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09
南洋股份:董事会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0-03-18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使之不断完善,保证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公司概况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汕头市公园区中兴五金塑料制品厂(后名称变更为广东南洋电缆厂),系于1985年8月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000年4月,经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汕升府体【2000】195号”文批准,广东南洋电缆厂改组为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5月,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8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5】407号”文批准,由广东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原有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对广东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整体改组,发起设立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0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3,000,000.00元按1:1的比例折为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113,000,000股,股份公司于2005年8月3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008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2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00万股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已于2008年4月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2009年6月,公司根据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226,500,000股,公司已于2009年10月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000000035814”号,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及其他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布电线,电力电缆,低压电器及元件,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
南洋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24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规范治理,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争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投资者应享有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协调、有序开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和沟通内容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树立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经营理念;(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五)有利于公司市值管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档案管理规定-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沪南总字(2010)第8号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总部(包括各职能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电脑盘片、声像、照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由行政部总体负责,按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为档案责任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其相关的档案,协助行政部的档案管理人员开展好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若发生人员变动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整并报备公司行政部。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档案责任员的职责: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保管本部门的文件资料。
2.认真执行日常档案归档制度,对本部门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立卷和归档。
3.对本部门或外部相关人员需阅档、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第六条 行政部档案管理员的职责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制度与档案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2、 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的文书档案。
3、 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4、 档案鉴定。
5、 档案统计。
6、保管部分科技档案。
第七条 若一项工作由几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办理,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指定的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档案(可参见附件《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必须归档行政部管理,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需要随时利用的档案可以在部门中留存复印件,原件必须归档行政部。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档案责任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后移交行政部保管。
股份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编制、报批、审议、审核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所筹划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网络路演或推介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章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三条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第四条董事会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季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董事会以会议方式行使职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资产处置决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额度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抵押、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借款、担保等事项;拟订单项额度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抵押、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借款、担保等事项的计划和方案,经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长的职权第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和审计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按公司章程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操作就相关事项形成议案或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公司监事会监事长可列席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公司*、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四章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第十六条如发生本规则第十五条第、、、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确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分送各位董事、监事和其他需要出席会议的人员第十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以通讯方式通知,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或有关的数据、信息等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对董事会会议议题充分表达意见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董事会其他董事,但不得委托本公司在任董事以外的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应向其他独立董事表达相应的意见,并委托其表决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入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与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因时间需要等情况,可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4前提下,由董事长决定采用传真等通讯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后传真发回。
南洋股份:社会责任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9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编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海普瑞: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1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管理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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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0年2月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任何知悉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将该信息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确认,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
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权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存档。
董事会秘书办应当对外部信息使用人进行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证监局备案。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在年报中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知悉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内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定期报告
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如果外部信息使用人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在获悉后第一时间向广东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广东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