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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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豫林护〔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林护〔2007〕194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永城、项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是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首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我省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中,出现了盲目、违规兴建索道、漂流、滑雪场、度假村、无文化背景的文化旅游等大型旅游设施、项目,甚至存在着开发房地产、修建豪华坟墓等一系列问题,严重背离了森林生态旅游正确的开发建设方向,不仅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始终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要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优先”的方针,要重点发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在科普、生态、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旅游产业开发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建设理念,坚持以保护自然景观为主的建设方向。

凡2005年之前批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森林公园,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2005年之后设立的森林公园必须按批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编制总体规划但审批时间超过10年的,应根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修编或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豫政办[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湿地作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蓄洪防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省境内有黄河、淮河、长江、海河四大水系,湿地资源比较丰富,认真做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我省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措施,加强湿地的抢救性保护据调查,我省湿地总面积1108707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6.6%。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已先后建立了2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15890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28.49%。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

为尽快扭转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必须对现有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认清湿地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抢救性地建立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

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保护。

适宜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政府要认真规划,积极申报;对面积偏小,不适合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划定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对不具备划建自然保护区条件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的问题 。 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 五年 二 月二 日
国 家城 市 湿 地 公 园管 理 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 管理 ,维护生态平衡 。营造优美舒适 的人居环境 ,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 ,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 、泥炭地,带有静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 、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 、法规 ,认真执行 国家有关政策 ;遵守 《 于特别 关
是作为水禽栖息地 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 。
( 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 ,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湿地区域 内生物多样性及湿 地生态系统 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 自然性。 ( )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 ,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湿地 的社会效益 。湿地公园 三 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 自然 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不 得出让土地 ,严禁 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 目和设施 。 第十五条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 ,严禁破坏水体 ,切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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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发 国家 城 市湿 地公 园
管理办 法 ( 行 )的通知 试
建城 [0 5 6号 20 ]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解放军总后 勤部营房部 :
城市湿地是 国家重要 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 、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 作 ,我部制定了 《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湿地公园申报程序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林保〔2012〕133号)精神,本着有序发展、规范程序、提高质量的原则,现就湿地公园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每年12月30日前,各辖市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需将下一年度拟申报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名单及审报简表(一式三份)报省林业厅保护处进行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审查的不能正式申报。

二、经审查具备新建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相关申报材料,按程序申报。

三、正式申报材料需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林业厅,逾期顺延下一年度申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湿地公园申报简表湿地公园名称(省或国家)湿地类型(名称)申报总面积/湿地面积(公顷)建设地点管理机构名称和性质(或拟批建)通讯地址联系人及移动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湿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和景观资源等情况综述: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评价(主要说明湿地公园内人口数量、密度、民族状况;湿地公园建立对当地群众和社区的影响、生计替代和生态补偿等):现有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状况(指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权属所有权属状况;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叠或者交叉情况):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所有者或管理单位意见同意申报建立湿地公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豫林补[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补〔2012〕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容主要包括:(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作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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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6.05
•【字号】豫林保〔2012〕133号
•【施行日期】2012.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豫林保〔2012〕1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省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省级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

(二)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30%,应当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滩涂、沼泽等权属明晰,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第六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
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第七条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授予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九条河南省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市名称+ 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已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省级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省级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
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省级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省级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除另有规定外,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

对三年内没有按规划实施,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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