。
她们每周一轮流来市妇联参与信访接待,还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有效地加大了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是利用街道、社区资产,建立受害妇女、儿童、老人庇护所,进一步健全了保障妇女儿童的服务体系。
目前540个城区社区和郊区新建社区均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
)站。
下关区小市街道在全省最早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阅江楼街道已将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建到社区,现建有社区妇女儿童庇护所6所。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
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篇1维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任重道远的事业,农村女性的维权工作更具有特殊性和具体性。
在我们近年来接访的案例中,农村妇女占到了三分之二。
相对于文化程度较高、接受事物能力较强、法律意识较浓厚的城市妇女而言,农村女性具有文化知识薄弱、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等诸多问题,因此农村妇女的维权工作就更为艰巨和复杂。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维权工作放在妇联工作的重要位置,希望通过我们的维权工作来帮助农村妇女解决一些问题。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
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
通过开展“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
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知识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1为了解和掌握大兴安岭地区妇女特殊劳动权益方面现状,切实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大兴安岭地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区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四期"保护等情况开展调研。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
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
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
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面临诸多挑战。
传统社会观念中,男性往往被视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而农村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往往被忽视。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了农村妇女在土地上的权益受到侵犯和剥夺。
许多农村妇女面临着无法继承土地的困境。
在农村,土地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财产,而传统的土地继承方式通常只将土地传给家庭的男性成员,而忽视了妇女的权益。
这导致了许多农村妇女无法享有土地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支持。
此外,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和管理上也面临着困难。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持,许多农村妇女无法参与土地的承包和管理,或者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这不仅使她们无法享有土地的权益,也限制了她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参与和贡献。
因此,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提高社会对农村妇女权益的重视。
只有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妇女才能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土地权益,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独立。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及原因分析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
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
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
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来访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难点问题。
生活困难、疾病缠身来妇联要求救济的求助人员增多。
一类是贫困妇女,特别是下岗女工、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而寻求救助;另一类是上访妇女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请求救助;还有因家庭贫困付不起子女学费而要求资助。
来访的妇女都有些不幸的经历,如孩子得心脏病、妇女得肿瘤、亲人遭遇车祸、单亲家庭等。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尽其所能帮助她们,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媒体,向社会呼吁捐款资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及原因分析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
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
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
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来访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难点问题。
生活困难、疾病缠身来妇联要求救济的求助人员增多。
一类是贫困妇女,特别是下岗女工、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而寻求救助;另一类是上访妇女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请求救助;还有因家庭贫困付不起子女学费而要求资助。
来访的妇女都有些不幸的经历,如孩子得心脏病、妇女得肿瘤、亲人遭遇车祸、单亲家庭等。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尽其所能帮助她们,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媒体,向社会呼吁捐款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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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
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
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
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
难取得承包地。
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
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上述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了妇女权益,而且对社会也遗害无穷。
一是导致计划生育超生和性别比严重失调。
一些妇女多次找有关部门,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对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失去了信心,声称““男女平等”是骗人的假话、为了不被歧视说什么也得生个儿子。
目前,超生和性别比失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很大的一个不和谐因素,二是危害法律的尊严。
如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纠正,那么,法律就会被认为可有可无,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法律的尊严与威力将会荡然无存。
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如今,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会伤害妇女投身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因为“耕者”却“无其田”而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如何保障弱势
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尽快的解决。
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主观方面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
在与一些乡村干部座谈时,有的村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虽然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自古以来都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我们就按老传统办事。
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
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肆无忌禅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在我们与乡村干部的座谈中,几乎都谈到了取消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有关权益的决定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做出的。
这就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
而一些地方的领导以及执法部门,也由于对“村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