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xx-x-xxxx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Terminals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xx-x-xxxx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公安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时间:201x年x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x﹒北京

制订说明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油品码头防火设计和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油品、液体化学品、液化烃及液化天然气码头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建设发展,为提高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的可靠性、适宜性和规范性,根据水运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安排,开展《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制订工作。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和专题研究,总结我国近十多年来油气化工码头设计、建设、监管、运营操作的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订而成。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布置、装卸工艺、建构筑物、灭火设施、电气及通信、附录等。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参加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连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8章22节,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于××××通过部审,于××××发布,自××××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国子监街28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07),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目次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7)

4 总体布置 (8)

4.1 一般规定 (8)

4.2 总平面布置 (8)

4.3 油气化工管道布置 (11)

4.4 其他要求 (12)

5 装卸工艺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13)

5.3 管道吹扫和放空 (14)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15)

5.5 可燃气体探测 (15)

6 建构筑物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材料要求 (16)

7 灭火设施 (17)

7.1 一般规定 (17)

7.2消防给水系统 (17)

7.3泡沫灭火系统 (20)

7.4干粉灭火系统 (22)

7.5消防设施 (23)

7.6灭火器配置 (25)

8 电气及通信 (26)

8.1 消防电源及配电 (26)

8.2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27)

8.3 防雷、防静电接地 (28)

8.4 防爆 (29)

8.5 通信 (29)

附录A 常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

附录B油船最大着火油舱及液化烃(气)船最大储罐面积参数 (31)

附录C 码头装卸货种水溶性分类 (34)

附录D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过程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35)

附录E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7)

本规范引用标准名录 (38)

附加说明 (39)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油气化工码头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工程防火设计。不适用于装卸植物油、装卸桶装或罐装液体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加气站。1.0.3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油气化工码头应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共用水陆域消防设施,实现区域联防。

1.0.5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油气化工码头petro-chemical terminal

是指装卸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等液化烃在内的液体散货码头的统称。

2.0.2 油品petroleum product

是指原油及石油制品(汽油、石脑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

2.0.3 液体化学品liquid chemicals

是指温度为37.8℃,蒸汽压不超过0.28MPa的液体石油化工品和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并列入《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的液体物质和按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准则进行污染危害评估列入《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中的物质。

2.0.4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含有少量乙烷、丙烷、氮和其他组分,在标准大气压下,沸腾温度通常为-160~-162℃。

2.0.5 液化烃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但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6 防火间距fire-protection distance

防止码头或在泊船舶着火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码头、船舶及岸上相关设施,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7 安全距离safe clearance

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安全防护距离。

2.0.8 疏散通道exit passageway

供码头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的陆上或水上通道。

2.0.9 工艺管道process pipeline

输送易燃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和液化天然气的管道。

2.0.10 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fixed water cooling and foam extinguishing methods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11 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semi-fixed water cooling and foam extinguishing methods

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2.0.12 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mobile water cooling and foam extinguishing methods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13 移动消防设备mobile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是指消防水炮、泡沫炮、水枪和泡沫枪。

2.0.14 水幕.water curtain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隔热设施。

2.0.15 防火型围油栏fire preventionoil boom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0.16 国际通岸接头international shore connection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头。

2.0.17 监护fire guard

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处于待命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30min 内实施救助的能力。

2.0.18 值守fire guard on duty

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在附近水域处于执勤戒备状态,可随时投入灭火作业。

2.0.19 不燃性、阻燃性材料incombustible, flame retardant materials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试验合格的材料为不燃性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格的材料为难燃性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为阻燃性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2.0.20 非生产性泊位non-productive berth

是指不用于货物装卸及客运的码头。

2.0.21 明火地点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22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3 基本规定

3.0.1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码头装卸货种可根据附录A分类。

液化烃、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3.0.1

注:①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②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③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④液化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视为甲A类。

3.0.2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标准应按设计船型的吨级分级,按表3.0.2确定。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分级表3.0.2

注: 液化烃、液化天然气船舶吨级以总吨GT分级。

4 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油气化工码头选址,应充分考虑装卸货种危险性和船舶靠离泊特点,选择在水域开阔位置,保证船舶安全进出港和紧急情况方便采取相应措施,并应保证在发生泄漏、爆炸和火灾等异常情况时,方便消防作业,布设围油栏等设施及采取其他防止后续灾害的措施,且能使周边船舶安全躲避和撤离。

4.1.2 油气化工码头应根据码头防火分级和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以保证安全、有利于应急处置为原则合理布置,并应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安全设施。

4.1.3 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但防火间距应适当加大。

4.1.4 油气化工码头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1.5 相邻设施为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机场或核电站等重要设施时,对油气化工码头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6 油气化工码头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4.1.6.1 油气化工品泊位严禁与其他泊位共用。

4.1.6.2 装卸液化烃或液化天然气的泊位宜独立设置。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烃可共用泊位。多个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泊位可相邻布置。采用离岸墩式布置形式时,液化天然气泊位和液化烃泊位可分别布置在平台两侧,但应错开靠泊和离泊操作时间。

4.1.6.3 对于50000吨级及以下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学品泊位,可与液化烃泊位共用。

4.2 总平面布置

4.2.1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表4.2.1

4.2.2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表4.2.2

4.2.3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m)表4.2.3

注:①防火间距系指油气化工泊位与相邻其他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括号中数值为装卸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液体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

种泊位的防火间距;

③500吨级以下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船舶净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④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按照4.2.3.2款执行。

4.2.3.2 海港特级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200m。海港一级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河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烃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4.2.3.3 甲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值守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4.2.3.4 油气化工泊位与除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的防火间距可参照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大型海事海警基地的防火间距可参照客运泊位要求执行。

4.2.4 相邻油气化工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 两相邻的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之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4.2.4规定的数值。

相邻油气化工泊位的船舶净间距表4.2.4

注:①船舶净间距系指相邻油气化工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②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4.2.4.2 两相邻的液化天然气泊位或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泊位之间,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小于35m。

4.2.4.3 码头工作平台两侧或趸船内外档停靠船舶的船舶净间距可不受限制,但甲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25m,对于液化烃及液化天然气泊位间的船舶净距不应小于60m。

4.2.5 液化天然气码头前沿线至接收站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其他甲、乙类油气化工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2.6 海港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码头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7液化天然气船舶停靠码头时船首宜朝向有利于船舶紧急离开码头的方向。

4.2.8 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表4.2.9

注:①内河趸船上相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②码头泡沫泵站应布置在非防爆区,且距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

4.2.10采用车船直取作业方式的汽车装车鹤管和铁路罐车与油气化工码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0的规定。

汽车装车鹤管和铁路罐车与油气化工码头的防火间距(m)表4.2.10

注:①汽车灌油鹤管分子数字为上部装车作业时的防火间距,分母为下部装车作业时的防火间距;

②铁路罐车分子数字为装车作业时的防火间距,分母为卸车作业时的防火间距。

4.3 油气化工管道布置

4.3.1 管道宜沿港区道路布置,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4.3.2 地上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4.3.3 地上管道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

4.3.4 油气化工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4.3.4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③水域管道最小水平间距可从安装和检修等角度确定;

④油气化工管道的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除执行本表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规定。

4.3.5 陆域架空管道、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架空管道、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表4.3.5

注:①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②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③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净空高度。

4.3.6引桥或引堤上的管道和道路之间宜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

4.3.7 管架周边应设置围网等设施防止无关人员穿越。

4.3.8 管道周边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4.3.8.1 管道周边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4.3.8.2 管道周边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3.8.3 在可燃气体的管道周围不得种植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

4.4 其他要求

4.4.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便于人员安全撤离的疏散通道。

4.4.2装卸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装卸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装置,液化天然气码头和25万吨级及其以上吨级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激光靠泊、缆绳张力监测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

5 装卸工艺

5.1 一般规定

5.1.1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散的安全措施,做到本质安全。

5.1.2 工艺设备及管道应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油气化工码头卸载洗舱水、压舱水的管道系统的防火设计,应与其对应的可燃、易燃液体管道的设计标准一致。

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5.2.1油气化工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码头装船区与装船泵站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有条件时宜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5.2.1.2易燃及可燃液体装船不得采用从顶部向舱口灌装方式。

5.2.1.3码头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臂应设置作业范围超限报警装置;

(2)装卸臂、装卸软管与运输船舶管汇连接应配置快速联接器;

(3)装卸甲A类和极度危害介质的码头装卸臂或软管端部,应设置在紧急情况下可切断管路并与船舶接口脱离的装置;

(4)采用软管装卸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软管与码头面或甲板面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5.2.2工艺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工艺管道设计流速应控制在输送物料特性允许的静电安全流速范围内。其中,输送油品的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于4.5m/s,液化石油气的液相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于3.0m/s。

5.2.2.2码头平台、引桥及引堤段工艺管道应明装敷设。码头陆域工艺管道宜地上敷设,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采用充砂或其他不燃性材料充填以防止可燃气体在沟内积聚。液化天然气、液化烃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5.2.2.3布置在引堤或引桥上的工艺管道宜单侧布置。

5.2.2.4码头主通道上方不得布设工艺管道,受敷设地形限制局部跨越主通道的工艺管道除外。

5.2.2.5工艺管道严禁采用套管式或球形补偿器。

5.2.2.6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工艺管道,应考虑抗震措施。可能受波浪力的工艺管道,结构设计应有防止管道漂浮、滑移的措施。

5.2.2.7 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应设置泄压装置。对输送易氧化、易聚合或凝固液体的工艺管道,以及需要保持低温运行的工艺管道,应根据储运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

5.2.2.9工艺管道应在水陆域分界处附近设置紧急切断阀,选用的电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阀门安装设计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要求。码头前沿与装卸臂或软管连接的工艺管段上应设置双阀。

5.2.2.10设备和管道保温(冷)层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采用阻燃性材料的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2.3码头区域工艺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泵站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方式。

5.2.3.2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宜小于12次/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5次/h。

5.2.4港口储罐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及《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

5.2.5 码头设置油气回收工艺系统时,宜参考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 )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安全设计。

5.3 管道吹扫和放空

5.3.1码头装卸设备及工艺管道应根据操作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当采用吹扫工艺时,扫线介质选用应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输送甲、乙类液体的工艺管道,当采用气体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气体。

5.3.2输送液化烃和有毒液体化学品的工艺管道或设备排空时,应密闭排放并回收处理。

5.3.3装卸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天然气、液化烃装卸设备和管道排空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油气化工码头设置的生产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5.5 可燃气体探测

5.5.1油气化工码头装卸设备、机泵和工艺阀组等易泄漏部位的水平距离15m 范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对于一级及以上甲、乙类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报警仪。

5.5.2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0.6m。

5.5.2.2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0.5~2.0m。

5.5.3工艺泵站、装卸站、罐区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5.5.4 检测仪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6 建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油气化工码头生产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2设置在码头工作平台或趸船上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宜朝向爆炸危险区域开门,朝向爆炸危险区域的门窗应采用防火型门窗。

6.1.3 码头装卸设备区、工艺阀组区、机泵区、物料计量区等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淌的围堰,液化天然气码头尚应设置紧急泄放池。

6.2 材料要求

6.2.1码头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6.2.2工艺管道支架或支墩等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6.2.3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主管廊的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5小时。

7 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根据装卸货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码头防火分级、水、陆域消防设施、邻近码头或区域的消防协作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 码头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停靠泊位设计船型初起火灾的要求。

7.1.3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7.1.3.1装卸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的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干粉灭火方式。

7.1.3.2装卸甲B、乙类油品及液体化学品的特级、一级、二级码头,装卸丙类油品及液体化学品的特级、一级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7.1.3.3装卸甲B、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三级码头,装卸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消防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也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7.1.3.4码头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设置消防消火栓和泡沫栓,并配备移动消防炮及灭火器。码头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配备灭火器。

7.1.4 码头消防救援主要依托消防船或拖消船等水上消防设施。当河港码头采用消防车进行救援时,应考虑消防车到达施救地点的通行条件。

7.1.5 消防水泵站的供水距离不宜超过3.0 km。

7.2消防给水系统

7.2.1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水罐供给。7.2.2消防用水应优先选择淡水,海水宜作为应急水源。以海水为消防水源时,消防设备及管路系统应采取防海水腐蚀和水生物滋生的措施。

7.2.3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 计(4)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防火堤的尺寸设计,就是要确定防火堤的长(L)、宽 (W)、高(H)的实际数值。总的要求是符合有效容积要 求即可,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实际上很多问题值得推敲。 1.防火堤的高度(H): 《建规》的规定是1.0m≤H≤1.6m;《石规》的规定 是1.0m≤H≤2.2m;两者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应该采用 《建规》的规定。我国消防队员的平均身高在1.7m左右, 1.6m已是消防队员平视的极限高度,为使灭火人员易于观 察防火堤内的情况,应当控制防火堤的高度在1.6m左右, 这时计算高度Hj=1.6-0.2=1.4m。 有时候,由于受用地面积限制,不得不收缩防火堤长

(L)、宽(W)尺寸,迫使防火堤高度(H)超过1.6m 时,如何处置?笔者建议在设计时降低防火堤内的地坪标高,这样既提高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又无需扩大防火堤面积。这种做法不但加强了防火堤的结构稳定,而且还使防火堤外的消防车道也构成第二道防火堤,提高储罐区的安全系数。 对于储存量在数十万立方米的大型储罐区,这种方法尤其值得推荐,其积极意义十分显著。 2.防火堤的长(L)、宽(W): 据上所述,防火堤的高度在1.0m-1.6m之间选择一个合适数据后,就可以根据防火堤的有效容积经计算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尺寸。同时,在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以及防火堤本身的截面尺寸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①防火堤内坡基脚线至立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至卧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②防火堤外坡基脚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2)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区域规划 (6)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厂内道路 (12) 4.4厂内铁路 (13) 4.5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5.1一般规定 (16) 5.2装置内布置 (16) 5.3泵和压缩机 (2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其他要求 (25) 第6章储运设施 (27) 6.1一般规定 (27)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 6.5灌装站 (33) 6.6厂内仓库 (33) 第7章管道布置 (35) 7.1厂内管线综合 (35)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 7.4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8章消防 (38)

8.1一般规定 (38) 8.2消防站 (38)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消防用水量 (39)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蒸汽灭火系统 (43) 8.9灭火器设置 (44)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建筑物内消防 (46) 8.12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9章电气 (4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 9.2防雷 (49) 9.3静电接地 (49)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塔内件 技 术 要 求

技术要求 一.石油化工塔盘设计规范 1.塔盘的形式,应尽量减少其在安装时的焊接工作量。 2.可拆卸的塔盘零、部件应能在塔盘上部进行拆卸和安装,其大小应能通过塔 的人孔,单件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3.塔盘所用浮阀,应符合现行《FI型浮阀》JB1118的要求。 4.塔盘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塔盘技术条件》JB1205的要求。 5.塔盘的材料,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列入标准的材 料,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塔盘 1.机械加工件表面的自由尺寸公差按GB/T1804规定的m级精度;非机械加工件表面的自由尺寸公差c级精度。 若自由尺寸为长度尺寸时,则长度尺寸的上偏差等于孔的上偏差,下偏差等于轴的下偏差。 2.制成的零、部件内外边缘不应有影响使用、装配、检修的毛刺。 3.塔盘板局部平面度在300㎜长度内公差为2㎜。塔盘板在整个板面内的平面度公差为3㎜。 4.塔盘板长度的允差为(0~﹣4)㎜,宽度的允差为(0~﹣2)㎜。 5.F1型浮阀应符合JB/T1118的规定。 6.F1型浮阀塔盘板孔径应为Ф39﹢0.3﹣0.1㎜,相邻孔距的允差为±2㎜,任意孔距的允差为±5㎜。 a)相邻固定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2㎜,任意固定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5㎜。 b)固定舌片及舌片孔尺寸允差为0.5㎜。 c)相邻浮动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2㎜,任意浮动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5㎜。 7.受液盘的局部平面度在300㎜长度内差为2㎜。整个受液盘长度小于或等于4㎜时不得超过3㎜,长度大于4m时不得超过其长度的1/1000,且不得大于7㎜。 8.受液盘、降液板与塔体装配后,降液板底端与受液盘上表面的垂直距离K ±3㎜,降液板与受液盘立边的水平距离D的允差﹣3~﹢5㎜。 9.必须做出支持圈的基准圆,基准圆作为支持圈划线的基准,并应将此基准圆在塔内、外给以永久的明显标记。 支持圈与塔壁焊接后,其上表在300㎜弦长上的局部平面度为1㎜,整个支持圈的上表面水平公差为5㎜。 10.主梁、支梁制成后,上表面的局部平面度在300㎜长度内公差为1㎜,在整个上表面内的平面度公差为梁的长度的1/1000,且不得超过7㎜。 11.相邻两层支持圈的间距允差为±3㎜。任意两层支持圈间距的允差在20层内为±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Installations[ 液化石油气( LPG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 第 5.1.2.5 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 火间距为 15m ( 50ft )。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 2 距甲 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甲 B 、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 10m

;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内 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 [ 条文说明 ]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条文说明 ]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 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 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 GB50016 )规定 “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5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

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类] HG20571-95 颁布日期﹕1995-05-31 1995-10-01实施 1 总则 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 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 2 厂区总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XX公司XXX 防火堤是用以阻止地上储罐一旦发生爆炸破罐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出罐区外,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了阻止储罐区外的水或可燃液体流入储罐区内。设与不设防火堤,其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在某项目设计阶段,现有两个形状相同的苯胺储罐,要求对它们进行防火堤设计。其中,单个苯胺储罐大小为:直径6.9m,高6.8m,装料系数按0.8考虑。 一、苯胺储罐间防火间距 为了节约工业占地面积,我们应尽可能将储罐成组布置。苯胺属丙类液体,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1-1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表1-1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由前述知,苯胺实际单个储罐最大盛装容量为:V=(π/4)×D2×H=(3.14/4) ×6.92×6.8×0.8=203.28(m3)。苯胺最大储量不超过500m3,且一级最大储量也符合要求。显然,苯胺储罐能够成组布置。 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4条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分组布置,且丙类固定顶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采用上表最大值; 在本设计中,苯胺储罐采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取0.4D。故苯胺罐与苯胺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0.4×6.9=2.76m。

二、防火堤设计 1.防火堤设计要求 (1)防火堤的容量 常压低温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有效容积至少应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75%。为了安全起见,堤内有效容积设计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100%。 (2)防火堤的高度 防火堤越高越好,但太高会烦碍消防活动,以及不便于平时检查。 (3)储罐与防火堤间的距离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最近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该储罐高度之半,且不小于3 m.。该距离就按储罐高度一半计算,则苯胺储罐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苯胺储罐外壁的距离是6.8/2=3.4m。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防火堤的构造 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或土等非燃烧材料建造,能够承受自重、土压、液压、地震、以及负荷,温度变化的影响。 (5)管道设置的限制 防火堤内不要设置与储罐无关的管道(不包括该罐消防设备管道)。管线穿越防火堤,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6)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 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面较大,管线穿越防火堤时,在中部,管线与套管之间设置支撑,一般支撑可预焊在管外线壁。此处取堤上。在堤角交叉处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一般地,堤顶宽度厚度不应小于50mm顶宽0.5m,两侧按1:3.2放宽,则堤底宽度为1.6m。 (7)阶梯与排水口 防火堤上应在不同方向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台阶或坡道。如果雨水等积存堤内,就会减少防火堤内容纳油的容积,因此需设排水口,排水口的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要安装易辨认开、关状态的装置。 (8)在堤角交叉处一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假如留有直缝,则当苯胺或是硝基苯发生泄漏时,就会产生危险。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 表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11 页共48 页

液氨储罐区火灾消防设计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塔设备设计

塔设备设计 设计规范 塔设计规范如表。 表设计规范 规范标准号 《石油化工塔形设备设计规范》SH 3098-2011 《石油化工塔盘设备设计规范》SH 3088-1998 《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标准》SH3524-199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建筑结构载荷规范》GB 50009-2001 设计要求 作为主要用于传质过程的塔设备,必须保证气液两相充分接触,以获得较高的传质效率;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设备的经济费用。为此,塔设备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气液两相充分接触,分离效率高; 2)生产能力大,即气液相处理量大; 3)操作弹性大,对气液相负荷波动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即能维持操作的稳定性,保持高的分离效率; 4)流体流动阻力小,流体通过塔设备的压降小; 5)结构简单可靠,材料耗用量少,制造安装容易,以降低设备投资,同时尽可能降低操作费用; 6)耐腐蚀和不易堵塞。 本厂有5个塔,我们对其进行了详细设计,并以精馏塔T201为例阐述详细

的计算和选型过程。 工艺参数设计 生产能力 根据Aspen模拟得到塔T201进料量为/h(泡点进料),塔顶采出量为/h,塔底物料流量为/h。 操作参数 精馏塔T101操作参数如表。 表精馏塔T101操作参数 操作压力回流比进料状态理论板数进料位置 泡点进料301 物料衡算和能量衡算 (1)物料衡算 选取整个塔作为衡算系统,则其共有3股物料:进料、塔顶出料、塔底出料,故有 =+(单位:kmol / h)。 (2)能量衡算 同样选取整个塔作为衡算系统,则能量可分为两部分:加热负荷和冷却负荷。由Aspen 模拟结果可知,加热负荷为,冷凝负荷为。 基本结构设计 塔设备选型原则 气液传质分离用的最多的为塔式设备。它分为板式塔和填料塔两大类。板式塔和填料塔均可用作蒸馏、吸收等气液传质过程,但两者各有优缺点,根据具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 (9)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建规》和《石规》规定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常见的有泥土、块石、钢筋砼、粘土砖这几种材料,符合 规范要求,各有优缺点: 1.泥土堤多见于上世纪五六十代,其截面为梯形, 按规范要求,堤顶宽不应小于0.5米,以确保其稳定性。土 堤的优点十分明显:经济;缺点是土方量大、占地面积 大,并且需要在土堤表面种植草皮防止土壤流失。海上运 输成本低。大型油库区多靠码头设置,港区寸土寸金,用 地紧张;另外,在海边种植草皮难成活。因此,采用土堤 并不理想。 2.块石堤多在靠山油库区采用,外观厚实,其优点

是就地取材、经济可靠,常温下强度与密封性都比较好。其缺点是在油口着火后的高温作用下由于热膨胀和热分散作用,块石容易开裂塌落,甚至完全破坏;另外在扑救火灾时,灭火剂喷射在炽热的石材上,引起表层急剧冷却,在高温作用下岩石的CaCO?分解产物在生石灰CaO再和水化合成Ca(OH)?,加剧岩石破坏,失去防火堤作用。这个不利因素往往被设计人员忽视。 3.钢筋砼堤比较普通,多见于中小型油罐区,其优点是强度高,密封性好,且占地面积少;其缺点是不经济,施工较复杂,且耐高温性能差。在高温作用下,混凝土会脱水龟裂,强度和密封性都会受到影响。另外,混凝土在高温下受水枪喷射突然冷却时,其抗压强度比热态时还要低;钢筋在500℃的高温下,强度基本上丧失。根据四川消防科研所试验,在500℃的温度下,混凝土强度下降一半。常见的解决方法是在混凝土堤的内侧喷涂一种合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重点解析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重点解析 近日,《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息,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该标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哪些区别?精细化工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重点? 出台背景 精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发和我国在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法规标准有关。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大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以下简称GB 50160)来设计。长期以来,精细化工项目是采用GB 50016还是GB 50160,社会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现象,设计采标比较混乱,从而造成很多建设项目防火间距不足,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以下简称GB 51283)的颁布,使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过程中的采标有了可依据的标准。它将进一步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标准关注的重点 01 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设定原则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大多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厂房或框架式装置进行生产,而原料的储存又大多以储罐形式采用露天方式储存,产品也大多为桶装或袋装在仓库内储存。因此,GB 51283在防火间距的设定上,本着既要遵从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虑GB 50160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标准要求。 02

细化了工艺过程的安全要求 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多样,风险特点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简单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无法满足工艺安全个性化要求的。因此,GB 51283在工艺设施的本质安全方面,从泄压、防爆、阻火、紧急冷却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03 强调了非电气设备带来的风险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大多空间比较狭窄,物料泄漏后不易扩散,可燃蒸气遇到火花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引发爆炸的火花除了来自电气设施外,还有可能来自泵、风机、管道的机械摩擦或晃动接触产生的火花。非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的风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04 引入了不同危险度等级的管理要求 对精细化工工艺危险度等级进行确定是《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指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进行反应风险评估”的要求,通过反应风险评估确定生产工艺的危险度等级,并根据工艺危险度等级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要求。 05 融合了安全仪表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内容 化工企业对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安全性评定,主要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中进行规定,在GB 51283中融合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设计阶段必须对配备的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判定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适用范围 GB 51283规定了标准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不超过规定储存设施规模的精细化工企业。超过规定储存规模的则不能适用本标准。这样既能满足精细化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事故波及的范围扩大。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标准号:SY0075-93 替代标准号:$False$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设计院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总则 1.0.1为了统一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厂、站、库油罐区防火堤的设计要求,确保油罐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地上油罐区的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防火堤设计。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罐区的防火墙设计。油罐区的防火堤改造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防火堤的建筑,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

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1.0.4在防火堤的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与规定。 2术语、代号2.1术语 2.1.1有效容积——一个油罐组由防火堤所围成的容积。计算时应扣除其内各油罐(最大一个罐除外)防火堤计算高度以下的体积和全部建、构筑物及各种基础、配管等的体积之后的容积。 2.1.2防火堤高——在总图布置中由防火堤外侧地面至防火堤顶面的垂直距离。2.1.3防火堤基脚线——系指防火堤边坡与其内、外设计地面的交线。2.2代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PL,PE,Pd——各种荷载水平分布值;PA,PB,P——各点土压力水平分布值; Pt,PE,PL,Pd,PtE——各种荷载计算截面以上水平合力;Mt,ME,ML,Md,MtE——各种荷载对计算截面的弯距;G1——每米堤长计算截面以上堤身自重荷载标准值;G——总垂直荷重设计值;P——总水平荷载设计值; M——总的作用于基底的倾复力矩设计值。2.2.2抗力及材料特性RH基底磨擦阻力;PP——被动土压

常用化工设备标准规范

常用化工设备标准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常用化工设备标准 第一部分: 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 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4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5 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20580-1998) 6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HG20581-1998) 7 钢制化工容器强度计算规定(HG20582-1998) 8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HG20583-1998) 9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20584-1998) 10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20585-1998) 11 塔器设计技术规定(HG20652-1998) 12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8-2000) 13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4709-2000) 14 钢制塔式容器(JB/T4710-2005) 15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JB4711-2003) 16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2005) 17 钢制卧式容器(JB/T4731-2005) 18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1997) 第二部分 1 机械搅拌设备(HG/T20569-94) 2 塔盘制造安装技术条件(JB/T1025-2001)

3 钢制管法兰及垫片选用规定(HG20593-98) 4 不锈钢-硫酸铜腐蚀试验方法() 第三部分 1 化工管道设计规范(HG20695-1986) 2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9-1998) 3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4 管架标准图(HG/T21629-1999) 5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和管道隔热设计规范(SH3010-2000) 6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20546-92) 7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SH3012-2000) 8 石油化工企业蒸汽伴管及夹套管设计规范(SHJ40-91) 9 石油化工企业管架设计规范(SH3055-93) 10 管道常用数据表(TC42A1-93)

版《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表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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