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劳务代理服务合同书
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海臣、王长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海臣、王长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宏伟【审理法官】黄宏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海臣;王长峰;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海臣王长峰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海臣王长峰【当事人-公司】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文娟贺锦【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赵海臣;王长峰;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孚安公司应否承担向赵海臣支付工程欠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表见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孚安公司应否承担向赵海臣支付工程欠款责任。
二建集团作为总包人与孚安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但孚安公司并未对工程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交由王长峰施工。
二建集团与孚安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明确载明王长峰负责的具体工程,且王长峰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并签名,由此可见,该工程实际系由王长峰借用孚安公司的资质而承接。
之后,王长峰将涉案工程又交给赵海臣施工。
赵海臣提交的《雪山5号,报业7号人工费结算书》载明甲方为王长峰,乙方为赵海臣,并由双方签字,录音资料中亦显示赵海臣称将起诉王长峰索要工程欠款,赵海臣最初的起诉理由亦称其与王长峰之间存在转包关系。
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编号】:劳合专章〔2021〕第0001号【合同专用章名称】:XX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用途】:本合同专用章用于XX劳务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专用章持有人】:XXX【合同专用章颁发单位】:XX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颁发日期】:2021年4月1日【合同专用章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专用章为XX劳务公司正式授权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下范围:1. 劳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监理、劳务派遣等劳务合同。
2. 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作、市场合作、资源共享、业务代理等合作协议。
3. 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采购合同。
4. 供应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供应、原材料供应、设备供应等供应合同。
5. 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咨询合同等。
三、本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严禁私自刻制、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销毁本合同专用章。
2. 使用本合同专用章时,应确保印章清晰、完整,不得使用破损、模糊的印章。
3. 使用本合同专用章时,应按照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印章。
4. 使用本合同专用章时,应在印章下方注明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金额等信息。
5. 使用本合同专用章时,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或被盗。
四、本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由XX劳务公司指定的专人负责。
五、如有以下情况,XX劳务公司有权收回本合同专用章:1. 使用人违反本使用说明,造成不良后果的。
2. 使用人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本合同专用章的。
3. XX劳务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本合同专用章的其他情况。
六、本合同专用章的式样如下:XX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
尤东平、张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尤东平、张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1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瑶于淼戴艳丽【审理法官】王瑶于淼戴艳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尤东平;张磊;黄杰;苏春阳【当事人】尤东平张磊黄杰苏春阳【当事人-个人】尤东平张磊黄杰苏春阳【代理律师/律所】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杰【代理律所】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尤东平;张磊;黄杰【被告】苏春阳【本院观点】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据相互约定共同从事基本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
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虽然与张磊的劳务合同为苏春阳一个所签,但该劳务协议的目的是为黄杰、尤东平、苏春阳合伙的共同利益。
张磊在追讨劳务费的同时要求给付机费等相关费用合乎常理,二审中,张磊提供了机票定票截图,故对于机票费用2468元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清算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张磊于2019年9月5日乘坐飞机前往柬埔寨,机票费用1016元。
2019年12月6日,张磊乘飞机飞回沈阳,机票费用1452元。
往返机票合计246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据相互约定共同从事基本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
本案中,黄杰、尤东平、苏春阳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接柬埔寨西哈努克港自由女神晶海国际度假城工程项目,合伙协议签订于2019年9月15日,苏春阳与张磊的劳务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5日,早于合伙协议。
王键、吴昌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键、吴昌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2)新29民终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建如李玉洁努尔艳木·艾亥提【审理法官】徐建如李玉洁努尔艳木·艾亥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键;吴昌明【当事人】王键吴昌明【当事人-个人】王键吴昌明【代理律师/律所】高磊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磊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磊【代理律所】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键【被告】吴昌明【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案由应当如何定性;二、王键是否已将案涉采棉费支付完毕。
红联作为结算联,是王键与吴昌明结算采棉费的凭证,但在王键未提交收条、转账凭证或其他证实实际支付采棉费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王键已取得红联,不能认定王键已将采棉费支付完毕。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案由应当如何定性;二、王键是否已将案涉采棉费支付完毕。
一、关于本案案由应当如何定性。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王键与吴昌明直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吴昌明提供采棉服务,王键直接支付采棉费用,无法体现王键是吴昌明与农户之间的中介人,亦无法体现王键收取中介费情况,本案不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
吴昌明向王键提供采棉服务,既包含采棉机也包含劳务,王键向吴昌明支付劳务报酬,符合劳务合同特征,本案应当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王键该项上诉请求成立。
二、关于王键是否已将案涉采棉费支付完毕。
康强、王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强、王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陕09民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效梅帅文婷张燕【审理法官】刘效梅帅文婷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强;王某某;赖春和;邓凡;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康强王某某赖春和邓凡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康强王某某赖春和邓凡【当事人-公司】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先山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杨洋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先山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杨洋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先山杨洋【代理律所】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康强;赖春和【被告】邓凡;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保证金的利息如何认定;2.王某某、赖春和、睿勇劳务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邓凡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从今天起三个月内不计息,若三个月内还不了此款,按月2%计息。
按照约定,如果邓凡在2018年11月29日前不能偿还欠款,则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月2%计息。
现邓凡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则应按约定从2018年11月30日支付利息。
康强一审起诉主张了两部分利息,一部分是2019年8月29日至主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一部分是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66800元,但未明确该部分利息的起算时间;王某某、赖春和在一审答辩中亦主张康强要求其承担2018年8月29日起至主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康强上诉要求从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保证金利息,与欠条约定不符,故案涉保证金的利息应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劳务合同原告代理词

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受原告委托,依法参加本案诉讼。
在此,我代表原告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情概述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某项劳务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代理词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2.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合理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务工作,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 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各种辩解理由,但经查,其辩解理由均不符合事实和法律。
首先,被告以原告工作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但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被告以原告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刘明碧、刘天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明碧、刘天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5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晶晶马天彬娄强【审理法官】袁晶晶马天彬娄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明碧;刘天东【当事人】刘明碧刘天东【当事人-个人】刘明碧刘天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明碧【被告】刘天东【本院观点】刘天东雇佣刘明碧到其养猪场为其养猪,约定每月报酬为3000元,刘天东与刘明碧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刘天东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刘明碧支付报酬。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天东雇佣刘明碧到其养猪场为其养猪,约定每月报酬为3000元,刘天东与刘明碧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刘天东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刘明碧支付报酬。
本案中,因刘天东未按约定向刘明碧支付报酬,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1月20日,双方经习水县官店镇先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刘天东于2021年3月5日前向刘明碧支付5000元劳务报酬。
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刘天东未按该调解协议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刘天东应向刘明碧支付5000元报酬。
至于刘明碧要求刘天东支付双方工资、赔偿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因刘明碧与刘天东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刘明碧要求刘天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刘明碧在二审中提出要求刘天东支付9000元工资、1000元经济补偿金、5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的上诉请求,属于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之规定,刘明碧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对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杨宝龙、甘肃人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宝龙、甘肃人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7【案件字号】(2022)甘01民终1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晓曦邓代林关涛【审理法官】徐晓曦邓代林关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宝龙;甘肃人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卢军华;颉秉岐【当事人】杨宝龙甘肃人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卢军华颉秉岐【当事人-个人】杨宝龙卢军华颉秉岐【当事人-公司】甘肃人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颜蓉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吴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蓉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吴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蓉吴伟【代理律所】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宝龙;甘肃人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卢军华;颉秉岐【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5月25日,甲方(发包方)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达川三江口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Ⅲ标段项目部与乙方(承包方)甘肃人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人和公司以760元/㎡,面积149237.72㎡,合同总价款113420667.2元,承包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达川三江口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期工程Ⅲ标段工程。
合同第七条第2项载明,由于人和公司安全措施不力或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人和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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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劳务代理服务合同书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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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劳务代理服务合同书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甲方:×××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县×××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代理服务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劳务人员的提供及来源
1、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原则上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从各地招聘的合适的劳务人员;
2、原世纪通公司为甲方服务的劳务人员纳入乙方管理。
二、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
1、乙方应根据国家法纪法规要求合法向甲方提供身体健康的劳务人员。
甲方与乙方仅发生劳务输入与劳务费结算的关系,甲方与劳务人员没有劳动关系;
2、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与乙方建立,乙方因劳务人员的招聘或管理不当造成的劳动纠纷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上岗之前,乙方应对他们进行正规的教育培训,包括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周边环境、交通住宿等。
2、劳务人员上岗之前甲方要安排规范的岗前教育培训,包括公司介绍、产品知识、品质观念、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等。
四、双方的管理责任
1、甲方的责任
--甲方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主要在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劳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非工作时间甲方安排的教育培训、加班安排等,劳务人员应主动配合参加;
--甲方因业务变化造成劳务人员需求减少时,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将支付给乙方被退回劳务人员的半个月的基本工资,支付方式同第五条;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有健康问题(因身体原因经常请假或不能坚持正常加班)或品质问题(严重违纪、吵架打架、偷窃等)时,甲方可随时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
2、乙方的责任
--乙方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主要在非工作时间。
包括:守法教育、安全教育、住宿安全管理、务工证件办理、患病医治协助及个人或团队纠纷的处理等。
乙方给劳务人员安排的宿舍应尽可能离甲方的工作场地近,并能满足劳务人员休息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乙方对新提供的劳务人员要进行常规体检,保证劳务人员没有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疾病。
如果因用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劳务人员离职前乙方必须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赔偿
甲方该劳务人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可以从未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中扣罚,不足部分从甲方准备支付给乙方的其它管理费上扣除)。
五、费用及结算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基本工资(根据个人能力和服务年限不等,最低不低于元)、福利补贴(每人每月元)和加班工资;--乙方的代理费用:每人每月元,(不足一个月时按该实际天数核算)主要用于劳务人员的招聘解聘、住宿管理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税率费用: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所涉及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费( %* %)、教育附加费( %* %),合计%。
双方约定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管理费的税率?)2、结算时间及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日以后的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劳务费用的结算。
乙方在15日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劳务人员的工资按甲方提供的明细如数打进劳务人员的工资卡中。
--甲方每月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劳务费用的核算明细发
邮件给乙方,乙方接到甲方确认的数据后,为甲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
甲方接到乙方的劳务发票后,将劳务费电汇到乙方设在工商银行淳安支行的特定账号:_____(或支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条款支付乙方劳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若有违背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罚款。
2、乙方在收到劳务费后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发放到劳务人员手中时,所涉及的经济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有效期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本合同无论是否续约,双方均需提前天书面告知对方;
2、如甲方需要提前结束该合同时,必须在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要对乙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方式和金额同第四款第
1项;
3、如乙方需要提前终止该合同时,必须在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要对甲方进行一定的赔偿,赔偿方式和金额同第四款第1项;
4、因不可抗力因素(非人力控制的自然灾害)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银行各执一份;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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