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小学办学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是指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对中小学办学条件、教
学质量、师资队伍、学生管理、校园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中小学教育的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公正。
首先,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对办学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校必须具备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此外,学校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秩序。
其次,教学质量是中小学办学的核心。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依法
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课程设置,注重学科知识和能力素质的培养。
教师队伍也是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学校必须配备高素质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此外,师资队伍和学生管理也是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关注的重点。
学校应当
建立健全的师德师风和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最后,校园环境和安全是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建立健
全的校园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谐、温馨的校园氛围,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总之,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标准是对中小学办学的规范和要求,是提高中小学教
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办学水平,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是指学校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中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对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办学场所、教学设备、教育管理等方面,阐述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师资队伍。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教师,确保每个班级都有至少一名班主任和一名学科教师。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教学条件。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条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确保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室和实验室,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安全。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办学场所。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拥有安全、健康的办学场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图书馆等办学场所,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和维护,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教学设备。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学校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体育器材等教学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学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教学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五、教育管理。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全面发展。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7.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第四章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
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
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参照下表:3.绿化用地。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深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新修定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更好地打造与深圳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一、举办者(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云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附件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合格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一、校园规划建设(一)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学校选址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的相关要求,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2011 \(二)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规划结构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三)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宜根据生源符合下列规定:1. 农村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城市小学为12班、1 / 11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45人。
2.农村初中为12班、18班、24班,城市初中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不多于50人。
3.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18班、27班、36班、45班,1年级~6年级与小学班额人数相同,7年级~9年级与初中班额人数相同。
(四)学校用地面积应满足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的需要。
2.体育场地。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园规划设计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 学校建设用地组成1(建设用地2(体育用地3(绿化用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 校舍建筑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2(办公用房3(生活用房,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 学科专用教学设备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资料配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六、师资配备标准七、公用经费标准附件:1.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3.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4.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体育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5.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6.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2 -7.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8.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9.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10. 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同前略,- 3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一、总则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和全省教育大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小学配套设施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
表2
说明:
①小学教辅用房6+1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远程教育播放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初中教辅用房9+1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阅览室、多功能教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技术教室。
②农村单轨制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应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农村其他小学和城镇小学均应达到第一种配备方案。
初中理科仪器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一种配备方案。
音乐、美术器材的配备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I类标准。
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
③小学6轨以上、初中12轨以上,部分功能室要达到2-3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