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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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质量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各级和全体民警规范执法办案的责任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我局交警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

接此通知后,各单位要层层组织学习讨论,传达到每一位民警,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3月15日附件执法质量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实施方案,深入推进“1461”精装修工程,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保障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成立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执法质量责任追究工作。

主任由交管局局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为副主任,指挥中心、政治处、监察室、法制处、事故处、科技处、车管所、勤务考核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执法过错是指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执法质量责任是指在现场勘验、证据收集、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不属于执法过错,但应当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的执法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交管部门是会对事故作出一个责任认定的,很显然这个责任认定并不是胡乱作出,而是有一定的认定规则,也就是认定标准。

接下来,小编带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一、出了事故司机负多少责任,主要看以下几点: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二、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造成;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均应负同等责任。

如果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则应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计算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人员造成严重恶果,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分担对方10%。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就是结案了吗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就是结案了吗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就是结案了吗在现实社会中,当发⽣交通事故时,公安部门会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勘察认定。

通过技术⼿段分析车祸发⽣的详细情形。

但最后的分析结果只能作为证据,并⾮最后的定案结果。

那么,到底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代表结案了吗?如果有异议⼜该怎么办呢?下⾯,店铺⼩编将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就是结案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当事⼈对认定结果⼜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但是要在收到责任书后的15天内提出申请复核或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书交通事故责任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和执⾏⼒。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种证据。

作为证据,当事⼈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性及证明⼒,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三、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章,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当事⼈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为是⼀个制作证据的⾏为⽽不属于具体⾏政⾏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对责任划分进⾏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2)因果关系原则①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②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3•【字号】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9月23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垂直管理的州、市、地级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州、市、地级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实施处罚;(三)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事宜;(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运输,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则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将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称:甲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称:乙类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以下称:丙类行为)三类。

甲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乙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丙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起主要作用、次要作用或无作用。

过错行为分类见“附则”。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安全和司法公正,我国不断加强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我国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责任划分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交通事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客观事实原则责任划分应基于客观事实,依据证据鉴定和调查研究的结果进行。

划分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保责任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3. 合理期待原则根据合理期待原则,责任划分应考虑到参与交通事故的人员的行为合理性,合理期待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

例如,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车,如有人擅自闯红灯导致事故,其应负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改革的方向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合理获得赔偿,我国不断改革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要求。

1. 增加赔偿项目除了通常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基本赔偿项目外,我国还增加了心理损害赔偿、丧葬费和抚养费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增加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2. 提高赔偿标准为了反映物价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我国多次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随着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者能够获得更为合理和充分的赔偿,恢复正常生活的能力得到更好的保障。

3. 建立赔偿基金制度为了避免一部分事故责任方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所有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当事故责任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索赔,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黔高法[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高法[2011]124号)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布、区、特区)人民法院: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案件,充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诉讼地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机动车方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列明:(一)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应当追加机动车方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机动车方的,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似赔偿的除外。

前款各项所称“机动车方”,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

二、【案由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三、【多人异地起诉时的案件管辖】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交通事故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害者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为宜。

四、【本车人员的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车人员”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内承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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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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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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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可编辑p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的。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二O一O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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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当事事人人驾驶驾机驶动机车动越车过施越划过有施禁划止有穿越禁的止道穿路越中的心线道或路隔中离心设线或 隔施离与设道施路与上道的其路他上车的辆其或他行人车发辆生或交行通人事故发的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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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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