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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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豫林办[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林办〔2010〕2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河南省林业厅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为我省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厅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厅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在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行政行为的结果为导向,总分100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如下:(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情况(20分)要求:1.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并得到贯彻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公布规范性文件之前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8分);2.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按时率、备案率、合法率达100%(6分);3.及时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6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在每项扣基本分5分的基础上,根据严重程度增加扣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林资〔2015〕181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林资〔2015〕181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林资〔2015〕1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为按时完成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1月24日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保持林地“一张图”的现势性和实用性,监测评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211号)、《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函》(资地函〔2014〕31号)、《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资地函〔2015〕17号)和国家林业局“林地数据与国土数据衔接中问题的处理意见”(2015年10月)等的要求,我省在总结2013年和2014年栾川、新县林地变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为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任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是林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构建林地“一张图”是坚守林地生态红线、强化林地监管的重要举措,林地变更调查是保障林地“一张图”现势性和实用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林地监管能力,推进“多规合一”,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深化国家和地方政府宏观决策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2010-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2010-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2010-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豫林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2010-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林监〔2010〕149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在全省林业系统组织开展2010-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现将《河南省林业厅2010-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河南省林业厅2010-2011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的要求,努力建设适应现代林业要求的新型机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按照省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决定继续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以“建设为民行风,服务现代林业”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工作原则,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切入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宗旨,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为基础,以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为目标,着力构建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省林业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为林业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评议对象根据省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把全省林业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作为评议对象;把厅植树造林处、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作为重点处(室)和重点岗位评议对象;把全省木材检查站作为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评议对象。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求。

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为履行的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一)恢复原则1.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不低于原有林地面积和质量,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可持续性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应不低于原林地地类的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豫林信〔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豫林信〔2016〕105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省林业厅门户网站是我省林业系统政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也是林业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主要窗口。

《河南林业信息网管理办法》有效提高了林业厅网站信息报送、发XXX管理水平,为进一步规范厅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布内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可以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各类信息,主要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类信息为主,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要会议活动类信息:林业厅副厅级干部(国家林业局副司级干部)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包括和其他厅局联合主办的会议或活动。

(二)领导考察活动类信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领导考察林业活动,省人大和政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全国人大、政协考察团考察林业活动;林业厅副厅级干部(国家林业局副司级干部)以上领导、省辖市主要领导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领导和重要人士参加的林业相关政务活动情况。

(三)当前林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单位或个人表彰信息。

(四)按照政府政务公开要求必须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

二、报送要求(一)安全要求。

所有报送信息需遵守《保密法》、《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主管、谁受理”的原则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和网民互动工作,严格信息审核把关制度,报送的信息均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涉及厅领导参加的重要信息还要经厅领导本人同意,确保信息准确安全可靠。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豫林策〔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林策〔2010〕126号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直各单位:现将《2010年全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2010年全省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办策字[2010]37号)要求,结合全省林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2010年全省林业普法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方针和林业生态省建设大局,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为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全面开展林业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一)动员部署,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10〕99号,以下简称《验收通知》)统一部署,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业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豫林策〔2010〕104号)要求,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动员部署和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展开“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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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07.27
•【字号】豫林人〔2010〕172号
•【施行日期】2010.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
豫林人〔2010〕17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置省森林公安局的通知》(豫编[2009]27号)精神,结合河南省林业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林业厅各处室职责》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职责
一、总工程师室(总工室)
负责营造林实绩核查、森林资源清查、资源保护利用等业务技术方案的审核;组织审查省级林业技术规程和工程定额;组织协调对林业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中的重要措施、技术难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林业生产、森林资源等重要数据的初审工作;参与编制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参与重大林业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参与编制全省林业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林业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和协调政务受理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法规处)
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林发处)
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林业产业体制改革和安全生产工作;完成上
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造林处)
承担全省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处(资源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保护处)
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驯养繁殖、采集和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规划资金处)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
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科学技术处(科技处)
组织开展全省林业科学研究;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河南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办)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指导编制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河南省森林公安局职责
负责全省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指导全省林区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队伍的武器装备、警用物资的计划调拨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队伍的警务管理和督察工作;负责查处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承办省林业厅、公安厅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政治部(政治部)
拟定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规划,承办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协管相关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民警警籍管理、警衔审核、教育训练、奖惩和抚恤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警令部(警令部)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信访和保密工作。

(三)刑事侦查支队(刑侦支队)
负责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植物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植物资源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承办重特大、跨区域和上级交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植物资源刑事案件。

(四)治安管理支队(治安支队)
指导、组织全省森林公安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组织查处有影响的涉林治安案件、野生动物案件和受委托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指导全省林区禁种铲毒工
作;指导警用武器管理工作。

(五)警务保障支队(保障支队)
拟定全省森林公安警务装备和基础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装备、基础设置和信息化建设、信息中心维护工作;承担警务装备的集中采购、配发和警用车辆调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建设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安全工作。

(六)警务督察支队(督察支队)
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及森林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监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承办全局纪检监察工作。

(七)法制处(法制处)
拟订全省森林公安法制建设规划;指导全省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考评,负责执法网络建设;指导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承担局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律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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