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_第2章__建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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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201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7)第三章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14)第四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19)第一节建设前期 (19)第二节勘察设计 (21)第三节工程施工 (24)第四节竣工验收 (36)第五节保修使用 (41)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45)第一节市场机制 (45)第二节行政监管 (50)第六章法律责任 (5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入法制新阶段。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重大决策指引下,首都建设发展成效显著,一批高难度、高质量、高标准的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建成。

同时,北京作为特大型城市,城市建设仍然面临诸多新需求和新挑战。

一是质量监管任务繁重。

近几年,北京市工程建设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建筑市场规模和容量急剧扩张,全市房屋建筑的年开复工面积一直保持在2亿平方米以上,轨道交通和市政道路工程年投资额一直保持在1000亿元以上,质量监管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是质量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建筑市场“供需失衡”的局面长期存在,部分领域过度竞争和恶意压价、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的行为时有出现;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施工过程管控能力薄弱、从业人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XXX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答应证的,一概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建设成本划分与计算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工程投资与其他费用两部分。

第三条工程投资包括工程造价、规费和税金、工程设计费等。

第四条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工程整改费用等。

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费用的合理支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成本计划编制与审核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设成本计划,并提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建设成本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计划合理、合法。

第五章成本控制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控制管理,确保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成本核算与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成本的核算与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成本核算与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相关的法律法规亦适用于本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所涉及附件】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计划模板附件2:建设单位成本管理报告模板附件3:建设单位成本核算与审计报告模板【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本建设项目:指经过规划和设计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公路、桥梁、水利水电、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

2. 工程投资: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包括工程造价、规费和税金、工程设计费等。

2016年6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2016年6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50
60 40
高层厂 房

30
40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
室) —

30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50
45

三 级 60 四 级 50
5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75
60

三 级 100
75
四 级 60

— —
—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1.1 建筑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5.4.2 商店内设置库房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 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 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 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对于商场、超市内设置的附属的库房,如何进行防火 分隔,其防火设计有什么要求?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4 老年人活动场所
对于地下是否也要限制400m2,还是可以做到 1000m2?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9 场所防火分隔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 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这些涉及到不同使用功能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的部位是否允许采用防火卷帘分隔,规范未明确。 第5.4.7条也有类似问题。
防烟楼梯间时,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是指楼梯间出 口还是前室出口?
第三章分类举例中将38度及以上 白酒归为甲类危险品,而原规范中是60度及以上 为甲类,50度至60度为丙类。
酒精度为38度的白酒为甲类物品,是否民用建筑 (例如超市)内不得经营、储藏此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实施日期】2016.07.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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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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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以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为主线, 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
(1)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 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 质量和安全;
2.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2 建筑工程从业资格制度 2.2.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Wednesday, March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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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Wednesday, March 16, 2016
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之外,还包括所有 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规范分布在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国际惯例之中。
由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律调整建筑活动所组成的法律规 范即是广义的建筑法。
更为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设工程活动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Wednesday, March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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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 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 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此条即规定了我国《建筑法》 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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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1.1 建筑法的概念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Wednesday, March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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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建筑法
狭义的建筑法系指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该法是调整我国 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共8章,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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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平等社会 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 装企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 的民事关系;
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纵向 行政管理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 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4)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 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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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①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②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
括香港、澳门地区。 ③对人的效力:适用的主体范围是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 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Wednesday, March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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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事项范围
①房屋建筑活动。
②建筑装修活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的装修工程
③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参照《建筑法》执行。
所谓“参照执行”就意味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 据具体情况予以变通执行。当然,对于《建筑法》 的一些基本规则,如有关施工企业资质、安全和 质量管理等.应当依照执行,而对一些非原则性 的规则,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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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 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 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 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 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 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 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 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 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第 2 章 建筑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2.1 建筑法概述 2.2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2.3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
2.1 建筑法概述
2.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1.2《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Wednesday, March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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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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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Wednesday, March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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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起点,以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确立了建筑活 动的一些基本制度。
(1)建筑许可制度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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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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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建筑法》的几种特殊情形
(1)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 古建筑等的修缮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 自建低层住宅。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 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系指村庄建设规划范 围内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它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 安全为主线,规范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 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 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并确定了建筑 活动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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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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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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