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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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使用醇基燃料,加强对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则(一)点火前,打开燃料箱开关并检查开关及管路有无漏液现象;(二)点燃引火棒再打开燃烧器开关;(三)燃料流入燃烧器内开始点火,燃料流入不宜过多;(四)燃料引燃后逐步增加鼓风机风量并调节油阀,风和燃料要匹配,调节到最佳状态使用;(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控火势,调控时应当稳火慢调,切勿大动作旋动油阀开关,以便节省燃料;(六)使用结束后要先关闭油阀,待灶头内的燃料基本燃烧殆尽,然后在关闭鼓风机,以防止燃料逆流发生串烧或外溢;第三条醇基燃料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一)燃料箱要远离火源,要有防火措施;(二)本产品只做燃料使用,严禁食品及其他用途;(三)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溅到眼睛时立即用清水冲洗;(四)燃料箱及管路进行日常检查防止泄露引发火灾;(五)要求燃料供方定期对燃料箱及管路进行检查及维保工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六)操作空间应安装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七)如果不慎引发火灾,应先关闭室内油路开关,断开电源(防止电击),用水(醇基燃料用水可以稀释)或干粉灭火自救。

如果无法关闭室内油路开关,可到室外燃料储放容器处关闭总开关,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条急救措施(一)皮肤接触:直接用大量清水冲洗皮肤,最好淋浴,在冲洗过程中脱掉弄脏的衣服,如果起泡或出现红斑就需请求医生治疗;(二)眼睛接触:若不慎溅入眼中,立即大量清水冲冼,并睁着眼睛直接在清水中浸泡至少15分钟,紧急求医;(三)吸入:脱离受污染环境,保持温暖并静养。

呼吸困难时要输氧。

如果人员出现昏迷、呼吸停止及心脏停止跳动,立即给予胸外挤压起博心脏,并立即拨打120紧急医治;(四)食入:用清水冲洗嘴外部,喝一些冷水或牛奶来缓和影响部位,同时拨打120紧急医治;第五条存在的风险特性(一)其蒸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爆炸的危险;(二)燃烧易产生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通风设施完好;(三)醇基燃料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四)严禁在容器和容器附近切割、刺破、焊接及动火作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有效遏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再次发生,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开展了醇基液体燃料试点推广工作,推行应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逐步替代液化石油气,停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目前,中铁十八局隧道工程、天津三建、路桥建筑公司、天津市政五公司、天华宾馆、天津华美特大酒店等92家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普遍反映,使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良好。

但是,试点推广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鱼目混珠的劣质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器,这些燃料大多是由药厂和化工厂的废料加工而成,质量低劣,安全无保障,出现刺鼻、辣眼现象,对醇基液体燃料试点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各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醇基产品,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二是各使用单位应严把用料渠道,必须从具备资历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正规厂家购买和充装。

三是各使用单位发现非法经营和充装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津安监管二〔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推广应用醇基燃料,禁止建筑工地、餐饮业及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气瓶,杜绝此类火灾、爆炸发生,现就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通知如下:一、设计、制造、使用醇基燃料的灶具、管路、容器等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时采取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醇基燃料新技术、新装备。

二、销售设备设施,应经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确认,并由设备设施制造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技能培训。

三、醇基燃料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应贴有市安全监管局授权机构监制的安全标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设备设施的制造、使用单位,应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销售、安装、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六、销售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对用户设备设施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做到上门服务,确保安全使用和运行。

上述各项要求涉及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执法,抓好落实。

凡出现违法违纪,甚至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2年8月23日。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版)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用醇基液体燃料和食堂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使用。

三、职责1、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并参与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公司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制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操作规程;2、采购人员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进行采购,认真执行采购程序;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制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操作规程,每月定期对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使用进行检查,做好相关记录,保证安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4、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负责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设备、实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采购采购人员应按公司要求执行公司采购程序,采购醇基液体燃料时应当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采购,采购时应注意燃料是否加色,包装标识是否清晰,并要求供货单位提供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说明书,不满足条件的不得采购。

禁止向违法经营单位采购。

五、检查要求(1)日常检查:操作人员(使用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有无泄漏情况。

燃烧器具外观是否完好,燃料管连接处是否牢固,使用环境通风是否良好。

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①使用检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密封等安全情况,使用人员操作是否规范,现场是否配备有效消防器材,检查应做好记录。

②储存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对醇基液体燃料储存间进行定期检查。

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要远离火源,要有防火措施,远离其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不得与使用点在同一间屋,并保证有良好的通风环境。

醇基燃料安全生产规定范文(二篇)

醇基燃料安全生产规定范文(二篇)

醇基燃料安全生产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醇基燃料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贮存、销售醇基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与醇基燃料相关的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第三条醇基燃料安全生产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醇基燃料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安全条件第五条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用厂房、场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设备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四)醇基燃料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强检测,确保质量安全。

(五)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醇基燃料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醇基燃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到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制定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醇基燃料事故发生。

(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醇基燃料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醇基燃料生产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措施:(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完善的安全设备、设施。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立与醇基燃料生产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

(四)合理规划醇基燃料生产厂区布局,设置安全通道和疏散路线。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安全使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订立本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保证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适用于全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企业部门。

2. 安全管理责任2.1 公司负责人应指定特地负责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2.2 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编制并不绝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熟识并遵守规定。

3. 设备管理3.1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2 严禁擅自更换或改动燃料和燃烧器的零部件,必需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和修理。

3.3 定期对燃料库区、燃料输送管道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4. 燃料贮存和加注4.1 醇基液体燃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存储区域,保持通风良好,阔别火源和易燃物。

4.2 储存区域应定期巡查,确保管储的燃料无泄漏和蒸发情况。

4.3 加注燃料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操作人员人身安全。

4.4 加注操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加注口四周的燃料残留,防止泄漏和燃烧不安全。

5. 安全使用与维护5.1 订立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5.2 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燃料泄漏和燃烧器故障情况并及时报告。

5.3 燃烧器的点火和熄火操作必需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操作或调整燃烧器。

5.4 定期对燃烧器进行维护和保养,清洁喷嘴、调整火焰,确保燃烧器的正常工作和效果。

5.5 禁止在燃烧器四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四周环境清洁,避开杂物对正常燃烧器运行造成干扰。

6. 灭火与应急措施6.1 配备充分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境内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运输活动。

第三条醇基液体燃料指以醇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燃料,包括但不限于甲醇、乙醇等。

第四条专用燃烧器指专为醇基液体燃料而设计的燃烧器,以符合其燃烧性能和安全要求。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二)具备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设置专门的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应当:(一)具备销售许可证。

(二)标明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

(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产品。

第八条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并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第九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一)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操作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

(二)使用场所应当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

(三)禁止在室内使用开放火焰。

(四)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置于高温、火源或者阳光直射的地方。

(五)禁止擅自改装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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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

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nfor_View.aspx?ArticleId=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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