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

龙源期刊网 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01期为深入推进和落实“放管服”改革,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17年6月20日起,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正式启动,互联网选号、“20~50选1”、购买二手车可使用原号等系列服务新举措全国统一实施,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开始在全国分三批推广应用。
全面推行互联网预选号牌号码,群众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 )或者手机APP“交管12123”选取号牌号码。
扩大了选号范围,提供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旧车转让或报废后,原车主再行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更好促进二手车交易发展。
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的,该号牌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放宽使用原车号牌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将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为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群众新需求作为改进工作的发力点,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扎实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启动实施,保证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首先,充分研究论证。
组织开展深入调研,通过网上征求意见、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和群众意见,并在上海等7个城市试点应用了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为改革全面推行创造经验。
其次,强化统筹安排。
印发号牌管理改革意见,制定统一选号系统推广应用方案,多次召开会议,强化工作部署,开展业务培训,实地检查指导。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提请政府重视支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完善配套保障。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发布日期】2002.10.18【实施日期】2002.10.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管理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
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车架号生成 法规

车架号生成法规摘要:1.车架号的作用和重要性2.车架号的相关法规3.车架号生成规则及标准4.车架号的管理和监管5.违反车架号规定的后果正文:车架号,也被称为车辆识别码(VIN),是汽车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用于识别车辆的基本信息,如生产厂家、车型、生产年份等。
在汽车交易、保养、维修等环节中,车架号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车架号的生成、使用和监管,我国有一系列严格的法规进行规范。
首先,关于车架号的生成,我国规定了严格的编码规则。
根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汽车产品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等相关文件,车架号由17 位字符组成,包括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大写罗马数字。
其中,前三位代表生产厂家,接下来九位代表车辆的具体信息,最后五位为校验位。
这样的编码规则旨在确保车架号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其次,我国对于车架号的使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汽车销售、进口、生产企业在进行汽车交易、上牌等环节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车架号。
同时,汽车维修企业也需要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对车辆进行识别,确保车架号的准确性。
在车架号的监管方面,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车架号的管理。
例如,在汽车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监督部门会对车架号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规定。
此外,在汽车交易、上牌等环节,公安部门会对车架号进行核实,防止虚假信息的出现。
最后,对于违反车架号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我国法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对于伪造、变造车架号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
总之,车架号在汽车生产和使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有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对车架号的生成、使用和监管进行规范,以确保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 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 数不进行审查。
【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 性项目报告编号】
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 VIN管理:国家发改委[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 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 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 靠性检验。
4.规范性要求介绍
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 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 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答: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①调整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②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③新增免税项目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④明确完税证明电子信息的法律地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⑤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⑥新增退税条款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⑦强化工作配合机制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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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
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
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同类别同品牌同型号、配置相同的车型,不应重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见附件1),按照《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见附件2)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四、企业初次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前,应当申请生产企业代码。
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代码不变。
进口车辆已经由进口单位和个人申请了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的,其他进口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调用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不再重复编制生产企业代码。
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车辆产品准入公告批准发布后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不属于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首次提交车辆电子信息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六、企业提交车辆电子信息时,应当根据车辆配置、参数,选择相应的配置序列号,不得混用。
从未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企业可以申请作废,已经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得作废。
七、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及宣传培训工作。
九、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对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和使用车辆配置序列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