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2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调研报告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涉及到社会公平和人权问题,因此在工作单位中合理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比例,对于建设和谐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调研,并提出对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调研背景当前我国残疾人人数逐年增多,其就业状况堪忧。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对残疾人的招录、使用和培训方面存在各种不当以及歧视行为。
因此,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为今后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调研设计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面向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了解它们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按比例招用残疾人,对残疾员工的就业状况、待遇、培训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
问卷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政府和其他机构的规模、性质、所属行业等。
2.残疾人的招聘和使用情况:包括单位对残疾人的就业比例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是否有残疾员工、残疾员工的身体残缺类型、职务、岗位和待遇等情况。
3.残疾员工的培训状况:包括单位是否组织残疾员工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形式和效果等。
通过设计好问卷并向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发放,获得了大量的有效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和统计。
三、调研结果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本次调研共涉及500家企业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政府和其他机构。
其中小型企业占比最大,达到45%,中型企业占比24%,大型企业占比31%;涉及的行业覆盖了工业、商贸、服务、医疗等多个领域。
2.残疾人的招聘和使用情况调查数据显示,只有220家单位实现了按规定比例招用残疾人,占调查总数的44%。
其中,招用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单位占46%,达到230家;没有招用残疾员工的单位占10%,达到50家。
此外,调查还发现,已经招用残疾员工的单位中,大多数残疾员工的职务、岗位和待遇都低于普通员工。
3.残疾员工的培训状况调查数据显示,仅有30%的单位组织过残疾员工参加过培训,其中又以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为主。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doc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目录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4.《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23号)5.《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1号)6.《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2号)7.《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3号)8.《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24号)9.《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25号)10.《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残疾人企业残疾人数占比考题

残疾人企业残疾人数占比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向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1.5 分)A.企业所得税B.增值税C.营业税D.个人所得税答案:A2.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
(1.5 分)A.管理类和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B.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C.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D.管理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收费答案:C3.()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1.5 分)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社会C.社区D.事业单位答案:A4.经办机构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万元,期限一般为()时间?(1.5 分)A.5万元,2年B.6万元,2年C.5万元,5年D.10万元,1年5.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是由()部门提供?(1.5 分)A.经办的商业银行B.政府C.社区D.金融贷款公司答案:B6.一般在()可以进行小额担保贷款办理。
(1.5 分)A.经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B.社区C.有闲钱的居民个人D.私营贷款公司答案:A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可以免征()?(1.5 分)A.营业税C.个人所得税D.印花税答案:B8.“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是残疾人劳动者()(1.5 分)A.应有的权利B.无法解决的问题C.应尽的责任和义务D.难以达到目标答案:C9.就业指导员在倾听来访者谈话时,若发现其讲述的内容含混不清,或者想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就具体的内容进一步询问来访者,以协助来访者更清楚、更具体地描述问题。
下列说法对这一沟通技术界定正确的是()(1.5 分)A.具体化技术B.情感反应技术C.同理心技术D.结构化技术答案:A10.中国残联通过(),来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1.5 分)A.上门走访各类企业B.大力开展宣传工作C.组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D.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答案:C1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等培训(1.5 分)A.康复、医疗B.上岗、在岗、转岗C.文化、艺术D.衣、食、住、行答案:B12.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1.5 分)A.企业所得税B.行政事业性收费C.营业税D.教育附加费答案:B13.残疾对就业的影响是相对的,通过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社会援助和其他补偿措施,可以()(1.5 分)A.缓解、缩小或消除B.忽略不计C.完全消除D.暂不考虑答案:A14.地方制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与《残疾人就业条例》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不一致时,应当()(1.5 分)A.继续执行地方政策B.修订完善地方政策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补充规定D.由中国残联提出解决办法答案:B15.残疾标准由()规定(1.5 分)A.国务院B.中国残联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民政部答案:A16.从业人员在特定社会生活环境中从事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关联、相互服务的社会活动,体现了职业的()?(1.5 分)A.目的性B.群体性C.社会性D.稳定性答案:C17.()的目的是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与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1.5 分)A.职业培训B.就业服务C.就业援助D.职业指导答案:A18.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的产品和服务(1.5 分)A.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B.残疾人自己办的企业C.分散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D.雇佣了残疾人的企业答案:A19.下列属于康复扶贫贷款对象的是()(1.5 分)A.贫困残疾人B.农村贫困残疾人C.农村残疾人D.重度残疾人答案:B20.根据现行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免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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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会 计报告等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 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应缴额,缓缴保 障金不得超过 6 个月。
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主 要是从总金额上进行监督统筹,而针对具 体情况,哪些应该是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的使用范畴,哪些不是,并没有明文规 定,这就造成了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候 会遇到各种困难,也会造成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一些不该使用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的项目却使用了,一些应该 使用的项目反倒没有被批准使用,这不利 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工作研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郝景萍“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需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与按比例计算的应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o残保金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残保金既是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重要资金来源。
但是,目前我国残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仍存在不足。
因此,本文综合分析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能为残保金管理提供可取的依据。
一、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一)社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认识不到位残疾人就业是其走进社会、融入社会、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但由于残疾人自身的残疾障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促进处于劣势的残疾人能有就业权利,国家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但是,有的人认为缴纳残保金不是单位的义务,有钱才缴纳,没钱可不缴,仅仅是为了做慈善;有的人认为扶助残疾人就业是国家的责任,应该由国家全力支持,不应把国家的责任转嫁到单位身上;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认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的残保金使用的是财政预算资金,不如将预算资金直接投入残疾人事业;有的人认为残疾人工作效率比正常人低,且工作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增加管理成本。
这些认知差异和误区造成一方面用人单位不愿意安置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也不愿意缴纳残保金。
(二)政策法规不完善,影响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完善程度决定残保金的征收力度和规范使用。
从目前出台的政策来看,一是征收管理权限不集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怎样计算
残疾⼈就业保障⾦要怎样计算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残疾⼈就业保障⾦要怎样计算就是⼈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家有所帮助。
⼀、⼈数要求1.⽤⼈单位安排残疾⼈就业的⽐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总数的1.5%。
具体⽐例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成都市残疾⼈就业保障⾦征收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成都市的⽐例为1.6%)2.⽤⼈单位安排残疾⼈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例的,应当缴纳残保⾦。
⼆、雇佣要求1.⽤⼈单位将残疾⼈录⽤为在编⼈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签订1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付的⼯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单位所安排的残疾⼈就业⼈数。
2.⽤⼈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1⾄2级)或《中华⼈民共和国残疾军⼈证》(1⾄3级)的⼈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就业计算。
3.⽤⼈单位跨地区招⽤残疾⼈的,应当计⼊所安排的残疾⼈就业⼈数。
三、费⽤计算根据根据《成都市残疾⼈就业保障⾦征收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障⾦按⽉计算,按年汇总⼀次性缴纳。
⽉应缴额按上年⽤⼈单位每⽉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规定⽐例的差额⼈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平均⼯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应缴额=(上年⽤⼈单位⽉在职职⼯⼈数×1.6%-上年⽤⼈单位当⽉实际安排的残疾⼈就业⼈数)×上年⽤⼈单位在职职⼯⽉平均⼯资。
1.⽤⼈单位⽉在职职⼯,是指⽤⼈单位当⽉在编⼈员或依法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员。
季节性⽤⼯应当折算为⽉平均⽤⼯⼈数。
以劳务派遣⽤⼯的,计⼊派遣单位在职职⼯⼈数。
2.⽤⼈单位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规定⽐例的差额⼈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残障人士相关政策—就业(残障社会工作课件)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 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规 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
. 答: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 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 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 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 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 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 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 品或者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
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政策解读
当前我国残障人士就业的情况如何?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 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 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 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 额信贷等扶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8年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市各有关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3、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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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残疾人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扶持的特殊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的政策扶持。因此,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市场经济下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从1996年开始,都先后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开始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我县2011年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共登记残疾人口32641人,占全县总人口比例5.99%。 2、为什么说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8千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两亿多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奔小康致富的物质基础。残疾人的残疾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付出的不可避免的沉重代价。这种代价推动着医学、医药学的发展,推动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推动着人类的全面发展,推动着社会文明和进步。因此,残疾人的残疾代价不应只由其个人和家庭承担。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着重抓好的一种残疾人就业方式。这种就业方式可以使残疾人就近得到安排,从而方便残疾人;社会各单位的业务广泛,岗位设置多,便于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残疾人和健全人在一起工作,有利于他们之间的融合、交流和互相理解,体现了社会责任平等原则;既有利于提高公众意识和精神文明建设,又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 4、为什么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乱收费”,而是纳入财政预算的政府性基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各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暂时安置不了残疾人的单位,依法按规定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各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或者是不安置残疾人的经济补偿。 残疾人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的功能不齐全,教育需要特殊的手段和方式,参与社会生活需要特殊的扶助用品用具,学习成本高。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历史欠帐多,残 - 2 -
疾人文化低,技能差,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弱,而国家又不能完全承担对残疾人历史欠帐的补偿,因此,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不属于“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5、为什么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不影响社会各单位用工自主? 残疾人虽在生理上有残缺,但他们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安置残疾人就业既是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又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更何况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比例仅占1.5%,安置的残疾人又是经过一定技能培训,有一定技能的,不是给单位背包袱,并不影响社会各单位用工自主的权利。社会各单位用工自主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党和政府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爱护,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用人单位都要消除“健全人还安置不了,残疾人凑什么热闹”等错误思想导致的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给予残疾人大力支持和帮助,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积极主动地安置其就业。 6、为什么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际贯例?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贯例。许多国家就用人单位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也明确提出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1.5%至7%的不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须雇用1.9%的残疾人,政府和公共机关须雇用2%的残疾人,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四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德国《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我国台湾《残障人福利法》规定,录用残疾人占3%以上者,给予奖励。 7、安徽省政府《165号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徽省政府《165号令》的主要内容有:1、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按照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用人单位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义务的方式有两种:(1)、根据单位职工总人数,按不低于1.5%的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2)、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有一定困难的,可以选择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 9、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定义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是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年平均职工人数(含股东、合伙人、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季节性用工等),不包括在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10、什么样的残疾职工可计入用人单位1.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计入就业比例的残疾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本省户口,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二是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三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四是办理了社会保险;五是在岗位时间超过6个月。六是月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 3 -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和交纳的标准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从业人员(含股东、合伙人、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季节性用工等)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组织等,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12、企业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如何办理手续? 企业愿意接收残疾人就业,可通过各级残联推荐;也可从社会上自主招收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收的残疾人要上报各级残联备案,并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合适的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13、用人单位如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联和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没有按期交纳保障金的单位,地税部门可以依法处罚,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亏损企业能否减免保障金? 根据省政府165号政令“用人单位按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规定,亏损企业只要还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就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是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破产倒闭、停产企业,经查证属实的,可不交纳,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办理建档手续。 15、虽从用人单位获得货币收入,但不在岗的残疾职工可否认定为按比例就业残疾人? 165号政令规定是按比例就业,而非按比例供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离岗或无岗供养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从表面上看是关心照顾残疾人,实质是对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剥夺,真正的目的是逃避足额交纳保障金。因此,不能计入比例。 16、持工伤证、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可否计入残疾人就业比例? 此类证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既有相通之处,又有明显差别。根据165号政令,只有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方可计入比例。 17、在校残疾学生和受培训残疾人学员可否抵交保障金? 省政府165号政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校学生和受培训残疾学员属于受教育对象和职业培训对象,不属于就业,不可抵交保障金。 18、审核残疾职工的内容、方式、程序有哪些? 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年审材料。(2)材料复审。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查,确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在岗时间等材料是否有效。(3)会议确定。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认定,任何人不能单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