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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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林保〔2012〕133号)精神,本着有序发展、规范程序、提高质量的原则,现就湿地公园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12月30日前,各辖市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需将下一年度拟申报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名单及审报简表(一式三份)报省林业厅保护处进行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审查的不能正式申报。

二、经审查具备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相关申报材料,按程序申报。

三、正式申报材料需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林业厅,逾期顺延下一年度申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新建湿地公园申报简表。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省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省级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

(二)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30%,应当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滩涂、沼泽等权属明晰,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第六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豫政办[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湿地作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蓄洪防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省境内有黄河、淮河、长江、海河四大水系,湿地资源比较丰富,认真做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我省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措施,加强湿地的抢救性保护据调查,我省湿地总面积1108707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6.6%。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已先后建立了2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15890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28.49%。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

为尽快扭转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必须对现有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认清湿地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抢救性地建立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

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保护。

适宜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政府要认真规划,积极申报;对面积偏小,不适合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划定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对不具备划建自然保护区条件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五日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特制定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机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实效,继续实施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重点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环城防护林和城郊森林建设工程,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建设年度任务。

二、建设任务(一)营造林。

全省安排造林任务637.7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5万亩,外资造林77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365.7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任务283.4万亩。

(二)育苗。

全省安排育苗计划3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2.0万亩,培育优质苗木7200万株。

三、安排原则(一)营造林计划安排原则。

2009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任务的24.5%安排,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全面实施,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任务由建设部门安排,矿区生态修复工程暂不安排。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和监督管理,规范湿地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根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林业局。

2018年12月26日附件《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一)处罚依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未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经教育能立即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损毁、涂改湿地保护标志的,未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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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豫林保〔2012〕316号
•【施行日期】201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豫林保〔2012〕3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林保〔2012〕133号)精神,本着有序发展、规范程序、提高质量的原则,现就湿地公园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12月3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需将下一年度拟申报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名单及审报简表(一式三份)报省林业厅保护处进行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审查的不能正式申报。

二、经审查具备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相关申报材料,按程序申报。

三、正式申报材料需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林业厅,逾期顺延下一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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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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