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何文标) 2011-07-06
企业信用报告_见闻录(浙江)半导体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11)1.5 联系方式 (11)二、股东信息 (11)三、对外投资信息 (13)四、企业年报 (13)五、重点关注 (15)5.1 被执行人 (15)5.2 失信信息 (15)5.3 裁判文书 (15)5.4 法院公告 (16)5.5 行政处罚 (16)5.6 严重违法 (16)5.7 股权出质 (16)5.8 动产抵押 (16)5.9 开庭公告 (16)5.11 股权冻结 (17)5.12 清算信息 (17)5.13 公示催告 (17)六、知识产权 (17)6.1 商标信息 (17)6.2 专利信息 (18)6.3 软件著作权 (18)6.4 作品著作权 (19)6.5 网站备案 (19)七、企业发展 (19)7.1 融资信息 (19)7.2 核心成员 (19)7.3 竞品信息 (20)7.4 企业品牌项目 (22)八、经营状况 (22)8.1 招投标 (22)8.2 税务评级 (22)8.3 资质证书 (22)8.4 抽查检查 (23)8.5 进出口信用 (23)8.6 行政许可 (23)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见闻录(浙江)半导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30102*********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28000R90法定代表人:盛荆浩组织机构代码:MA28000R-9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6,812.13万(元)注册时间:2016-10-27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康山街道红丰路1366号3幢1219-23营业期限:2016-10-27 至 9999-09-0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洋股份: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1-07-22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股份”)的委托,指派黄贞、王志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南洋股份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南洋股份董事会根据2011年7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集,南洋股份董事会已于2011年7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上午9:30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永丰路19号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钟南先生主持。
企业信用报告_黎川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黎川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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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0 1.5 联系方式 ....................................................................................................................................................11
科华生物: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8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编号:2011-017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时起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钦江路99号上海海悦酒店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伟国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2人,共持有代表公司74,924,92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2%。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4.《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5.《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6.《公司章程修正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924,920股,意见如下:同意:74,924,010股占99.9988 %反对:810股占0.0011 %弃权:100股占0.000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8.《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新股和投资理财的议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决定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3]160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3〕1609号)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3年11月29日举行2013年第41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本次申报材料中标的资产有数量较大的资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600170 上海建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人黄昭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提名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63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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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563号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沪南总字〔2016〕第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7,472,304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7年4月21日
——结束——。
“南洋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发行A股3800万股,共募集资金5.5亿元

“南洋股份”在深交所上市发行A股3800万股,共募集资
金5.5亿元
曹扬;李俊伟
【期刊名称】《潮商》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1月31日上午,汕头市民营企业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至此,汕头市的上市企业数量增加至6家。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汕头市委书记黄志光出席了挂牌仪式。
李春洪、黄志光和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钟南为股票上市敲响了宝钟。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3年来,一直专注于电线电缆行业,目前已经成为华南地区最大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并成为国内首批同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
【总页数】1页(P78-78)
【作者】曹扬;李俊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上市公司:如何用好募集资金——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选择规范性的实证研究 [J], 张弘
2.金钼股份首发上市成功募集资金约89亿元价格首日涨幅36.09% [J],
3.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增发成功募集资金12亿元 [J],
4.华泰股份拟定增募集资金9.3亿元,投资精细化工业务 [J], 任英祥
5.五粮液混改通过共募集资金18.5亿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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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何文标,作为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本人未在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何文标(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何文标
日期: 20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