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豁免主义的发展趋势
限制豁免是否已经形成国际习惯法

限制豁免原则是否已经构成国家习惯法一、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发展 (1)(一)绝对豁免原则 (1)(二)限制豁免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2)二、各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 (3)三、公约 (5)(一)1926 年的《布鲁塞尔公约》 (5)(二)1969 年的《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5)(三)1972 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6)(四)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五)《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 (6)四、刚果香港被诉案中法官观点总结 (7)(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芮安牟的观点 (7)(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8)(三)终审法院包致金法官的观点 (8)五、限制豁免原则已经形成国际习惯法 (9)一、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发展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一项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但关于豁免的程度、范围和方式等,在国际社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
从20世纪开始特别是二战以来,由于国家开始普遍地从事商业活动,出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限制豁免理论出现,并逐渐产生了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的对立。
(一)绝对豁免原则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任何法院都不能对发生其司法管辖区内的国家行使管辖权,除非该主权国家放弃此豁免权,仍证明法院地国对于外国主权国主权平等的承认。
国家豁免原则在各国判例实践和学界理论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被认为是“必须地排他的绝对的”的绝对豁免原则,即任何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都享有完全的或者绝对的豁免,除不动产和外国自愿同意之外,国内法院对外国任何行为都没有管辖权。
作为绝对豁免理论支持者的奥本海也认为:“国家平等的一个效果,是任何国家不能对另一国行使司法权。
因而国家虽然可以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除非它自愿服从该法院的管辖”。
美国著名学者海德认为:“一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并且非经其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对其提起诉讼,这己是公认的学说”。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作者:李政谦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我国近年来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双边多边条约和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和发展。
关键词:绝对豁免司法实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经历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从最初的坚持绝对豁免,到承认一些例外情况,再到事实上倾向于限制豁免主义。
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将我国国家豁免立场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六点:①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②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即坚持绝对豁免论;③区分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活动,认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④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⑤如果外国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或中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中国保留对实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⑥中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1]一、司法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案例并不多,目前几乎所有有关我国的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都是表现在被动方面,即我国作为被告出现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
1.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司法实践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受到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较早期的案件主要有:1950年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两航公司案”、1979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审理的“湖广铁路债券案”、1987年日本高等法院审理的“光华寮案”等。
我国政府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无不声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从而认为相关法院无权管辖。
虽然此中大多数案件最终是中国胜诉,但是分析我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为我国争取到豁免,法院地国大都是从其他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裁决,而不是通过肯定我国享有绝对豁免权而解决争议。
国家豁免理论及其近期发展

国家豁免理论及其近期发展作者:杨俊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国家豁免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限制豁免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基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出台明确将限制豁免论确立下来。
近年来我国学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有一些新的发展。
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相关立法在《公约》制定后也应当有所转变,方能进一步适应国际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作者简介:杨俊波,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48-02在国家豁免理论上,传统绝对豁免论影响日益减弱,限制豁免论成为主流,尤其是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后,限制豁免论大有演变成国际习惯法之趋势。
由于《公约》并未生效,目前也只能称为可以预见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这一问题研究由来已久,笔者结合《公约》制定后,尤其是近五年的相关研究成果,概括出在此问题上的相关发展,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做出梳理并提出建议。
一、国家豁免的内涵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其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一国的行为与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约束的多种情况;包括国家本身、国家代表和有关的行为者的某些行为不受他国惩罚的多种可能,比如国家元首的豁免、外交与领事的特权和豁免。
狭义的国家豁免则仅仅指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豁免,是国家在跨国的诉讼中享有优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权。
在国家豁免理论方面,长期存在两大相互对立理论。
一种是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理论而主张的绝对豁免,即任何国家间相互平等,一国不得向另一国主张管辖权。
此理论在早期得到绝大部分国家的支持。
然而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增多,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与他国进行商业性行为也越来越频繁。
传统绝对豁免论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后来逐渐发展出限制豁免论,即国家如以私主体出现,其豁免将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商业性行为。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新发展

[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的 管辖豁 免;绝对豁免主义 ; 制豁免主义 限 [ 中图分类号】D 2 . 90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1—5 4 (0 6 0 —0 7 —0 10 2 0 )5 0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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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 民族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中国民族学类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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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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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保 , 以查封 或扣 押 , 不 得强 迫该 国提 供诉 讼 费 用 的担保 。 ( ) 制 执 行 豁免 。它是 指一 国在 加 也 3强
国际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充当原告还是 自愿作被告, 未得到该国的明示同意, 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其判决对 该国 的财产 予以强 制执行 。
国家及 其财产 管辖豁 免 的主 要根 据包括 国 家主 权 说 、 治外 法 权 说 、 国际 礼让 说 、 国家 尊 严 说 和 互惠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新发展
张贵玲
( 北 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 西 甘肃 兰 州 7 0 3 ) 3 0 0
[ 摘
要】长期 以来, 国家及 其财产管辖豁免的 问题上 , 在 存在 着绝对豁 免主义 和限制豁免 主义两 种主张 。1 9世纪
末以前, 世界上奉行绝对豁免主义, 其后 , 限制豁免主义萌 芽。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 限制 豁免主义逐 渐盛 行起来。时至 今 日, 随着《 联合 国国家及其财产 管辖豁 免公 约> 的通过, 行限制豁免主义 已成定局 。中国在 国家及 其财产 管辖豁免 问 奉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181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樊瑞(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00)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确立的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原则不断发展,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取代绝 对国家豁免理论。
中国已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态度 开始有所转变,逐渐接受限制豁免理论。
这一转变必将对中国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 过研究这一动态以寻求应对措施,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7) 18-0181-02在国际法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在19世纪初就已 形成,这项规则被国际社会所尊重,时至今日,早已发展 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一直 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立场。
限制豁免理论由于 更符合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利于维护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所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在各 国的国内立法拥有一定的实践,也开始在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有所体现。
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过程中,我国积极响应,并就 相关的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以及我国于2005年9月14 日签署了《公约》等的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我国现在也倾 向于持限制豁免理论。
一、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的发展演变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国家豁免由国家主权和 国家平等原则衍生而来,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免于接受其 他国家的管辖。
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都不能受 外国的管制,包括司法和执行的各个方面。
伴随跨国间的 商业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也日趋深人,各个 国家对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上也逐渐由绝对主义向限 制豁免发展。
绝对豁免主张在法律层面上,作为重要国际主体的主 权国家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能受他国的管辖。
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摘要:国家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自国家豁免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确立以来,就备受各国的关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对国家豁免原则也有着越来越多的争议。
从20世纪30年代起,限制国家豁免权的理论即已兴起,逐渐被很多国家所采纳。
关键词:国家豁免;限制豁免;展望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93-01一、国家豁免的概述和分类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的管辖。
第59届联合国大会第6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条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在传统国际法学中,关于国家豁免的有较大影响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绝对豁免理论、限制豁免理论和废除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理论主张,一个国家,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为、财产用于什么目的都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己放弃豁免。
到了20世纪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强调国家豁免的例外,而不是强调豁免原则本身,由此提出了“限制豁免理论”,主张外国国家只能在实现国家权利主体的职能时,即在执行所谓“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才能享有豁免权;反之,如果外国国家参加“私法行为”,那就应该同一般外国商人一样,不能享有豁免权,不管该外国政府是否同意,都应该受当地法院的管辖。
而第三种废除豁免理论在根本上否定了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下面,笔者将具体讨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二、限制豁免理论限制豁免理论,也称限制豁免主义,是19世纪末产生的一种理论。
限制豁免理论首先将一个国家的行为分为两类: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行为和国家的经济、商业、贸易行为。
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对应的用语是“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在大陆法系则对应“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国家豁免的基本趋势包括

国家豁免的基本趋势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 豁免范围扩大: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国际合作的深入推进,国家豁免的范围逐渐扩大。
除了传统的外交豁免和领事豁免外,还有专门针对国际组织、特定活动和领域的政策豁免。
2. 豁免方式多样化:国家豁免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除了传统的豁免条款和协议豁免外,还增加了一些特殊豁免方式,如法院豁免、机构豁免、利益豁免、警方豁免等。
3. 豁免条件严格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国家对豁免条件的规定也越来越严格。
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豁免外,普遍要求豁免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正当、必要、公正、公平等原则。
4. 豁免管理规范化:为了更好地保障豁免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国家对豁免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化管理。
比如,设立了专门的豁免机构、明确了豁免程序、规定了豁免期限等。
总之,国家豁免的基本趋势是向着更加广泛、多样化、严格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浅谈限制豁免论的意义与缺陷

浅谈限制豁免的意义与缺陷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与绝对豁免主义认为的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同,限制豁免主义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虽然限制豁免是随着历史发展日益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的观点,但是不得不说万事都有利有弊。
从国际友好交往和国家尊严方面讲,国家豁免是有必要的,这样避免了一个国家的行为在他国受到过分的掣肘,从而影响两国往来,造成国际间交往的困境,而且,限制豁免又避免了绝对豁免那种给予一个国家过度的行为自由,从而影响本国社会安定与发展的窘境。
当然,限制豁免主义也存在着划分标准的问题,在现实中,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造成它们对国家的某些行为属于主权行为抑或是非主权行为的理解偏差,这也是持绝对豁免原则的学者反对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之一。
从我个人来讲,我赞同限制豁免的观点,因为过犹不及,万事都要讲求平衡,在国与国交往过程中,既不能给予他国过多的限制也不能给予他国过分的自由,而现实中限制豁免的划分标准等问题,我相信随着日后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加深以及国家间摩擦的不断产生,终会逐渐被完善成为大家都能接受的共识,限制豁免是当前既保证两国友好交往的进行,又最大程度上维护本国权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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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豁免主义的发展趋势摘要:本文确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并赞同限制豁免主义为此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发展趋势,将讨论的范围限于管辖豁免而不论及执行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认其适用范围,本文选取了两种最为广泛采纳和最有影响的确认限制豁免主义适用范围的方法,并结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分别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各自在理论以及实践上的不足之处,讨论限制豁免主义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限制豁免主义范围确定方法发展趋势引言:在国际法上,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在十九世纪初就已形成,这项规则始终被国际社会所尊重,时至今日, 早已发展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一直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立场。
限制豁免主义由于更符合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利于维护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所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体现于各国的实践和国内立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中。
从我国参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以及发表的相关声明,以及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等的实践中,可见我国现在也倾向于持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国内学者也“旗帜鲜明地支持限制豁免主义理论”①。
然而,限制豁免主义发展至今,仍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如何,对此进行探讨,对于指导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或是国内立法,以及维护我国在遭遇国家管辖豁免问题时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害,都有重要意义。
正文:国家豁免,又称为主权豁免,或更精确地表述为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意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
②国家豁免的法理根据主要有治外法权说、尊严说、礼让说、互惠说和主权平等说,其中治外法权说早已不采,而尊严、礼让、互惠等主张的共同缺点是缺乏法律要素,不如主权平等说来得完备,因而主权平等说获得广泛的支持。
③主权平等说主张国家豁免是由国家主权原则所引申出的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依据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彼此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且平等,故任何国家当然不能对其他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
④此外,拉丁法谚“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n),也是支持说明国家平等和主权独立为国家豁免基础的强而有力论证之一。
不过也有学者怀疑主权和平等等观念是否真能构成豁免原则的①参见郭玉军、徐锦堂:《论国家豁免的相对性》,载于《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一卷,P40②参见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1③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p342;倪征日奥:《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p5;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太寿堂鼎:“管辖的豁免”,《日本国际法词典》,p934,以上转引自陈纯一:《国家豁免问题之研究——兼论美国的立场与实践》,三民书局,p7理由,但无论学说的根据是什么,国家管辖豁免是一项久已确立、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⑤是以主权平等为基础,并经由各国长期的外交实践和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国际社会所面对的相关争议仅是适用时主体、范围和内容等问题。
对于国家豁免的内容、程度和范围,国际法理论和各国政府的实践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即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而限制豁免则对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进行区分,对一部分给予管辖豁免,另一部分则进行管辖。
限制豁免于19世纪下半叶在意大利和比利时的法院实践中出现。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虽然不占优势地位,但采取限制豁免的国家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战后更呈加速发展之势。
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接受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限制豁免主义在国家豁免的实践中无疑已占据主导地位。
与此相适应,限制豁免的理论也越来越多地得到了国际法学家的支持。
⑥限制豁免虽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理论问题,⑦主要在于限制豁免的适用范围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包括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两个不同的问题,本文仅限于对管辖豁免方面的阐述。
)确定限制豁免主义适用范围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最广泛采用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有两种做法,一是建立在“国家双重行为论”的基础上而将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对“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非主权行为”进行管辖;二是确认国家及⑤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133⑥同上,p137其财产管辖豁免为原则,同时单独列举非豁免事项。
一、将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这种做法的特征是不事先明确或具体列举国家豁免事项或非豁免事项,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外国国家行为的性质以决定是否给予管辖豁免。
意大利学者詹扎纳提出的“国家双重行为论”认为,国家的域外行为可以被区分为两个方面,一类是得享有豁免的“统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ii),另一类是不得享有豁免的“管理权行为”(acta jure gestionis)。
⑧(笔者在文中统一称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以避免概念上可能的不周延,同时也与国家主权为管辖豁免的基础相符合。
)前一类行为是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军事等行为,后一类则主要是指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常常使用“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作为与“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相对应的概念,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表现为“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的用语。
⑨)而如何区分国家行为的性质,即以何种标准来加以判断,正是这一种做法最存在争议的地方。
在有关的实践和理论中,有不少区分国家行为的标准被提出来过,如“行为性质标准”、“行为目的标准”、“商业行为标准”、“合同形式标准”等,另外还有“主体标准”、“诉讼目的标准”以及“法定管辖标准”等。
⑩在各国理论⑧参见〔泰〕素差伊库:《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和贸易活动》,1959年英文版,p233⑨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412和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主要是行为性质标准,行为目的标准,以及行为性质标准为主、同时参考行为目的标准。
1、行为性质标准。
即根据国家行为本身的性质来进行划分。
行为性质标准始终在限制豁免主义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这一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依据性质标准, 非主权行为较为容易成立, 国家的管辖豁免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其出发点在于保护私人在与外国国家交易中的期望和信赖利益甚于保护外国被告国家的利益,这就难以避免造成私人对国家滥诉、损害他国国家利益的情况。
2、行为目的标准。
即根据国家行为的目的或者动机来进行区分。
然而这一标准有很大的缺陷,即目的标准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国家无论从事什么行为,一般来说都具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目的。
由于此标准所依据的是国家主观意识,常常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并缺少客观性,如完全适用“行为目的标准”,只会导致与绝对豁免主义相近的结论。
11所以,采取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大都不采这一标准。
3、行为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
即确定一项国家行为的性质时,首先考虑其行为的性质,当按照行为性质标准将有关国家行为确定为非主权行为时,在特定的情况下,考虑国家行为的具体的目的是否为公共利益,若是,则给予管辖豁免,这其实是给予被诉国家第二次获得管辖豁免的机会。
这一标准比较灵活,但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必将导致没有明确的标准,出现在实践中适用无法统一的情11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况。
这种按照“国家双重行为论”将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做法,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看,国家的活动错综复杂,难以区分什么是主权行为,什么是非主权行为,在理论上提不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提出一套统一的划分标准几乎不可能,因而时常会进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12此外,“对人类活动的性质进行分类而又不涉及目的是不可能的。
某项活动的性质不是抽象的理念,更确切地说是集中的、有关的或‘中心的’目的。
”13“国家双重行为论”不仅缺乏国际法上明确的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不存在统一的适用标准,因而在实践中适用是困难的,只能为限制豁免主义的适用提供一个一般性标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14而这些理论上的问题,在各国的实践中反映出来就是适用的混乱和不统一,没有明确的标准,相关的案例不胜枚举。
二、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为原则,同时单独列举非豁免事项正是由于这种理论定义上的抽象和适用的矛盾性,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确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范围问题上,比较富有操作性的做法是避开这种理论定义,而代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行为能享有管辖豁免或哪些行为不能享有豁免,而这正是第二种做法。
以管辖豁免为原则、单独列举非豁免事项正在成为有关国家豁免问题的国12何志鹏:《对国家豁免的规范审视和理论反思》,载于《法学家》2005年第2期13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外国国家豁免》,1984年英文版,p28;转引自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428 14山本草二:《国际法》,1985年日文版,p218,转引自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实践中越来越广泛采用的做法。
有关国内立法,主要的有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的《国家豁免法》,此外如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立法也基本上采用了单独列举非豁免事项的方式。
除却国内立法实践,1891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关于对外国国家、外国君主或元首的法院管辖权的国际规则草案》、1932年的哈佛研究草案和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等,均避开区分外国国家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定义,没有明确提出对国家行为所谓的区分,而只是在具体条文中列举出一些非豁免事项。
15 2004 年12 月2 日通过的《公约》首先确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原则,然后在第7-17条列举了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几种情况和事项。
截至2010年1月16日,《公约》已经得到了28个国家的签署,其中已有6个国家批准该公约。
16虽然离《公约》规定的三十个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生效要件还很远,但《公约》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较为普遍的实践做法和理论观点,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可以说是第二种做法在实践中的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