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测量委托书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鉴于委托方需要进行场地测量、地形测绘、工程测量等工作,为确保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委托受托方进行相关测量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委托如下:一、委托事项1. 委托方需对以下场地进行测量,具体内容包括:(1)场地平面布置图;(2)场地高程测量;(3)场地周边地形测绘;(4)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测量;(5)其他委托方要求的测量工作。
2. 委托方需对以下工程进行测量,具体内容包括:(1)工程平面布置图;(2)工程高程测量;(3)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测量;(4)工程进度测量;(5)其他委托方要求的测量工作。
二、委托期限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需求,按时完成测量工作。
三、测量成果1. 受托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委托方要求,提供准确的测量成果。
2. 测量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测量报告;(2)测量图纸;(3)测量数据;(4)其他相关资料。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测量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 费用支付方式如下:(1)受托方在完成测量工作后,委托方应在______日内支付测量费用的______%;(2)余款在测量成果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支付。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委托书涉及的测量成果、技术资料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委托书涉及的保密信息。
六、违约责任1. 如受托方未按时完成测量工作,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测量费用的______%。
2. 如委托方未按时支付测量费用,应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支付费用的______%。
3. 如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上级测绘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测量标志保管员各存一份。
附图:
网(线)名及点号:所在图幅:
标石种类:标志质料:
完整情况:
点
位
略
图
甲方:乙方:
代表: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的测量标志(见图)委托(乙方)保管,由乙方负责落实保管员。省测绘局拥有测量标志用地地籍调查宗地界址范围内土地的他项权利(通行权、测量标志维护权、测量标志使用权),乙方不得在此范围内从事可能使测量标志受到破坏或失去使用效能的活动,发现测量标志损坏或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每年年底前向保管员支付保管津贴元。
元。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上级测绘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测量标志保管员各存一份。
附图:
网(线)名及点号:所在图幅:
标石种类:标志质料:
完整情况:
点
位
略
图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保管员: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
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长期保存,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甲方)将位于
附件11:
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
gps委托代管协议书

gps委托代管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GPS定位设备及相关服务,现甲方希望委托乙方进行代管服务,以便更好地维护和管理GPS设备,确保服务质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GPS 委托代管协议书:一、代管服务内容1. 乙方负责甲方GPS定位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技术支持。
2. 乙方应保证甲方GPS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3. 乙方应提供甲方所需的GPS数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位置信息、轨迹查询等。
二、代管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管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服务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a.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代管服务质量。
b.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定期的服务报告。
2. 甲方义务:a. 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b.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便乙方提供服务。
3. 乙方权利:a. 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b. 乙方有权在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时暂停服务。
4. 乙方义务:a.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代管服务。
b. 乙方应保证甲方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
2. 如乙方未能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代管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测量授权委托书

测量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测量公司:我(授权人),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现委托你公司(被授权人)进行我所拥有的位于XXXXXXXXXXXXXXXX的测量工作。
我了解到贵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测量公司,拥有丰富的测量经验和专业的测量团队,因此我决定委托贵公司进行此项测量工作。
我保证贵公司在进行测量工作时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和信息都会提供给你们,同时我也会全力配合贵公司的工作。
此次测量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测量、地形测量、建筑测量等。
测量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以便我进行下一步的计划和决策。
我授权贵公司在我所拥有的土地上进行测量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测量点、测量距离、测量高程等。
同时,我也授权贵公司在测量工作中使用所需的测量设备和工具,并且有权在我的土地上进行必要的挖掘和施工。
我要求贵公司在进行测量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也要求贵公司在测量工作中要注重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我和我的财产的安全。
我理解并同意,贵公司在进行测量工作过程中所得到的所有测量数据和信息都归我所有,贵公司只能在我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数据和信息。
同时,我保证贵公司在测量工作中所得到的任何数据和信息都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我委托贵公司进行测量工作的时间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至XXXX年XX月XX 日结束。
如果在此时间内未能完成测量工作,我可以要求贵公司继续进行,或者我可以选择终止委托合同。
最后,我要求贵公司在测量工作完成后,提供一份详细的测量报告给我,其中包括所有的测量数据和信息。
如果需要的话,我也会支付给贵公司相应的测量费用。
特此证明,以兹信守。
授权人:(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
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全文

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全文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第五条新建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避让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军事等设施。
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持安全使用距离。
第六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应当符合测绘科技发展和国家大地控制网布局要求,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设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筑物,需要改建或者拆迁时,应当事先通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签订测量标志保管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保管委托书抄送测量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保管单位或人员,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签订测量标志保管委托书和送交备案。
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办法

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办法
《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针对政府部门在所辖区域内所有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活动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测绘标志的,依据我国的国家标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的一种对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法律基础
本办法适用我国有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部门对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以保障政府部门按时、准确、规范地进行测量标志点的管理,保证测量标志点seq精度和安全性。
为此,本办法规定了以下原则:
①合理性原则:测量标志点的委托管理必须坚持合理、经济、有效的原则;
②安全性原则:测量标志点的委托管理要确保信息安全。
三、测量标志点的的委托管理
1.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测量标志点统一进行委托管理,政府部门有权和义务负责维护和更新委托管理测量标志点。
2.政府部门应在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项目筹备、方案招标等环节中实行比价评估、选择性胜任的方式,确定测量标志点管理的委托方。
3.政府部门要规范测量标志点管理的委托过程,对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的企业进行管理,确保测量标志点管理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政府部门应制订管理测量标志点委托管理过程中发生纠纷以及纠纷解决方案的程序,解决纠纷时应由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当场出席调解。
四、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政府部门解释。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托管单位: (盖公章) 代表:
地 址: 电话:
接管单位: (盖公章) 代表:
此保管书共Leabharlann 份,一份随成果上交,一份由测量机关呈交地方测绘管理机关,一份交接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选)
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志,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量委托书模板

(4)测量目的:
1.2被委托单位在收到委托单位的测量委托后,应按照本委托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测量标准和规范,认真负责地完成测量工作。
第二条 测量期限
2.1被委托单位应自收到委托单位的测量委托之日起,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完成测量工作:
(1)测量项目完成时间:
(2)提交测量成果时间:
2.2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测量期限。
测量委托书模板
委托单位:(全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委托单位:(全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 Nhomakorabea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测量委托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以下测量工作:
(1)测量项目名称:
(2)测量范围:
第三条 测量费用
3.1双方按照以下标准及方式支付测量费用:
(1)测量费用: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3.2测量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单位有权对被委托单位的测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委托单位应及时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测量所需的资料、图纸等。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3)委托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测量费用。
4.2被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被委托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测量工作。
(2)被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测量所需的资料、图纸等。
(3)被委托单位应确保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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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选)
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志,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