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重点政策指标风险提示---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一、政策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三、风险提示1.会计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减少当期利润,纳税申报时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全额调增。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各项资产的第三列“本期计提额”减第四列“本期转回额”进行纳税调增。
2.一般情况下,特殊行业的风险准备金不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列示,直接冲减企业的成本费用,纳税申报时应对资产减值准备及行业风险准备金加以区分。
3.保险行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其他形式准备金会计核算方式存在差异,需要直接冲减保险业务收入。
填报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应与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及风险准备金加以区别,。
4.税收上没有对保险行业再保险准备金制定特殊政策,因此保险企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需要将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再保险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
5.准备金项目需要区分会计与税收计提基数差异与税收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对存在的财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等。
6.纳税申报前要求(1)保险公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时,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
(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时的注意事项①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职业风险基金可否扣除

目前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迫切需要职业风险基金作保障。
因此,他们很想知道,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税前扣除?近来,12366纳税服务中心依据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解释:一、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增设了“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文件是一个会计核算办法,不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方面的明确规定,可以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不能依据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将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是一种风险准备金,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首先不符合真实性的原则。
对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基金,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2022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

2022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1.下列营业税税目和税率对应正确的是()。
A.交通运输业3%B.文化体育业5%C.建筑业5%D.服务业3%正确答案:A2.《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确认为当期损益。
A.递减法B.平均法C.累进法D.直线法正确答案:D3.基础信息表中,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只能选()。
A.纳税调整法B.备抵法C.应付税款法D.纳税影响法正确答案:C4.《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10%B.12%C.15%D.8%正确答案:B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A.分别计算B.单独计算C.分项计算D.汇总计算正确答案:D6.《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计入收入总额。
A.60%B.80%C.90%D.50%正确答案:C7.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
A.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C.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D.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正确答案:A8.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
A.3B.4C.5D.6正确答案:C9.《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为计税基础A.公允价值B.市场价值C.账面价值D.历史成本正确答案:D10.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及协调

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及协调(2013-01-23 09:17:28)转载▼中税咨询高级合伙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朱克实博士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回收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资产组概念的延伸就有资产组组合,最典型和常见的实例有总部资产。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
这些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资产组。
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作确认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以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
确保资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

9
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含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2
国债
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含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有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
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7
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8
应收
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管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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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
明确规范。
这是继证券行业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
准予在税前列支的又一项风险准备金,体现了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政策扶持。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扣除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
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譬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72亿元,2009年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5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150×0.8%=1.2(亿元),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10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00×0.08%=0.08(亿元),2009年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6亿元,如果当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00亿元,那么正好达到税前扣除的上限100×6%=6(亿元),2009年不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如果2010年有关条件变化了,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计提风险准备金可扣除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对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值得的注意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列支时要遵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的有关规定,即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实际上相当于在税务上明确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标准。
保险公司按“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保险精算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果大于上年数,则超过部分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小于上年提取数,则需要转回,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从理论上讲,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等于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及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当年所应分摊的死亡成本之后的余额。
对保险精算工作遵循《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提存寿险公司的准备金则可在税前扣除。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结果提存。
长期健康险是介于短期健康险与普通寿险之间的一类业务,其责任准备金有类似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在税前列支时税法认可了保险有关行规。
在处理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其要先分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来区别对待。
第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
对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
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
第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
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
8%提取。
第三,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照实列支。
损失扣除有先后顺序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例如保险企业2008年末各项准备余额为100万元,2009年发生赔款损失200万元,要先冲减已计提的100万元准备,余下的100万元据实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发生赔款损失收回的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