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芜政办[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3日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三条前款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芜政[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芜政〔201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准确、顺利实施,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一)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的;(二)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的;(三)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的;(四)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和外墙材质的;(五)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的;(七)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性开发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并按前条规定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和《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芜政办秘〔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城镇地下管线是保障城镇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为切实维护城镇地下管线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下管线是城镇能源流、信息流的通道,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数量越来越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导致地下管线情况不明,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保管分散,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停水停电、燃气泄漏甚至爆炸等事件,给城镇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甚至威胁到城镇安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工作要求迅速行动起来,把任务分解细化,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和建设管理工作。
二、精益求精,加快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市、县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科学确定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布局。
市城乡规划局加强对各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审批。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0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全面改善我市道路通行环境,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做好提升工作的后勤保障;市政府督办室定期督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015年5月13日芜湖市交通管理提升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交通拥堵和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城市交通环境及交通管理等系列问题已经影响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下发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交通提升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芜政秘〔2015〕14号),市域交通硬件设施将在未来6年内得到全面改善和提升。
为尽快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市区道路通行状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缓解交通拥堵和改善交通环境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标本兼治,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有效提高交通服务质量,多措并举,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建立城市建设与交通增长协调、有序发展的新格局,全面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7〕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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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芜湖市城乡规划局二O一四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3 居住用地 (2)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5 工业用地 (5)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6)7 绿地和广场用地 (6)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6)8 公共开放空间 (6)9 建筑容量控制 (7)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11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10)1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2)13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13)14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4)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 (15)15 道路交通设施 (15)16 市政公用设施 (16)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1)附表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23)附表三建筑间距图示 (25)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30)附录B 计算规则 (31)1 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5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7本技术规定自2015年1 月1日起试行。
1.8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大类用地。
2.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2.3.2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2.3.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2.3.4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2.4零散用地开发控制2.4.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m²、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2.4.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地用地进行建设。
2.4.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居住用地3.1 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1章的规定。
3.1.3 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公寓性质建筑参照居住建筑标准执行。
3.2规划标准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及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3.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3.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除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 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上限控制。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按照上一级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下限控制。
3.3.1.2 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面积配置应按表3.3.1.2执行。
3.3.1.3 新建物业用房(住宅物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栋商住楼宇,作为独立管理区域的)都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应按表3.3.1.3执行。
表3.3.1.3 芜湖市物业服务用房面积配置3.3.1.4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5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芜政〔2006〕6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6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3.3.1.7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规定执行,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 m²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m²配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3.2 健身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3.3.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3.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
3.3.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
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2000 m²,层数不宜超过2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3.4.1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3.4.2 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标准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9类:(1)行政办公设施;(2)文化设施;(3)教育科研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社会福利设施;(7)文物古迹设施;(8)外事设施;(9)宗教设施。
5 工业用地5.1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
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5.1.4 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
5.2工业项目规划标准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2.2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三部分第15章的有关规定。
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6.1 商业服务业设施分类分级标准6.1.1 商业服务业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5类:(1)商业设施;(2)商务设施;(3)娱乐康体设施;(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5)其它服务设施。
6.1.2 在办公建筑中,不应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7 绿地和广场用地7.1公园绿地7.1.1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7.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7.2 防护绿地7.2.1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7.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7.3 居住用地绿地7.3.1 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30%。
7.3.2 公共绿地:新区应不小于2.0 m²/人,旧城区应不小于1.5 m²/人。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公共开放空间8.1公共开放空间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8.2 城市广场8.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8.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8.3城市水体8.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8.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3.3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江(长江、青弋江)、河(裕溪河、西河、漳河、青山河、峨溪河、扁担河)、湖(龙窝湖、南塘湖、莲花湖、镜湖、九莲塘、汀棠、银湖、莲塘、凤鸣湖、西洋湖、元亩塘、黑沙湖)、渠(保兴垾、板城垾)等,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