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合集下载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

上海残联给残疾人找工作吗有补贴吗在上海这座繁华的都市里,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保障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很多残疾人朋友及其家属都关心上海残联是否为残疾人提供找工作的帮助以及相关的补贴。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

首先,上海残联在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他们致力于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上海残联会与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合作,积极宣传和推广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和优势。

他们会向企业介绍残疾人的能力和潜力,鼓励企业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

同时,残联还会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以提高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此外,残联还会定期组织招聘会和就业培训活动。

招聘会为残疾人与用人单位搭建了直接交流的平台,让残疾人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特长,找到合适的工作。

就业培训则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

那么,上海残联为残疾人找工作的效果如何呢?从实际情况来看,通过残联的努力,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成功实现了就业。

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补贴的问题。

上海残联为残疾人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补贴,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

在就业方面,对于那些成功就业的残疾人,可能会根据其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

这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的收入,还能激励更多的残疾人积极就业。

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残联也会提供相应的创业补贴和扶持政策。

包括创业资金的支持、场地的优惠、税收的减免等等,为残疾人的创业之路减轻负担。

此外,对于一些因身体原因无法就业或者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残联还会提供生活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差异。

残疾人朋友们可以通过残联的官方网站、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到当地的残联机构进行咨询和了解,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

上海残疾人4级享受待遇标准在上海,残疾人是社会关注和关爱的重要群体之一。

对于四级残疾的人士,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系列相应的待遇和政策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四级残疾。

残疾等级的评定是根据残疾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四级残疾属于轻度残疾。

尽管相对较轻,但仍然会在日常生活、工作或社会参与中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在社会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这有助于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补贴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医疗保障方面,四级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医保政策的优惠。

例如,在看病就医时,可能会有部分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者报销比例的提高。

这对于需要长期治疗或者康复的残疾人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教育也是四级残疾人享受待遇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可以获得特殊教育资源和支持,以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对于高等教育,一些高校会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和必要的帮助,比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特殊的教学辅导等。

就业方面,上海为四级残疾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四级残疾人会给予一定的优先考虑。

同时,政府还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此外,对于自主创业的四级残疾人,还可能获得创业扶持资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在出行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

这为他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出行成本。

在文化体育方面,四级残疾人可以优惠或者免费参观各类文化场馆、博物馆等。

同时,在体育活动中,也会有专门为残疾人组织的赛事和活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增强身体素质和自信心。

在社会关爱方面,社区和志愿者组织会定期开展关爱残疾人的活动,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这些待遇,四级残疾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认定。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嘉府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嘉定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本区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嘉定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街道)残联是实施本办法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嘉定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但单位参加城镇保险的职工不在此范围之中。

各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个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各镇、街道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缺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再就业服务中心、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敬老院、征地养(吸)老代办机构不列入缴纳范围。

第五条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由镇、街道残联进行审核,并报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备案。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0)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本市修订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8月18日附件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现就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标准拟订、资格认定、组织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沪府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9日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残疾人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要求,将残疾人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1.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长,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覆盖率100%。

低保、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与“十二五”期末相比,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增长超过7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惠及9万余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惠及22.2万人,实现应补尽补。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6.6平方米,农村困难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全面完成。

2.残疾人公共服务质效逐步提升。

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有效率达93.3%。

每年有3万余名重残无业、老养残、孤残人员及残疾儿童等享受养护服务。

适龄残疾学生享受免费基础教育和助学资助,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

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降至4.5%以下,残疾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位残疾人就业政策优惠政策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相关条件1、对象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2、企业要求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4、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①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②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③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④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5、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1、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超过1.6%比例的单位,按市协调委员会规定给予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3、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逐步安排残疾人就业,直至达到法定比例。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可按原有操作办法,对残疾人进行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

4、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5、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单位未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作无残疾人单位对待,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足额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在每年6月1日起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带好以下材料:①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缴费凭证(结算表)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返回手续。

8、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0、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资格认定1、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3、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②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③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4、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5、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1、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所得税①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②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