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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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归国家所有的,另一种是归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只能对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承包,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指在农村家庭中承包使用他人拥有的土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背景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建立的。

当时,中国政府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人承包,农民可以通过承包土地获得收益。

这种制度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也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农村人口的转移和土地的流失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土地的作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成为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期限和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为长期,一般为30年或50年。

同时,农民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转让或者续租承包地。

承包权的分配方式为个人承包,即农民个人拥有承包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土地的经营权由村委会或合作社等组织管理。

2. 土地用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规定土地用途的范围,即农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同时,为了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规定了一些土地用途的限制,例如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用于污染农业等。

3. 责任分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规定农民需要对所承包的土地负责,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例如,农民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维护土地的健康状况,以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4. 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例如,农民可以获得土地的收益,也可以享有土地的流转权等。

同时,为了确保农民的利益,也规定了一些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例如,可以依法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5.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法执行。
二、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和集体经营两种方式。
2.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经营。
3.集体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土地或者将土地承包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4.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5.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开展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违反本法规定,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流转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6.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调整,不得收回。
三、土地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3.土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
4.土地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5.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四、承包地保护
1.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抵押
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 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抵押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抵押土地 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04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 理与解决
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与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边界、使用权 归属等。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因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当而产生的纠纷,如承包费、 承包期限等。
土地承包管理权纠纷
因土地承包管理权归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利用、保护、 改良等。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
4. 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同时 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监管和管理,规 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为。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总结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是指承包方死亡后, 其继承人因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发包方或其他继承 人之间发生纠纷。
1. 承包方死亡后,其继承人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未与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流转规定和操作规范,规范流转过程,提高流转透明度,减少纠纷 和矛盾的发生。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完善承包方权益保障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承包方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强化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认知度;同时加强执 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法》)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农民经营积极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制定的法律。

《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对于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历史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面临着土地制度不完善、农民收入增长不平衡、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6年通过了《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基本内容《法》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利用权的规定。

具体而言,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和继承、土地利用权的流转和退出等方面内容。

此外,为了保护农民的经营权益,《法》还规定了承包期限、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等问题,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实施效果《法》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通过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农村土地得到了稳定利用,避免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对农民利益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通过规定土地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的原则,使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此外,《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农民的支持和保护措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四、存在问题与改进方向虽然《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存在着土地流转难、流转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制流转、农民收益权益受损等情况。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颁布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使农村土地更好地为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了可以承包的土地类型、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虽然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由于是作为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也实行承包经营。

此类土地由国家发包没有必要,也不现实。

3、法律主观: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具备以下的内容,具体如下:(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村里集体土地被个人承包违法吗?1、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法律分析: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

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

3、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并未在结婚后迁出,您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4、【法律分析】: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但只能转让给村集体成员,转让后只能用于从事农业生产,不能在土地上做和农业无关的事情。

5、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的。

而个人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更是属于违法行为,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6、私人承包农村土地应报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

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1949~1952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

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

虽然中共中央于1951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

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土壤。

(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3~1956年)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耕地的特殊农业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秩序,增加农民的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经济组织,由这些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土地承包实行统一认定、有序流转、有利耕者有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承包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利互助、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滋生买卖土地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范围第五条本法所称的承包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承包土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章承包期限和经营权第七条承包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不得多于七十年。

第八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九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权可以通过续期、流转、继承等形式继续享有。

第十条承包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经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由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农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承包权的保护第十一条农民有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所必需的包括兴修水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第十二条因国家需要征用承包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法的规定实行征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土地承包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时向农民公告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禁止非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承包权的终止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权自动终止,承包土地由原农户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农户的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营能力等情况,经有关方面依法认定后,承包权终止,并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户个别承包权的继承或向他人流转。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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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

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1949~XX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XX年6月30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

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

虽然*中央于XX年通过了《*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

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土壤。

(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3~XX 年)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即农民以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收益中包括土地分红部分,显然,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土地处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则农村土地承包制仍无产生的土壤。

(三)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高级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6~XX年)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土地无偿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

高级社的集体劳动产品,扣除生产费和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所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日制的记工办法分配给社员。

由于初级社过快转为高级社,使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而没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而起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些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下降,农民收入普遍减少,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时期,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萌芽的土壤已形成。

“包产到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初级形态,出现了第一次冲击“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

XX年至XX年,发生于浙江、山西、河南、广东、江西等省的“包产到户。

”“包产到户”的发明权应属于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的燎原农业社。

这个社早在XX年5月份就开始试行“包产到户”,取得显著成效,短短两个月,温州地区1000多个合作社17.8万农户都实行了“包产到户”,占温州农村总农户数的15%左右。

这次冲击,在XX年反右派鸣放、辩论时,被喻作“戴着合作社的红帽子的合法单干”而受到压制,使之中国农民*高级社的创举就此夭折。

(四)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以队为基础的三级组织经营土地时期(1958~XX年)从XX年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XX年调整为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到XX年才正式确立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

由于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平均主义”和“穷过渡”,导致“大兵团作战”,致使劳动秩序混乱,强迫命令,瞎指挥,浮夸风,普遍出现生产无人负责的现象,给社员生活带来一系列困难,是一场大规模的空想*的演习。

农民*人民公社制度的“生产力暴动”时起时落,农村土地承包制在这一时期曾四次冲击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

1.第二次是XX年,发生在河南、江苏等地。

河南新乡地区推行了“包工到户、定产到田、个人负责、超产奖励”的土地责任制。

全地区有60%以上的生产队将土地分给了农户经营。

江苏省一些地方出现了“定田到户,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形式。

甘肃省也曾出现过包产到户的形式。

后都被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而遭取缔。

2.第三次是XX年至XX年,在安徽、广西等省又一次出现“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形式。

XX年安徽省推行了“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到XX年7月份,有66.5%的生产队选择了这种制度形式。

广西的龙胜县则有42.3%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

但XX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后,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出现的“反对包产到户和反单干”风,把“包产到户”再次压制下去。

3.第四次是XX年,云南、贵州及西北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了“包产到户”责任制,但很快在“社教”和“四清”运动中受到了抑制和压制。

4.第五次是XX年,福建、江西、广东等地也先后出现了“包产到户”责任制。

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法律制度变迁(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的法律制度时期1.XX年《宪法》修正案第六条提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XX年《宪法》修正案又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XX年4月《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法律上首次提出了狭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名称,它与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山岭的承包经营权、草原的承包经营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滩涂的承包经营权、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并列。

这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利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

3.XX年6月和XX年12月《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该条也肯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该条规定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或个人,权利客体既可是集体土地,又可是国有土地,该权利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为土地的使用目的,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4.XX年8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该条款看,法律上第一次真正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但未给它下定义。

这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权利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为土地的使用目的(即农业目的),权利期限为XX年,权利内容由承包合同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该条款未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权利主体是单位或个人,权利使用目的仍为农业,但权利期限和权利内容均应由承包合同约定,同时,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分析,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农用地,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5.XX年7月《农业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

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该法规定确立了“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其权利主体为个人或者集体,权利客体包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以农业生产为目的,权利内容既包括法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又包括依承包合同约定。

6.XX年6月《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这里确立的“四荒”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指的应是“四荒”的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7.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

又如《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8.行政规章。

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

9.法规性文件。

如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等。

10.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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