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关于对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附件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11]15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15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开放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工作协调会纪要》(赣府厅字〔2011〕84号),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做好推动我省产品供外省出口及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本省出口相关工作(下称“两转”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两转”工作是今年我省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推动“两转”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和支持推动“两转”工作的开展,分管领导对推动“两转”工作要亲自部署和督促检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落实好推动“两转”工作的各项措施,并紧密配合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积极寻求和落实推动“两转”工作的制度办法。
二、宣传服务到户。
各地对省商务厅确定的312户(详见附件)“两转”工作重点企业,要对照本地区的企业名单,区别情况服务到户。
近期,省商务厅将组织“点对点”服务工作组赴各地开展“两转”服务工作,各地要明确一位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参与到“点对点”服务工作中去。
对属于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要一一摸清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税收跟进服务。
对企业反映的涉税问题与困难,凡是当地国税机关能解决的应就地帮助解决,当地不能解决的及时呈报上级国税机关研究处理;属于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要主动上门详细宣讲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和我省的税收服务措施,动员、鼓励供货到外省出口的企业将产品转本省出口。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标 签】视同内销货物【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函﹝2008﹞59号【发文日期】2008-05-07【实施时间】2008-05-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实际,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我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不采用总局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出口企业各一份;《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征收窗口、出口企业各一份。
二、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和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外贸企业应在下一个征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抵扣进项。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期初已征税额”栏中。
三、为了做好征退税衔接,以日常规范管理作为每年出口不退税业务清理工作的基础,切实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于出口企业的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也比照上述规定精神,纳入日常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0•【文号】国税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26•【字号】•【施行日期】199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为落实国产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局、署相继下发了《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和《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放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此件随文附发]。
上述文件明确了:“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可不再运抵保税区,改为在列名的钢铁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予公司,以下简称“列名钢铁企业”)实际专项监管。
“出口企业必须是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的产品应直接用于出口不得二轻局厂加工。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免征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办理。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须于5月30日前将从事“以产顶进”钢材业务的子公司名单向我局进出品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报。
经市局批准认定或(跨市子公司)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后,方可享受“以产顶进”钢材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本市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专用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副本和货运凭证副本或复印件等单项式证逐批(笔)填制一式三联“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主管其征税和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2024年公司税收自查报告(四篇)

2024年公司税收自查报告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xx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xx年度和xx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
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
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
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
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
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
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xx年至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概况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
目实现销售收入xxx元。
二、自查情况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xx 元;城建税:xx元;教育费附加:xx元;土地增值税:xx元;水利基金:xx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大国税函[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配合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效能,现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一)申报受理岗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初步审核无误的,应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申报受理人员接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当日全部转交初审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申报资料,由申报受理岗具体负责与企业办理交接事项,交接环节应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初审岗初审人员收到申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申报受理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初审中若出现疑点,需要企业更正数据的,初审人员应向企业说明情况。
企业办税人员核实确认后,须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更正处签字。
初审通过的,初审人员应在内部业务传递交接用的汇总表(即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册外附送的汇总表)上签字,注明业务交接日期,并及时将汇总表转交复审岗。
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归档前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初审岗负责。
各征收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资料保管要求,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三)复审岗复审人员收到汇总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核系统中对初审岗提交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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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报告 有 □ □ □ □ □ □ □ □ 无 □ □ □ □ □ □ □ □
若有涉及上述第3至8类问题,请将商品或原材料明细情况填列在下表:(若涉及多笔退税,请按下表格式另附表报送) 销售事项: 商品销售客户 纳税人识别号 商品名称 商品销售 金额 税款 货物流 起运地 资金流 金额 运达地 第三人收款 □Y/N □Y/N □Y/N □Y/N
□Y/N □Y/N □Y/N 采购事项: 商品销售客户 纳税人识别号 商品名称 商品销售 金额 税款 □Y/N □Y/N □Y/N □Y/N □Y/N □Y/N □Y/N
其他应予报告或说明事项及问题
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外贸供货企业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类型分类:工业生产企业 □ 法人代表签名 外贸出口企业 □ 商业购销 □ 中介代理
金额单位:万元 (公章) 企业英文
名称 企业海关 代码 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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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税收自查问题报告
1.企业注册资本,有无设立后即抽走资本情况; 2.本企业税收发票使用所体现的营业规模与企业实际从业生产能力与销售能力匹配状况; 3.非法提供发票,导致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计税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 5.账上与发票上计量的商品销售业务,只有法律形式与核算形式,并没有转让商品的经济实质; 6.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 7.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 8.明知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