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例如,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而纳税人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
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有“私方当事人”的说法,而在有关德国的行政法理论中有“相对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中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
但如同需要行政主体概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也需要行政相对人概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1、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而是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主体。
正是行政相对人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才导致了行政救济、国家赔偿等一系列法律制度;2、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与分析,有助于划分行政机关的内外行政活动,区分内部与外部的行政法律关系,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职权活动的合法与有效,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外部法定程序与内部组织程序等,在实施行政活动中不得相互代替、交错,否则导致行政行为无效;3、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概念,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及国家赔偿请求人;4、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个对应概念的研究,有助于分析、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和机关法人身份,为正确适用行政法律规则奠定基础。
三、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与身份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金逸凡3090102170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受领人权利义务关系相关人对象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内容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不同学说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法律名词的概念的不同解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扮演的角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文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课本1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的解释,而通过阅读文献,学生发现人们对行政相对人的认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即从行政行为所指向或者说所针对的人就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法学者所称的“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承受者,相当于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即对谁发生效力。
这里的受领人并不一定指的是个人,按照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般说法,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举例说明,在各国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受领人”这一概念,如《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使用了“官署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官署欲与其或己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人”这两个概念。
解析其中的用词词“欲为”、“所谓”、“处分”这三个动词和“与其”这一介词,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相对人就是官署行政行为的对象。
相似的,在《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中有规定:“得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为利害关系人”2,这里用了“利害关系人”一词,大同小异。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也有“纳税义务人”、“被处罚人”等体现上述观点的词语,同样的,这里的“人”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种看法,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就是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应的的一方。
但是相对人不一定是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有学者直接从管理与被管理角度出发,认为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也就是教材所支持的观点。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于是他们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要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也就是一般认为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法-行政相对人

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 隶属关系上,该行政相对人就是内部行政相对 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主体对同样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实现预 期。 行政相对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相同的权利获取机会。
可以实现相同或大致相同的结果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为侵犯 其权益案
2001年8月,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 ,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 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教育部所作出的 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 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1
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2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
3 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4
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由放弃
5
不具有个人独有性
1、参政权利
知情权
知政权 公众知悉权 民事知情权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 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 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这种划分方式对突破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 只局限于特定行政相对人,而普通行政相对人 却无诉权。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1 什么是行政相对人2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3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4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5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又称“行政相对方”。
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具有相对性,也即任何个人或组织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果不是处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是处于其它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如同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第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具有主动性。
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行政相对人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对行政相对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这是根据行政相对人所对应的行政主体的类型来划分的,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是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应的是外部行政相对人。
划分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两种行政相对人构成不同行政行为的对象,同时他们享有行政法权利和承担的行政法义务不尽相同。
如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个人类行政相对人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
这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状态来划分的。
我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属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其它非法人组织等属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
划分个人类行政相对人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不同类型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对应关系,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只能针对个人而不能针对组织。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二)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行政相对人征缴一定 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特征: 1.公益性 2.法定性 3.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普通征收 普通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费用征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征收。 1.行政征税 2.费用征收 (二)特殊征收 这里的特殊征收是指土地征收,强调的是对土地强制性的取得, 有学者称之为公益(用)征收,它是一种有偿性的征收。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核批准 3.公告登记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予补偿 5.实施征收 五、行政征收的补偿和救济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涵义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征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有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个种类,即执 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但是,西 方国家的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 法规的职权,其与我们这里分析的涵义是不同的。我 国大陆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命令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
三、行政命令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征收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保护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原则
第二节 行政征收
四、行政征收的程序 (一)税费征收程序 我国税费征收程序主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办法》(试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作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事项登记 2.费用核算 3.款项征收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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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由放弃 不具有个人独有性
(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 知政权 1、参政权利 公众知悉权 知情权 民事知情权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重要 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 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 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的权利。 的权利。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 为侵犯其权益案 2001年 2001年8月,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 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 522分 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 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 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 和青岛15 457 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 506分 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教 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 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 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 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教 育权。 育权。
2008年 案情 2008年7月,河南省内乡县电业局的工作人员在动态 巡查时,发现内乡县西庙岗乡人民政府境内的庙刘、 巡查时,发现内乡县西庙岗乡人民政府境内的庙刘、庙乍 10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 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 10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随即分别向几家 农户和乡政府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 10日 农户和乡政府下发了 《 安全隐患通知书 》 。 7 月 10 日 , 乡 政府知情后也通知几家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 政府知情后也通知几家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并限期 个月进行改正。 6 个月进行改正 。 电业局认为乡政府通知几家违章建筑户 限期改正的期限过长;同时,鉴于乡政府在接到《 限期改正的期限过长;同时,鉴于乡政府在接到《安全隐 患通知书》后的2 个月时间内, 患通知书 》 后的 2 个月时间内 , 仍然没有对违章建筑户进 行处罚,致使庙刘、庙乍10 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逐步 行处罚,致使庙刘、庙乍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逐步 形成,且建筑物顶端距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1 米左右, 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 形成 , 且建筑物顶端距 10 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 1 米左右 , 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电业局于2008 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电业局于2008 10月20日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 年10月20日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 民法院,要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民法院,要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责令违章建 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决定。 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决定。
浅谈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浅谈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行政相对人是指政府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权力的直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被动承受者,是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
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行政相对人的确认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主要是指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照主体的性质可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分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行为对象等。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法律规定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合法权益人和介入人,而行政行为对象则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以及其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判定行政相对人的判定主要是指判断行政法律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形下,该主体是否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判定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和行政法律效果的产生,是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行政相对人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行政行为的对象中,如果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该主体就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可以认定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某些集体或某些行为,那么涉及到该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主体也可以被认定为行政相对人。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认定还将涉及到行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等。
在行政相对人的判定过程中,应该将主体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避免将被动承受行政权力的主体误认为行政相对人或将实质上与行政行为或行政诉讼无关的主体误认为行政相对人。
总之,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因此,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增强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维护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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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1)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 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 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2)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在依申请的行政
行为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由于许 多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行政主 体不可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虚假,则行政许可或 登记必须予以撤销,且申请人不得主张行政赔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 申请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 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 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和外国组织,也可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也即成 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 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其大 意是: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限制,则 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4.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
划分为国内相对人和国外相对人,前者指中 国的公民和多种组织,这是最基本的一类行 政相对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 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行政法律规范对两者的 约束也有所不同。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 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负有配合行政机关使行政程 序得以继续的义务,即配合义务。参与人的配合 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包括:(1)容忍义务,不 得妨碍公务、不得抵抗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程 序的义务;(2)作为义务,配合查清事实、说明 情况或陈述的义务、作证的义务,亲自到场、参 与的义务,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等。
5.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 定程序,不得公开相对人的隐私。相对人享有对 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其保密的 义务。例如,我国宪法第40条和行政处罚法第42 条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6.获得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有权 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 例如,公民财物失窃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 义务侦查、破案。
第六章 行政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 行政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 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并非仅指个人。 2、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 并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3、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以上这些义务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 相对人所要承担的全部义务,实际上现实生 活中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义务是非常多样化的 ,行政主体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行政相 对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法律保留 原则,即这种义务的设定不能侵害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程序中的协力义务主要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 效果:(1)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决定。(2)直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身份的认定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行政组织是我国 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 下能成为行政相对人,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行政机关的特征在于能以自己 的名义(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管理行为 可以强制而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 相对人没有行政职权,不能直接强制行政机关的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界线可以划分 为:如果当事人享有行政职权并且正在行使行政职权 ,这时的当事人属于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没有行政 职权,也没有行使其他国家权力,这时的当事人便属 于行政相对人
归纳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义务
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协助公务执行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有义 务协助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比如 配合行政主体的调查,为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条件和设施等等。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6 条第2款规定,参与人应参加事实的调查。 参与人尤其应提供知道的事实和证据。
7.行政获益权。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
从行政主体中获得利益。如公民因科技发明 ,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获得奖励。 8.行政求偿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主体合法公务行为的影响时,获得行 政补偿;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有权 获得行政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同时亦 要承担义务。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 的责任,大陆学者探讨得比较少。我国台湾地区 把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 政相对人的协力义务主要包括行政程序中的协力 义务和行政诉讼中的协力义务。
3.遵守行政程序的义务。法定的行政程序不仅行 政主体应当遵守,行政相对人亦应遵守,包括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期限等等。如果不遵 守法定的行政程序,比如不按时纳税,不在法定
期限内申请商标权的续展,不提供法定的申请材 料等,还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接受监督和调查的义务。行政主体为了对案件 进行调查,可能会进行询问、讯问、勘验、鉴定 以及抽样调查等,行政相对人对合法的调查行为 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 ,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 域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形态有多种,有 学者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1.行政参与权。行政相对人享有通过合法途径 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 ,如公民经考试程序可进人公务员队伍参与行政 管理,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2.行政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行政公 示、告知、询问等渠道了解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 依据和程序等等。
接课以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 而行政诉讼中的协力义务,是程序合作主义理念 的要求,它要求所有参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分工合作、彼此协助,以便用最小的人力和物 力,作出最正确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协力义务 的内容主要包括:(1)起诉事项的明确性与完整 性;(2)积极促进程序的协力,包括及时主张的 协力、及时到场的协力、真实陈述的协力。
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协力义务的内容,有学者概括 为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和参与人的配合义务两大类
。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包括证明义务、宣誓义务、 保证义务和不得反悔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相对 人将承担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 果。这些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能够 证明的情况下适用证明义务,在不能证明的情况 下适用宣誓义务;证明义务和宣誓义务所针对的 是在行政机关作出之前的事项;保证义务和不得 反悔的义务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之后的事项 。
。
三、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1、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内外之分取决于其与行政主体基本类 型的对应性: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
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 外部相对人。内部行政相对人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 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外部 行政相对人也只对外部行政机关履行服从和协助义 务。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 人有起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 ,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一) 公民
公民是最主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 入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 常见的主体之一。 (二)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 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也是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主体,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而且是重要 的行政相对人。
2.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由于公务员具 有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属性,因此在 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往往成为一 个棘手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当公务员以 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 务;而以公务人员身份出现,履行公职时,则成 为行政职务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的职权,履行 相应的职责。
3.行政协助权。在法定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 以协助行政主体进行某些管理活动。例如,发现 应让行政主体处理的事件有权向其报告,对一切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依 法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扭送到有关行政机关。 4.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一定组织 形式对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工作进行评议,享 有对行政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对不法工作人员的 控告揭发权,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有权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能够 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 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 的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 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 我国行政法律 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