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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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按照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过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上述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以项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相应类型)为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依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的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100%;(二)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90%;(三)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基数的80%;(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基数的55%;(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为基数的40%。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林地补偿标准低于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标准森林地补偿标准是森林管理部门的一种法律补偿政策,提供对被占用森林地的受益人补偿。

主要是为了调节森林地的供需关系,促进周边地区的健康发展,维护区域内的森林资源。

一、补偿标准1.森林流动税。

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森林地补偿标准,对批准占用林地以及占用前及占用后不同森林资源等项目,应补偿流动税,每亩收费1元/m2。

2.森林经营地补贴。

依照《森林法》实施的森林补偿标准,补贴森林经营地,其中,东北林业大学地区每亩优生应补贴为105元/m2,优势林业应补贴180元/m2,耐寒优势尝试林应补贴160元/m2,专门林应补贴140元/m2,平地林应补贴110元/m2,其他林种应补贴90元/m2。

3.森林发展补贴。

依照《木材生产补助费管理暂行条例》,对于拥有壮林植被的森林,实施补偿标准,每亩补贴为2元/m2。

此外,对于特殊区域及特殊用途,可以实施不同的森林补偿标准,特殊区域补贴每亩按2.5元/m2,特殊用途补贴每亩按3元/m2。

二、补偿目的1.维护和保护森林地植被。

通过补偿,可以调节森林地供应和需求,促进有效管理和保护森林植被,维护当地森林环境。

2.开发森林行业。

通过补偿,可以使林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林业的发展,同时提高森林行业的经济效益和公众认可度。

3.维护当地生态平衡。

通过对森林植被的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地表水质、空气质量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维护当地生态平衡。

4.保护当地生态安全。

通过补偿,可以有效地鼓励森林地管理从业人员,降低森林服务提供者的森林合理化开发、费用和利益方面的风险,确保当地的生态安全。

三、补偿领域1.森林地土壤保护补偿。

对于林权人在森林地限制其使用范围的管理项目,可补偿林权人因限制林地使用而遭受的损失,每亩按50元/m2。

2.森林商品化/量化赔偿。

依照《森林法》实施,对于森林地占用后影响到其林业收益,则依据原林业收益计算,按每年1.5-2倍补偿给林权人。

3.森林地防洪补偿。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6〕48号(全省)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6〕48号(全省)

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
省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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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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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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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号】驻政〔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驻政〔201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经四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 号)修改如下:
一、删除附件3《果树类补偿标准》;
二、在“三、相关说明”中增加如下规定:
(十五)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本文件所涉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标准执行,零星经济林木在此基础上,按照林业部门技术规程规定的株数密度计算单株补偿价格。

2017年8月1日。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8
90
36.硬化台
0.5×0.4×0.5米

18
15
37.墓碑
1.6米以上

151
126
1.4-1.6米
126
105
1.4米以下
101
84
38.纪念碑
4×3×0.6米

630
525
39.坟墓
一墓一棺

600
400
一墓双棺
800
650
40.供电通讯线路(包括线路拆迁)
水泥电杆,高度8-10米

302
砖混
平方米
290
242
土窑
168
140
25.花池
砖砌
平方米
18
15
26.硬化水缸
直径0.8米,高1.5米

101
84
直径1.2米,高1.5米
151
126
27.硬化水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120
100
横断面0.5-1平方米
96
80
横断面0.5平方米
72
60
横断面0.3-0.5平方米
48
40
横断面0.3平方米以下
80
8年及8年以上
216
180
说明
1.果树类包括苹果、桃、杏、梨、枣、樱桃、石榴、柿树、核桃等树种。
2.果树类树龄计算办法:以征地清点时,果树在被征地地块实际生长年限为准(园艺部门认定)。
3.大龄果树类(包括养干树)移栽树龄计算办法:4年及4年以上大树(苗)移栽到被征地的树龄,按在被征地地块的生长年限加1年计算:未满4年的树苗移栽到被征地的树龄,按在被征地地块的生长年限计算。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

河南附属物补偿标准河南省对于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土地征收过程中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保证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河南省制定了相应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附属物补偿范围。

附属物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果树、庄稼地、水面、道路、管线等。

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成本、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2. 果树、庄稼地,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庄稼地,应当根据其种植年限、品种、产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果树、庄稼地的种植成本、预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3. 水面、道路、管线,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水面、道路、管线等附属物,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附属物的建设成本、使用年限、残值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三、附属物补偿程序。

1. 评估确定,征收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2. 协商补偿,征收单位应当与附属物权益人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3. 确认补偿,经协商一致后,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向附属物权益人支付补偿款项。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确保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存在争议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河南省对于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附属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保证附属物权益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林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

林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

一、林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

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二、林地征收的程序1、申请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2、批准权限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办理程序具体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用地的征收,除了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准程序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履行专门程序。

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农田征收补偿文件2022年

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农田征收补偿文件2022年

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农田征收补偿文件2022年一、2022年新的河南征地赔偿标准(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二、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式(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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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征求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省林业厅决定对我省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

折算倍数标准为: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计算,盛果(丰产)期按6—9倍计算,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计算。

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树龄见附件。

二、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收占用地单位和林农(或经济林经营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评估鉴定。

三、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四、本标准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它被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2日印发的《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同时废止。

六、其它经济林树种补偿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docx
2017年1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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