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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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实施达成以下条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协议内容1. 劳动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

2.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试用期、正式聘用期等应明确约定。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劳动合同。

3. 工资待遇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确保乙方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

特殊情况下需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险福利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6. 保密义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7. 竞业限制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同类业务。

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8.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9. 其他约定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事项,如培训、服务期、知识产权归属等。

三、协议生效与履行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篇1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协议。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旨在规范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合同双方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劳动合同签订双方自愿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地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应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五、工资待遇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按照甲方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设备。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及相关福利待遇。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徐爱民马苏薇上传时间:2008-6-19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认为,该条法律在适用中会引发出诸多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该条法律混淆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自相矛盾从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现状来看,其中既有编制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主要是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按照国办发[2002] 35号文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与编制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由进编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管理所建立的,也就是说即使编内人员没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与单位建立起了人事关系,至于具体的工作岗位,并不影响人事关系的成立。

人事关系属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劳资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尽管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其与单位并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而是复杂的人事关系,这种人事关系的存在需要其获得编内人员身份并纳入编内人员管理。

如果说所有的聘用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则该条规定就没有必要设立;如果设立了本条规定,则说明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同于一般的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中,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任制的人员显然没有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不应该被视为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那些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显然也不属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一)合同类型与期限双方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性质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岗位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地点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乙双方遵循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权益。

二、工资待遇与福利(一)工资构成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构成,具体标准按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

(二)工资支付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三)福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视情况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有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四、教育与培训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乙方应积极参加并配合。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1.“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如何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六条规定“劳务派遣⼀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六条,有不同的解读。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四条规定系⼀强制性条款,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如果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那么就可以认定⽤⼯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的劳动关系。

另外⼀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六条关于劳务派遣⼀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属倡导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单位使⽤劳务派遣的⽤⼯⽅式不能因为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被认定为直接的劳动关系。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前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单位⼀般在⾮主营业务⼯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的⼯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顶替的⼯作岗位使⽤劳务派遣⽤⼯。

但在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出现上述条款。

但有地⽅规定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并规定了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劳务派遣员⼯的法律后果。

⽐如,《重庆市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年的⼯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单位的直接⽤⼯因休假、培训、服役、⼯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暂时由被派遣职⼯代替的⼯作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单位与被派遣职⼯直接建⽴劳动关系:(⼀)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被派遣职⼯的;(⼆)使⽤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的;(三)被派遣职⼯⼈数超过本单位从业⼈员百分之三⼗,未向⼈⼒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数超过本单位从业⼈员百分之五⼗的;(四)临时性岗位使⽤的被派遣职⼯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五)使⽤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六)⽤⼈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性规定⾏为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
将会出台。
劳 动合 同法 实施条例即将 出台
爻 , 之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 法工作 的透 明度 ,提高行政法 规草 案质量 ,国务 院
法 制办公室将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 ( 草案 )》 ( 以下简称草
案)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共有4 条 ,主 要就 《 5 劳动合 同法 贯彻实施 中有 关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劳务派遣、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方面 的问题作了规 定。
十二 )用人 单位 生产 被证 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 ; ( )劳动 者严 法规定进 行重整 的; ( 三 十 重违反用 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的 ; ( 四)劳动 经 营 发生 严 重 困 难 的 ; ( 三 )企 业 转 产 、
者 严 重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 经变 更 劳
动者的 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
第 四 十二 条 用 人 单 位及 其 所 属 单 位 出 《 劳动合 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 定 的用人单位 自
在 劳 务 派 遣 方 面 ,本 次 细 则 也 做 了 比较 明 规 疋 帆 仃 。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 资、控股 或者合伙 设立 的劳 务派遣 单位 ,属 于
事责任 的 ; ( )劳动者患病 或者非 因工负 定 的情 况下 ,用人 单位 也有权解 除。 同时也 八
伤 ,在规 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 能从 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人 单 位 的误 解 ,认 为一 旦 签 订 就
是 终 身合 同 ,不 能解 除 ,所 以 才 导 致 类 似 华
第三 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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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 008年1月1日起无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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